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立法遏制景观用水无度现象

作者:杨守勇    文章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1010    更新时间:2010/10/3

  新华网石家庄10月2日电(记者杨守勇)近年来,一些地方投巨资修建的景观水系确实使城市变得赏心悦目,但也有不少景观不切实际。河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日前审议通过的《河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对这一现象敲响了警钟:“景观水系”切莫盲目上马,用水无度也需“悬崖勒马”。

  据介绍,河北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205亿立方米,人均水资源量仅307立方米,远低于国际公认的人均500立方米“极度缺水标准”,是最为短缺的自然资源。近年来,受天气变化和人为因素影响,河北自产水资源总量和入境水资源量比上世纪50年代分别减少了58%和77%。而随着经济社会迅猛发展,用水量由40亿立方米增加到目前的200多亿立方米。来水量的减少和用水量的增加,引发了河湖萎缩干涸、湿地大幅退化、入海水量剧减、地下水严重超采、地面沉降和海水入侵等严重问题。缺水已从资源问题上升为民生问题、社会问题和生态问题。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霍建明说,在《办法》酝酿和修改过程中,不少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河北省水资源十分匮乏,目前有的地方不考虑当地水资源状况,盲目建设漂亮的景观水系,甚至抽取地下水作为景观用水。这种行为浪费了大量水资源,不符合科学发展的需要。他们建议增加控制景观用水的内容,采取法律、政策和经济手段,实行最严格的水资源管理制度。

  为此,河北的《办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控制使用地下水和其他水源地的水作为景观用水。景观用水、园林绿化、环境卫生用水应当采用节水技术,优先利用再生水和雨水。园林绿化应当优先种植耐旱型花草树木,推广节水灌溉方式。”按照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还应根据水资源供需变化、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确定不同时期全社会节水目标,建立、完善节水制度和激励机制。

  同时,《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全社会保护水资源意识和节约用水意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举报和控告违反水法律、法规的行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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