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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http://green.eedu.org.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7 18:27:31 | 【字体:

 

三、NGO 对待政府的策略

  (一)自身合法化

  如前文所叙,多数的NGO 无法在民政部门注册而获得法人地位,但它们公开以民间组织的名义活动,独立发展会员,募集捐助,与政府机构合作,有时甚至批评政府等。这就提出了NGO 的合法性的问题。在本文中,NGO 的合法性是指作为一个组织,由于其行为符合法律、道义,或者权威、制度看门人所制定的标准,而被人们、组织和政府部门所接受和认可而能够运作的状态。如果某一事物具有合法性,那么就说明该事物被认可和接受,它必然符合某些特定的规则。法律仅仅是其中一个特殊的规则。对于一个组织而言,合乎法律(legality)只是其基本合法性(legitimacy)的一个部分。合法性的基础可以是法律秩序,可以是一些其他的社会规范、价值或信仰。

  不同的历史时期,不同的制度环境下,所谓的合法秩序和有效规则是不同的。比如,在美国,一个非盈利组织是很容易得到法律地位的,如果它愿意。事实上,它注册与否并不重要,没有法律地位并不影响它的存在和发展。在没有法律地位的情况下,它仍然可以得到政府的认可,比如它们自身可以得到联邦或州政府的免税权,甚至可以给那些向这些组织捐助的组织或个人出具免税证明。在这样的环境下,NGO 合法性基础中,最重要的是社会的支持和认可,其他的就不那么重要了。因此,在美国很多NGO 没有注册。

  但是,中国的情况有所不同。虽然中国的宪法也明确规定了公民有自由结社和集会的权利,但是无论结社还是集会,在实施前必须先取得政府部门的同意,否则就是违法的。正如上文简单分析过的,目前国家对民间组织的管理很严格,实质上是“政府同意制”(approvalsystem),而非“认证制”(authenticate system )。“双重管理”强调了政府的同意是一个社团能够获得法律地位的关键。因此,中国的NGO 不注册的原因不是它们不愿意注册,而是由于国家设置的门槛过高使得它们很难注册。

  中国的NGO 可以凭借良好的工作效率、领导人的个人魅力、活动的正当性、强调自身的非营利性和公益性等来赢得社会的承认和认可,从而赢得实质合法性(substantive legitimacy)。但是,国家权威在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还有着不可抗拒的巨大影响,相对于国家权威的承认和认可,社会的承认和认可被降低到了一个次要的层次上。因此,对中国的民间组织而言,赋予其合法性的主体不仅仅是社会和道义,更重要的是国家。它们往往通过寻求一定程度的国家权威支持和认可,来弥补自身法律程序的缺失所造成的合法性不足。

  通常的做法可以被区分为两种。一是通过各种途径,主动把自己纳入国家行政体系,通过与国家行政体系发生一定关联来从某种程度上合法化自己。这种情况下,NGO 合法化自己的根源在于某一级单位(可以是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和其他的政府和准政府权力机构)的领导以某种方式(允许、同意、支持或帮助)把自己的合法性让渡或传递给NGO (高,2000)。比如,以分支机构和内部团体形式存在的NGO 可以通过其挂靠的国家正式法人组织(社团组织或者其他机关、事业单位)而获取某种程度的合法性。环保NGO “自然之友”,是通过成为中国文化书院的分支机构而获取一定程度的合法性的。而那些通过在单位内部注册从而得以在社会上开展活动的NGO ,因为其与母体单位的关系自然也被赋予了一定的合法性⑥。这也是很多实际上在社会上公开开展活动的民间组织选择了内部团体作为生存方式的一个主要原因。

  根本没有在任何政府部门注册、登记的NGO 获取行政支持比较困难,但不是绝对不可能。有些组织通过与一些拥有法人单位的社团组织或者政府机构达成一定的内部契约或合同,以此来获得某种程度的行政认可。如“绿家园”与中华环保基金会的“口头协定”⑦。“上海罗山会馆”⑧虽然没有获得任何法人地位,但是它是在政府部门(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批件和三方协议(上海市浦东新区社会发展局、上海市浦东社会发展基金会、基督教上海青年会)的基础上开业的(朱又红,2004),其行政合法性来自政府的委托管理。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同是被吸纳入国家行政体系,这些NGO 与二十世纪八十年代发展起来的那些半官方社团有着本质的区别。那些半官方社团从成立起就是国家行政体系的一部分或者延伸,它们直接或者间接地执行国家行政命令。而这些NGO 组织虽然也愿意被政府部门吸纳,但是同时它们十分注意保持自身的独立性和自治性,并没有变成国家行政体系的一部分。对它们而言,被吸纳进政府行政体系,与国家行政体系发生一定的关联,只是它们从形式上合法化自己的一个手段而已。

  NGO 利用国家权威弥补自身合法性的另外一个手段是通过利用国家权威及其符号。在中国目前的环境下,国家权威严重地个人化,政府官员的个人形象替代了国家权威。很多NGO邀请政府现任官员或者已经退职的前政府官员担任名誉职务,或者邀请他们参加(出席)这些NGO 举办的活动,利用这些官员的个人活动来显示组织获得了某种程度上的国家权威认可这样的事实。比如妇女NGO “北京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聘请了原全国妇联书记处书记关涛、康冷,全国妇联宣传部部长王秀兰等已退或现任政府官员做顾问(刘国翰,2001)。环保NGO “地球村”多次请前国家环保局局长、现全国人大环境资源委员会主任曲格平出席其活动,并在宣传中多次提到曲对其活动的支持。

  需要说明的是,虽然NGO 通过与国家及其符号发生一定联系而获取某种程度的政府支持,从而使组织自身或者组织的活动被蒙上了一层“政府参与、政府许可”的色彩,以此来从一定程度上弥补自身法律程序上的缺失,稳定自身的合法性基础;但是,这并不能改变它们的法律地位。它们一般不会因此而获得某个政府部门同意为其做业务主管单位,而实现其法律身份的转变。绝大多数的NGO 还是以无法人地位的身份存在和发展着。在这种情况下,它们大多尽量淡化自己的法律形象,不谈它们的注册身份,以民间组织这样一种宽泛的概念来模糊获得法律承认的民间组织和没有获得法律承认的民间组织的区别。比如,它们一般称自己是民间组织、民间团体、民间机构、非营利机构这样的泛称,而不是国家法律文件规定的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这样具有具体法律含义的称谓。

  (二)利用国家权威或者政府行政网络来实现自己的组织目标

  正如上文分析的,在后总体性社会中,虽然出现了社会多元化的趋势,中国的社会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但是国家依赖强大的行政体系依然控制着大量的社会资源,国家权威在社会生活的各个领域中仍然中发挥着相当大的影响。正如一个妇女NGO 的负责人所说,“要想有更大的作为,必须与政府合作”。⑨

  利用私人关系来动员体制内的资源是NGO 最常用的一个手段。环保非政府组织G 在1996年成立后,推出的第一个活动项目是垃圾分类。但是在联系实施垃圾分类项目的单位时却遇到了不少麻烦,G 组织很难凭借自身的民间组织身份找到合作的单位。在这种情况下,G 组织当时的负责人之一L 凭借自己的关系,使G 组织得以在一个全国性人民团体的办公大楼内部首先实施垃圾分类,之后再通过该组织的行政渠道从上而下推动,进一步推广到了该组织的一些下属单位和地方分支机构。L 的特殊关系是,她的母亲是该全国性组织的最高领导之一。凭借这个特殊的关系,G 组织的很多活动都得到了该全国性组织的帮助,比如在该组织系统主办的报刊、杂志上经常性地介绍G 组织的项目、活动等。后来,因为某些原因,L 离开了G 组织,这个全国性人民团体对G 组织的支持也就随之停止了。⑩

  另一个利用国家行政权威的例子来自一个为妇女提供法律援助的NGO.该组织的负责人在讲到与政府的关系时说:“国外的记者经常问我,你们是如何和政府斗的?我说,我们不斗。斗什么?如果斗,我们就死了。我们的策略是往上靠,使劲贴政府。我们要让政府知道我们和它们是一致的,只有这样才能得到政府的支持,也只有这样才能取得活动成效,才能实现我们的组织目标。……在中国,政府行政的力量很大,甚至大过法律。要打开一条活动渠道,就必须得到行政力量的支持。”{11}

  所以,围绕其活动所涉及的领域,该组织吸收了不少相关的政府官员、专家以及一些新闻媒体工作者作为外围成员,形成了一个广泛而稳固的多层次的社会工作网络。通过这个网络,该组织可以达致多个层面的政府部门,甚至政府的核心部门和中央的高层领导。这是该组织能够取得很大成绩的一个关键。

  该组织曾经免费代理某省25名打工妹诉某制衣厂劳动报酬的集体诉讼案件。这并不是一个复杂的案件,但是因为当事人一方是贫弱的农家女,一方是资金充足、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所以地方法院执法不力的问题很严重。在两年多的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仲裁后,最后作出的判决仍然有失公允。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促使案件得到公正解决,该组织采取一个比较特殊的手段,通过组织的社会关系网络请当时的一位国务委员出面过问此事。该国务委员对此事的批示使得案件的解决重见曙光,终于让打工妹们在二审胜诉,拿到了自己应得的报酬。

  可以看出,在为打工妹代理诉讼这个案件中,该组织明显的采用了非常规的手段。该组织负责人说,这是一种“合理不合法”的手段,在中国的环境下是行得通的,而且很多事情也只有借助这种自上而下的行政渠道才能得以解决,这是与其他法制国家不同的地方。

  除了直接利用国家行政权威之外,借助官办、半官办社团的行政网络也是NGO 常用的一个策略。NGO 自身最明显的特征是对政府的独立性,所以它们和政府的关系很松散,难以像半官办社团那样借助政府的行政体系来运作,更不可能直接利用政府的行政体系进行运作。但是,它可以借助官办、半官办社团建立的工作网络来运作。这是一种基于政府行政体系而建立的网络。这种方式就好像是政府资源的二次分配,官办、半官办社团是第一次分配的受益者,NGO 是第二次分配受益者。“自然之友”的‘绿色希望行动’项目就是一个这样的例子。

  “绿色希望行动”是“自然之友”在农村的一项环保教育项目,2000年4月开始实施。“自然之友”最初的想法是自己与地方教委联系,寻找项目实施的合作学校。结果发现这个渠道并不畅通,发出的大量信函没有回音,所以原本计划的20个小组只成行了9个。{12}在2000年的一次会议上,“自然之友”的会长梁从诫听到了这样的信息: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以下简称“青基会”——编注)已经建立了8000个遍布全国的希望小学。对于正在为找不到学校而发愁的梁而言,这是一个令人兴奋的信息。于是,他找到青基会的领导人徐永光商议能否两个组织合作,来开展农村环境教育。而徐也认为这种合作有利于进一步拓展青基会的工作,就欣然同意。2001年,“自然之友”开始与青基会合作,在农村的小学进行环境教育。

  该项目由“自然之友”进行运作和管理,项目组设在“自然之友”办公室。整个活动,包括项目实施的设计、准备,招募和培训志愿者,组织、安排实施项目小组等,全部是由“自然之友”负责。甚至在2001年,“自然之友”还为此项目申请到了一个为期两年的国际资金资助。青基会负责提供学校名单和联系方式给“自然之友”的“绿色希望工程项目小组”,之后项目小组向志愿者提供县级联系方式,由志愿者自己进行联系。{13}

  但是,考察发现,青基会的作用远不止提供学校名单和具体的联系方式。仅仅凭借“自然之友”自身的资源,即使得到了这些学校的名单,它也是难以进入这些学校的(正如以前的经验所显示的)。对“自然之友”而言,通过与青基会合作,它获得了使用青基会建立的围绕希望小学的政府网络的权利,也就是获得了包括希望小学的直接管理者——地方希望工程办公室,以及地方团委、当地教委和地方政府的授权而进入到学校的权利。在绿色希望工程项目的活动记录中可以看到,打着与青基会合作的牌子,“自然之友”已经很成功地动员了青基会所建立的地方政府网络。很多志愿者受到了当地政府的热情接待,比如给他们提供免费的食宿,当地领导到车站接送,政府官员陪同到希望小学开展活动等等(“自然之友”、中国青少年发展基金会,2001)。这些不仅直接增加了绿色希望活动的有效性,而且增加了活动在当地的权威性,对绿色希望行动的成功具有非常重要的贡献。与2000年的不成功相比,2001年的绿色希望行动项目开展得很顺利,计划的20个小组全部成行。{14}

  加入政府主办的项目也是NGO 组织进入政府网络、获得政府行政支持的另一个重要途径。这种情况下,NGO 因获得主办项目的政府部门的同意而得以进入该政府部门所主导的行政领域中,并获得相应的支持。提供这种项目合作机会的通常是地方政府部门。实际上这是一种基于利益交换的合作,是权能互受的过程。与NGO 合作提高了政府部门能力,而NGO 可以凭借政府授权在相应的行政领域中开展活动,NGO 的活动又可以带给政府部门一定的业绩。北京的环保NGO “地球村”与北京市宣武区政府合作进行的绿色社区建设活动就是这样的例子。1997年5月,宣武区环卫局局长张洪生参观了地球村并就实施垃圾分类寻求地球村的建议。张本身就是一个环保主义者,当时正在宣武区积极推行垃圾分类。之后,地球村开始在宣武区建功南里小区做垃圾分类的环保宣传工作。1999年4月,中国第一家垃圾分类回收系统在宣武区建成,作为专业组织,“地球村”加入了宣武区的绿色社区建设项目。而后“地球村”在宣武区开展了很多活动,这些活动并不仅仅限于垃圾分类,比如开展环保听政会等。“地球村”的活动中,大多有区和市政府官员出席。另外,“地球村”还获得了一定的利用宣武区行政网络进行运作的权利,比如,在发放环保宣传资料时,“地球村”可以交给居委会工作人员代发。

  (三)影响政府

  出于公民社会组织的天性,中国的NGO 在适应政治限制和利用国家控制资源的同时,也想尽一切办法尝试进入政府决策过程,影响政府行为。

  利用国家提供的制度性渠道进入政府决策过程是一个最直接的方式。人大、政协会议是国家法律规定的公众参与的正式制度。“自然之友”利用其会长是全国政协委员(2001年成为政协常委)的便利身份,在每次的全国政协会议上都会提交政策提案。成立几年来,“自然之友”在天然林砍伐、自然资源保护、野生动物保护、城市野生动物市场管理、治理城市污染对策、治山与治水等方面向政府有关部门提出了不少建议。然而,绝大多数的NGO 并没有像“自然之友”这样的有效途径,因此不少组织往往利用社会关系取得代表的同意,让这些代表为它们说话、呐喊,甚至替它们提交提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援助中心每年在全国性的和地方性(北京市)的人大、政协会议上,都会有至少一个议案,以呼吁大家对妇女权益的重视和保护。该组织的专家委员会中既有全国人大代表、政协代表,也有北京市人大、政协代表。它的议案就是通过那些人大、政协代表来提交。然而,“两会”的一个特点是“大量提案,少量回复”,另外对于多数的NGO 而言,它们并不具备利用这些制度性渠道的条件。因此,“两会”并不是一个有效参与决策的渠道。

  调研还发现一些NGO 组织采用了比较独特的方式来尝试影响政府。比如,T 组织是一个很有影响的非盈利研究机构。它的领导人说,“作为民间组织,我们没有什么机会直接参与到政府的决策过程之中,但是我们可以通过影响那些可以影响政府决策的人来影响政府的政策”。{15}T 组织每周都要举办一个学术论坛,他们会邀请国家的政策研究部门和被认为是中央高层官员的智囊团的学者官员,以及著名的学者来参加。在这个论坛上,往往会有极为激烈和广泛的讨论。而H 组织则是通过培训政府官员来尝试影响政府的行为。这是一个为家庭暴力受害者提供帮助的NGO ,它在国际组织的资助下,在天津等地开展了培训警察和政府官员项目。这个项目希望通过培训改变当地政府对于家庭暴力事件的态度和处理的方式,以及帮助警察和政府官员在处理家庭暴力案件时,避免对受害者的二次伤害。

  案例显示中国的NGO 还尝试通过发动广泛的社会参与来影响政府决策。这些活动有这样几个特征:(1)被动员的人很多;(2)媒体被动员,并发挥了巨大作用;(3)持续时间长;(4)形成了一定的公众压力;(5)NGO 最初达到国家的最常用办法是给国家有关领导人写公开信,或者是通过私人关系向相关领导转达要求;(6)不会直接对抗政府,而是请求政府采取行动。即使在政府反应缓慢或者没有作出反应的情况下,NGO 也不会采取比较激烈的方式(诸如通过公众集会)来公开要求政府。下面是两个比较著名的案例。

  1、保护滇金丝猴{16}

  1995年12月,在云南省林业厅从事野生动物摄影工作的奚志农向“自然之友”反映,滇西北的迪庆藏族自治州德钦县正准备对该县境内近百平方公里原始森林进行商业性采伐,这将危及栖息林中的约二百只国家一级保护动物滇金丝猴的生存。

  “自然之友”马上通过各种渠道向有关方面和媒体发出呼吁。奚本人的信被“自然之友”的一名理事唐锡阳通过私人渠道转给了当时的国务委员宋健。而后,经过内部讨论,“自然之友”发出了“支持奚志农,保护滇西北原始森林”的呼吁书,并将之送达当时的姜春云副总理。同时,通过“自然之友”及其网络的动员(当时“自然之友”会员中有超过100人是媒体工作人员),北京的媒体开始对滇金丝猴困境及其相关活动进行了广泛、详细、持久的报道,这引起了公众特别是北京高校学生的极大关注。紧接着,北京林业大学的学生开始为滇金丝猴进行烛光守夜活动,其他学校的学生环保社团也纷纷响应这一行动,几个大学的学生环保社团就保护滇金丝猴联合举办了活动。年轻学子对滇金丝猴的关注直接导致了“大学生绿色营”的产生{17},这也把保护滇金丝猴的活动推向了一个高潮。

  可能是由于媒体的广泛报道和公众的广泛参与,尤其是高校学生对这一活动的热情,该事件引起了中央领导人的重视{18}.根据“自然之友通讯”{19},“姜春云、宋健同志以及林业部、国家环保局领导都十分重视这一事件,很快对奚志农的信件以及”自然之友“的呼吁书作了肯定的批示。云南省领导根据姜春云副总理的批示,就制止破坏西北原始森林的问题做出了决定。”滇金丝猴的栖息地暂时被保住了。

  2、保护藏羚羊{20}

  藏羚羊是生活在我国青藏高原可可西里地区的国家一级保护动物,被《国际濒危物种贸易公约》列为最需要保护的物种之一。由于国际非法市场上藏羚羊绒制品价格极高,以致不法分子在暴利驱使下对藏羚羊进行疯狂偷猎。一支由当地人组成的保护藏羚羊的组织“野牦牛队”曾经在可可西里地区开展反偷猎的活动,但是由于设备和资金的困难,无法开展有效的工作。

  1996年起,一些“自然之友”的会员到可可西里地区搜集有关藏羚羊的信息。1998年,“自然之友”与世界自然基金会和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等几个世界性非政府组织的北京办事处以及香港的几家组织,针对藏羚羊问题进了多次会谈,探讨如何支持救助藏羚羊的行动,并听取了香港有关机构的意见。但是由于缺少政府的参与,没有达成可行的行动计划。而后,“自然之友”改变了策略,在1998年9月,“自然之友”和《中国林业报》联名邀请野牦牛队队长扎巴多杰到北京,其路费、在京的食宿和活动由“自然之友”负担和安排。在“自然之友”的多方努力下,扎巴多杰得以到国家环保总局和国家林业局向有关部门汇报了工作,并访问了世界自然基金会和国际爱护动物基金。“自然之友”还安排他和媒体见面,并协同高校的环保组织在北大、北林大、北轻工等高校组织了多场报告。1998年10月,“自然之友”会长梁从诫在会见正在中国访问的英国首相布莱尔时,向他提交了一份要求英国制止其国内非法藏羚羊绒贸易的公开信,要求他支持中国对藏羚羊的保护活动。次日,布莱尔即回信表示同情和支持。扎巴多杰的北京之行和布莱尔的回信激起了国内国际媒体的广泛关注,大量的个人和组织开始参与到保护藏羚羊的活动中。1999年2月,“自然之友”就保护藏羚羊问题给国家林业部提交专门报告。这些活动都直接促成了国家林业部于1999年4月发起的旨在打击偷猎活动的“可可西里一号行动”。然而,由于地方不同政府部门之间的利益冲突,并没有达成一个持久的行动。

  1999年8月,17位曾经在可可西里实地采访采访过的记者联合上书当时主管环保的国务院副总理,要求政府采取措施保护藏羚羊。2000年初,环保志愿者组织“绿色北京”联同多家商业网站组建了“保护藏羚羊网络联盟”,到2000年底,共有150余个网站加入了这个网络联盟。2000年初,北京20余个高校的学生环保社团联合在北京27所高校举办了拯救藏羚羊巡回展,而后该巡回展在天津高校继续举办。从2000年初到2001年的北京申奥期间,保护藏羚羊运动进一步发展,野牦牛队的几名成员被邀请到北京,“绿色申奥,拯救藏羚羊”成为保护藏羚羊运动一个口号。但是由于种种原因,野牦牛队被解散,有效保护藏羚羊的措施并没有被制定,盗猎藏羚羊的活动也没有得到有效的遏止。

  围绕保护藏羚羊,形成了一个广泛的社会参与,其规模和范围远远超过当时的保护滇金丝猴运动,但是它的实际的效果和作用不明显。从中可以看到,政府并不必然地回应公众的诉求,无论公众诉求的社会影响是否很大。也就是说,虽然NGO 通过发动广泛的社会参与形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但是这并不一定必然地对政府形成有效的公众压力。对于公众诉求的某个社会问题的解决主要还是取决于政府的意愿,而不是双方协商的结果,更不是公众压力所致。

  (四)监督批评政府{21}

  面对强大的国家,中国的NGO 也在努力地寻求监督和批评政府的有效途径。“自然之友”的会长说,“作为一个NGO ,发挥监督者的功能也是我们的使命。能不能、敢不敢真正监督政府,对政府提出实质性的批评和建议,是独立NGO 和由党政机关衍生出来的NGO 的一个重要区别。‘自然之友’一直尝试在这方面开辟一条可行之路。”(Gluckman,2000)。案例显示,中国的NGO 正在尝试着突破监督倡议政府的界限。下面就是一个较为典型的案例。

  B 市政府为了防止引水渠道漏水,对一个102公里长,具有35年历史的旧渠道进行重建。这是一个花费约11亿人民币的项目,需要用水泥把原来的渠道矫直砌好。环境保护者认为该项目没有经过环境影响评估,违反了国家的有关规定,而且原来的渠道已经成了一个支持多种野生生物的活系统,而渠道渗出的水可以帮助维持地下水位,重建会带来严重的生态问题。

  早在2000年初,环保组织就发起了一个反对这个项目的媒体运动,然而并没有起到什么效果。2000年秋,这个重建工程部分完成。为了阻止这一项目的继续实施,B 市的三个环境保护NGO 决定联合起来组织一次与政府的公开对话。经过三个NGO 的多方努力,B 市政府确定由一名副市长出席与NGO 的对话活动。2001年3月,三个NGO 联合与B 市副市长的对话得以实现,它将NGO 反对该项目的活动推向顶峰。其中一个NGO 的领导人称这个对话为“交锋,一场与政府面对面的交锋”。{22}

  NGO 对这个对话进行了精心的准备,它们邀请了很多与自己持相同意见的记者、水资源和规划方面的专家参加这个对话。据说,当副市长和市水利部门的官员到达会场的时候,看到如此多的反对者而感到非常惊讶。出席对话的副市长说,也有很多同意支持该项目的专家,但是他们没有得到邀请。针对NGO 的质疑,副市长辩护说,该项目是为了解决B 市的缺水问题,强调要从全局考虑B 市的水资源。他还说,该项目遵守了市有关部门的环境影响评估程序。

  这个对话持续了近4个小时,涉及到了很多其他的环保议题。对话中,发生了一些不愉快,一个NGO 的领导人批评市政府对古文化遗迹保护不力,城建不惜破坏古迹。但是,遭到副市长否认。该NGO 的领导人则当场拿出了照片,这让副市长感到很尴尬。当一个大报的记者再次质疑B 市长的环保政策时,副市长大怒,并且警告记者没有允许,不得报道这次会谈内容。事后B 市各大报纸均收到通知,要求不得报道这次对话。而对话的组织者和几名参与者也被以围攻市长为由,被状告到他们的工作单位。

  这显然不是一个成功的对话。它显示国家对社会仍然有着绝对的优势,面对公众的压力,政府并不愿意和公众妥协以达成一致意见。另外,虽然NGO 代表社会与政府进行讨价还价的意识已经很强,但是政治制度环境限制了其能力。在目前的中国,国家和民间组织两方面的力量还非常不对等,利用民间压力影响政府的决策还不会很有效,西方意义上的公民社会空间在短时间内还难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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