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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http://green.eedu.org.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7 18:27:31 | 【字体:
赵秀梅


  原载《开放时代》2004年第6期

  [内容提要]近年来,中国的NGO 得到了迅速的发展,正在形成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自治领域。作者关注的是,在一个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NGO 如何利用种种的手段来尝试改变它们与国家的关系,使之朝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方向变化,进而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以及影响政府。本文从NGO 自身的合法化、利用国家控制的资源以及影响政府决策三个不同的侧面分析它们对待政府的策略。结果发现,中国的NGO 与国家之间已经形成了一个广泛的互动区域。

  Abstract:As a result of its rapid development in China over the past few years,NGO is now taking shape as an autonomous section independent of the state.Whatconcerns this author is how NGO ,by utilizing the various means to remould itsrelationship with the state ,is effectively fulfilling its organizational goaland influencing the government in its favour.This essay will examine the followingthree aspects of NGO's strategy in dealing with the government:its striving forlegitimacy,its utilization of state-controlled resourses,and its increasinginfluence on the government policy.This essay will show that a broad interactiveregion has actually been formed between NGO and the state in China.

  一、研究背景

  随着社会团体在中国的迅猛发展,很多学者开始以社团为视角来观察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其变化。研究的方法主要有公民社会(civil society )和法团主义(corporatism )两大理论模式。一些学者使用公民社会的理论模式对社团组织进行实证考察,认为中国正在出现一个公民社会(Chan and Qiu,1998)、不成熟的公民社会(nascent civil society )(G.White,1993;G.White et al.,1996)、半公民社会(semi-civil society)(He,1997)或者国家引导的公民社会(state-led civil society )(Frolic,1997)。这些研究或者强调公民社会独立于国家的结构特征(Chan and Qiu,1998;G.White,1993;G.Whiteet al 1996;梁治平,2001);或者强调公民社会的规范化特征,其对抗国家、制衡国家权利的能力,以及对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意义(Zhang ,1994;Sidel ,1995;Wasserstrom andLiu ,1995和He,1997);或者从历史的角度考察社团的变化,从而说明中国正在朝着一种公民社会的方向发展(Zhang ,1997;Howell,1996,2000;Saich ,1994)。然而,公民社会模式并不完全适合分析中国的现实,因为公民社会的理论更多的是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分离、社会的自治,而中国的国家—社会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社会对国家有很大的依附性。

  一些学者认为法团主义理论更加适合分析中国的现实(Chan,1993;Pearson ,1994;Unger and Chan,1995;康,1999a ,1999b )。这类分析选择的对象大多是那些官方色彩比较浓厚的国家支持社团和人民团体,典型的是工会和妇联。这些研究认为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是法团主义结构的,主要理由是这些官办社团与国家体制上的制度化联结,以及由此得到的行业垄断地位。根据Schmitter (1974)的理论,一些研究把中国的法团主义结构模式更细致化为国家法团主义(state-corporatism )(Chan,1993;Unger and Chan,1995)和社会主义国家法团主义(socialist state corporatism )(Pearson ,1994),以此来描述那些具有组织起来的利益(organized interests )的社会团体,以及它们在政治体制中的作用。然而,法团主义也不能完全解释中国的国家—社会关系的实质,因为除了对国家的依附外,国家与社会之间还存在很深的相互交织和相互作用。

  无论强调社会与国家的分离,还是社会对国家的依附,上面两类研究都侧重于国家与社会之间权利的分配状态,是一种静态的结构分析。然而,国家与社会关系既不是“国家中心的”、也不是“社会中心的”,而是“国家镶嵌在社会中”(state-in-society)(Migdal,1994)。国家权力和社会力量两方面中都各有若干不同因素在不同方向上相互交织和作用。这不仅仅是一个静态的权利配置结构,而是一个不断变化的动态过程,充满了冲突和妥协。正因为如此,才导致了一个不断变化的国家—社会关系。因此,我们不仅应该关注中国存在什么样的国家—社会关系这种状态,而且更应当关注国家—社会之间是怎样互动以及相互渗透的这个过程(Oi,1989;Migdal,Kohli and Shue,1994)。

  对于社团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已经有一些学者做了一些研究。Foster(2001)以那些半官方的社团为对象研究了中国社团和国家的互动。这是一个很好的视角,因为这些半官方社团本身就是国家和社会的交叉部分,它们的官民二重性可以很好的体现中国国家和社会的交叉和融合,以及相互的渗透。该研究发现,不仅半官方社团利用它们与国家之间的密切联系来提高社会参与,而且一些自治的社团组织也在积极寻求被国家行政体系所吸纳。该研究认为,在中国这样的社会中,国家与社会之间是相互渗透的,而非传统上认为的那样,是国家控制社会。

  根据Jean Oi (1989)对国家制定政策的能力与执行政策的能力进行的区分,Ru and Ortolano(2004)考察了不同层次上的国家部门对社团注册和活动进行管理的有关政策和这些政策被有效执行的程度,以及社团对这些控制性政策的反映和受到的影响。基于Schmitter 提出的国家法团主义和社会法团主义概念,Ru and Ortolano 用部门法团主义来描述中国社团与国家的关系,指出只要不改革社团管理条例中的业务主管单位的有关规定,部门法团主义结构就不会改变。Ru and Ortolano 主要是从国家方面来考察社团与国家的互动的,其选择的考察对象是环境社团,既包括与国家有密切联系的社团,也包括那些独立性很强的社团。

  本文主要从社团的角度来考察社团与国家之间的互动,选择的研究对象是那些近年来在中国出现并迅速发展的、自下而上发起的纯民间组织。作为新出现的现代社会组织,这些纯民间组织同那些与国家有这样或那样密切关系的官方或者半官方社团组织有本质上的区别,它们独立于国家,并在保持自治的基础上积极地与国家进行互动。其存在和活动已经构成了一个独立于国家的社会自治领域。并且由于它们的不断发展,这一领域正在不断扩张。那么,在中国的政治社会文化环境下,这些纯民间组织是如何与国家进行互动的,并可能折射出怎样的国家—社会关系及其变化方向呢?

  本文着重考察纯民间组织对待政府的策略,由此来看在一个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纯民间组织是如何利用种种的手段来尝试改变它们与国家的关系,使之朝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方向变化,进而有效地实现组织目标以及影响政府策略。同时期望对于中国自发的公民社会的构建有一个启发。本文通过从三个不同层次的侧面来考察纯民间组织对国家的策略:(1)如何利用国家权威来弥补自身由于法律程序上的缺失而造成的合法性不足;(2)如何利用政府网络和资源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以及(3)作为一个公民社会组织,它们又是如何尝试影响监督政府行为的。需要指出的是,本文不把国家视为一个同一体,而视为一个由不同的政府机构和官员构成的集合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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