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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NGO对政府的策略:一个初步考察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http://green.eedu.org.cn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7 18:27:31 | 【字体:

 

四、讨论和结论

  通过分析NGO 对待国家的策略,可以看到在一个国家占主导地位的社会中,NGO 利用种种手段来尝试改变它们与国家的关系,使之朝着有利于自己发展的方向发展的。其中,关系是一种极为经济有效和常用的手段。这是中国的文化环境与制度环境共同作用的结果。制度理论认为组织是开放的系统,受其周围环境所影响。中国是一个关系本位的社会,“关系”是中国文化最显著的特点(梁漱溟,2000)。在这样的社会中,关系已经变成了一个与正式制度规则并列的解决问题的工具。利用关系能够解决那些用正式制度规则解决不了的问题,也能够获得制度性渠道获取不了的资源。比如,为数不多的几个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的NGO基本上都是利用私人关系来找到业务主管单位的。在重庆市民政局正式登记注册的一个环保NGO ,其得以注册的一个重要原因是民政局的一个主要官员是该组织会长的学生{23}.另外一个在保护长江方面很有影响的环保NGO ,其得以正式注册是因为该组织的领导人和市环保局局长有很好的私人关系,所以市环保局为该组织做了业务主管单位{24}.又如环保NGO“绿色江河”,其最初的启动资金是梁从诫先生通过个人私交游说深圳市市长和市政协主席得到的30万元人民币。{25}再比如,某NGO 由于没有在任何部门注册,无法开设银行帐户接受国外捐助的资金。于是该组织的一个负责人利用其与单位领导私交甚好的便利条件,在接受捐助时使用该单位的帐号,并由该单位的财务人员帮助管理,而且不需要交纳任何管理费。{26}

  其实,这种对关系、人情等非制度性因素的使用在其他国家和地区也不同程度地存在,只不过因为中国的制度环境不健全,制度性渠道不畅通,这一非制度性因素的作用就特别明显而已。但是,由于NGO 与国家之间的互动多是通过关系这种非正式渠道进行的,所以能否与国家发生互动,以及发生什么样的互动,往往取决于NGO 领导者的个人能力和社会背景,以及组织自身的社会网络。这不是一种稳定的、可预测性的方式,也不同于西方的法律化、制度化的运作方式。

  同时,NGO 都认识到了与政府保持一致,取得政府的认可,是活动成功必不可少的前提条件。在与政府进行互动的过程中,NGO 采取的策略是先积极主动的和政府进行沟通,取得政府的信任和认可,在此基础上,再进行进一步的活动。它们扮演的往往是政府合作者的角色,而非压力集团和利益集团的角色。这与西方NGO 的发展之路是不同的,西方的NGO 常用的策略是动员公众,对政府形成一定的民众压力,从而达到与政府讨价还价的目的。然而,如果中国的NGO 选择这样做,它们和政府的关系会变得非常危险而不利于自身的发展。主要原因是因为即使在改革开放20余年的今天,国家权威及其符号仍然在中国社会的各个领域发挥着巨大的作用。政府对NGO 的态度如何直接影响着其运作的效果。即使政府不压制它们,它们与政府的紧张关系也会使其丧失利用政府网络进行运作的机会,同时其他的社会组织也会对其敬而远之。事实上,这是NGO 适应政治限制的结果。

  案例还显示,中国NGO 与国家互动的范围是很广泛的。除了适应政治限制,它们还积极尝试利用国家控制的资源,来寻求达到更高的组织目标。研究发现,NGO 积极主动地接近政府并没有减弱其自治性,更没有抹杀其作为公民社会组织对国家进行监督和批评的天性,虽然严格的制度环境限制了其力度。更为重要的是,这些组织可能帮助重新定义政治环境所决定的政策,以及通过与政府的联系创造新的政治空间和机会(Fisher,1998:98)。在政策和公共论争方面,这些组织正在发挥着越来越显著的作用。它们正在以不同的方式探索(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扩充)在中国进行倡议活动的边界。中国NGO 倡议政府,批评、监督政府的能力正在悄悄发生变化,特别是在社会发展领域。

  在NGO 与国家的关系中,国家还占有主导地位。NGO 的行为、策略都受到了国家的极大影响。从NGO 对待国家的策略上,我们可以看到它们对国家的依赖,以及由此产生的自我限制。事实上,NGO 构成的社会空间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它们还无法彻底摆脱国家而进行自我协调。然而,从NGO 没有注册而国家允许它们公开存在这一事实来看,一个法团主义结构的社会在中国也不存在制度上的保证,也就是说,和国家存在着制度联系的官方社团并没有必然地得到制度上的保证从而得到所谓的行业垄断的地位。

  根据传统公民社会的理论,公民社会和国家之间是基于清晰的边界而相互作用的。但是我们发现NGO 与国家的边界有时也不是特别的明显,比如不少NGO 将自己纳入到国家的体系之中,尽管它们保持了相对的自治。另外,NGO 相对于与国家的独立也没有完善的制度保证,NGO 构成的领域无法避免被国家侵犯和渗透,而NGO 与国家的互动也多是通过非制度的因素(比如私人关系)进行的。

  Taylor(1998:6-7)曾经提出过一个三层的公民社会模型,第一层是基本意义的公民社会,当存在着不受国家力量支配的民间团体时,这就是公民社会了。第二层是较严格意义上的公民社会,当透过不受国家支配的公民团体,社会可以完全自我建设及自我协调时,这才是公民社会。第三层则是作为对第二层定义的补充,我们可以说,“当这些民间团体能够有效影响国家政策的方向时,这就是公民社会了”。其中,第一层涵义强调了公民与国家的相互距离和无涉;第二层涵义强调公民和国家的互动关系,主张保持大众对公共事务的责任,更重要的是保持权力的分化和多元化的基础结构,是在自治的基础上的互动和合力,即一个制度化的社会自主领域。第三点说的是公民社会有自己的公众和意见,在这个意义上,它是一种公共领域,涉及到公民社会影响国家的能力(张静,1998:9-15)。

  从前面的分析中我们知道,中国的NGO 独立于国家控制,其产生和发展已经带动一个独立社会领域的出现。NGO 是以不同于国家的逻辑和结构运作,它们不仅仅是独立于国家控制的,而且它们和国家还保持一种积极互动,它们试图影响国家,为了自己的利益与国家进行讨价还价,体现了一种公民社会的文化(或者说试图建立一种制度化的公民社会)。但是,由于所处制度、政治文化环境的限制,NGO 还没有达致能够有效地影响国家决策过程,尽管案例显示它们在朝这个方向努力。目前中国NGO 的存在和发展所形成的社会领域则可以称为从民间自主社会向公民社会的过渡,它已经超越了Taylor所定义的第一个层次,但还远非成熟的第二、三层次。

  另外,NGO 的经验或许可以揭示一个中国公民社会构建的可能之路。它显示了一个自下而上的自发的公民社会的构建过程。尽管受到制度环境的限制,目前它还很脆弱,但是可以期望它可以和国家引导的公民社会的构建路径共存。而当有利的制度环境出现后,比如管理和注册制度的改变,NGO 会有极为迅速的发展,并必然对中国公民社会、政治民主产生重要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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