藏族传统文化生态概说(二)

作者:南文渊    文章来源:《西部开发与多民族文化》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5

二、对自然界的禁忌与保护

视为神圣的地方,也就有了禁忌。凡神圣的地方就是禁忌之地。藏区自古到今,对自然的禁忌已涉及各个方面,成为一种系统的禁忌网。


对神山的禁忌:
禁忌在神山上挖掘;
禁忌采集砍伐神山上的草木花树;
禁忌在神山上打猎;
禁忌在神山上喧闹;
禁忌将神山上的任何物种带回家去……
对神湖的禁忌:
禁忌将污秽之物扔到湖(泉、河)里;
禁忌在湖(泉)边堆脏物和大小便;
禁忌捕捞水中动物(鱼、青蛙等)。


对土地的禁忌
    对土地的禁忌,一般牧区与农业区是有区别的。在牧区,人们严守“不动土”的原则,严禁在草地胡乱挖掘,以免使草原土地肤肌受伤;同时,禁忌夏季举家搬迁,另觅草场,以避免对秋冬季草地的破坏。在农业区,对土地不动是不可能的,但是出于对土地的珍惜,又有另外的禁忌,动土须先祈求土地神;随意挖掘土地是禁止的,而且要保持土地的纯洁性。比如农村有这样的禁忌:不能在田野赤身裸体;在地里不能烧骨头、破布等有恶臭之物。


对鸟类、兽类的禁忌:
禁忌捕捉任何飞禽;
禁忌惊吓任何飞禽;
禁忌拆毁鸟窝、驱赶飞鸟;
禁忌食用鸟类肉(包括野外的和家养的);
禁忌食用禽蛋;
禁忌打猎:史诗《格萨尔王传》中有写打猎的情景;但大多藏区是禁止打猎的,尤其坚决禁止猎捕神兽(兔、虎、熊、野牦牛等)、鸟类及狗等。


对家畜的禁忌:
禁忌侵犯“神牛”与“神羊”(即专门放生的),神牛、羊只能任其自然死亡。
禁忌陌生人进入牛羊群或牛羊圈;
禁忌外人清点牛羊数;禁忌牲畜生病时,外人来串门做客;
禁忌食用一切爪类动物肉(包括狗、猫等);
禁忌食用圆蹄类动物肉(驴、马、骡等);
禁忌在宗教节日(正月十五、五月十五、六月六日、九月二十二等)宰杀牛羊;同时每月十五、三十日也视为禁止杀生的日子。


其他动物禁忌:
禁忌捕捞水中任何动物;
禁忌食用鱼、蛙等水中动物;
禁忌故意踩死打死虫类。
除此以外,藏区还有对火及灶的禁忌;对居室的禁忌;对树木的禁忌以及人事方面的禁忌等等,在此不再赘述。

自然禁忌对生态环境有直接保护的意义:

1.由于对自然界的禁忌而产生对自然的崇敬、感激、畏惧和顺从之情。
    许多禁忌的对象是藏族所崇敬的自然神,如神山、神湖、神鹰、神牦牛等等,神山是祖先之神,或全藏人全部落的保护神;神鹰也被看做众鸟之王,天葬的尸体靠鹰来处理,等等。出于对神的尊敬而产生了诸多自然崇敬性禁忌。
有些禁忌出于对自然的感激之情:牛羊是藏区牧人的主要食物来源,也是牧人的伙伴;狗忠心耿耿守护牛羊,是牧人放牧之帮手;土地草山养育着一切生灵;泉水湖泊是高寒干旱之地珍贵之物。出于对大自然和相依为命的动物伙伴的感激,从而产生了对他们的保护禁忌。

    有些禁忌出于对自然的畏惧之情:狂风暴雨、大雪严寒、雷鸣地震、蝗虫鼠害、疫病肆虐,都会使生活在大自然的藏人感受极大震动,他们将自然灾害和人的行为联系起来,于是格外注重人的行为,尤其对自然界发生的行为约束。用禁忌的手段使人们顺从自然。这些禁忌来自对自然及自然灾害的畏惧:如果挖掘了神山或采掘了神山上的草木并带回家,家中便不平安;如果在湖中或泉中小便,那么阴部就会肿烂;如果在神湖中扔脏物,便受龙神惩罚,其标志是得皮肤病;如果打猎就会受山神惩罚,“猎人触犯微灵山,山神的冰雹降下来”。

    还有些禁忌是人们对自然规律顺从的表现:比如夏季牧民不搬家,是因为夏季是草原牧草生长季节,不能让牲畜践踏;不在草地上挖水渠,是因为水道易形成水土流失,破坏草场;挖掘采集山上草木会造成草山沙化……

2.自然界禁忌的核心是不能触动自然界,因此保护自然的完整,就是保护自然生命力,保护自然生态系统的和谐平稳发展。
    按照高原牧人的观点,凡未被挖掘破坏的草地是“活地”、“健康之地”,即有生命力的土地;而已被挖掘铲了草皮是“死地”,因为剥去了大地之皮肤。因为牧人们严格遵循这不能触动自然的禁忌。这样保护了大片草原千百年来未受破坏。禁忌使牧民只能有限度按自然规律使用草场(四季轮牧法),但决不会挖掘毁坏草场。

    不触动自然的禁忌使高原有大片牧场处于自然原始的自生自长状态,二者正是遵循了自然界的一条重要规律:生态环境的自然生长是维持生态平衡、促进生物繁荣的重要条件。在高寒草原生物生长极为艰难。几千年来,牧人通过禁忌保护了草原,使草原生态维持了较好的状态。而禁忌松弛或被忽视的那些年,草原生态急剧退化。从中可知自然禁忌的意义。我们看到青藏高原凡属神山神湖的周围地区,千百年来禁忌最为严厉,同时也一直处于良好的状态。这些地方林木茂密,牧草丰盛,山清水秀,风光美丽。这都是千百年来人们一直保护的结果(当然历史上这些地区也遭到过破坏,比如清朝时期对布藏丹津起义的镇压,焚毁了大批寺院,同时也使寺院周围林木遭到破坏)。

    对神山神湖以及动物植物的禁忌,保护了青藏高原许多珍贵的兽类、鸟类与鱼类的生长,保持着高原生物的多样性。虽然高原的人们是从宗教的意义来保护一切生物的,但其效果却维持了生物界正常的食物链,使生物的多样性优势得到发挥,维护了自然生态环境的平衡发展。比如,祁连山去野牛沟的牧人告诉笔者一句话:草好的年月,狼不吃羊,草不好的年月,狼才吃羊。刚听此话不甚明白,后来经过多次交谈才明白其中的道理:在家畜放牧的草原,如果牧草丰盛,作为不喜在高寒草丛中生活的老鼠、鼠兔、旱獭就会转移到离家畜牧场较远的荒地,这儿是野生食草动物出没的地方。而这些动物又是狼的食物,狼自然会跟随这些动物。这样家畜就会少受狼的袭击。所以人们一般不去侵犯任何生物。高原上的人们并无“害虫”、“害兽”的观念,也不会为了牟利去杀害生命。

3.许多禁忌是为了和自然动物保持一致、协调,而尽量消除同自然运动规律相悖的行为。这在生产、生活各方面都有表现。
    在夏季,牧人一般在高寒地区放牧,且只守自家牧地,禁忌向别处搬迁。这是因为夏季是牧草生长的季节,随意搬迁会践踏牧草生长。

    在农业区,夏季的禁忌主要是不让人践踏麦田,无论何处,禁挖动物洞穴,禁忌掏鸟窝,禁忌捕捉幼小动物。这种禁忌主要是不干扰侵袭动植物的正常生长。

    大多数藏传佛教寺院每年七月间禁止僧人出外踏青,即使民间百姓家举行正常宗教活动,也不让僧人出去,其理由只有一条:害怕会踩死路上的小虫。

    同时,要保持自然顺序,不要打乱、随意更改。作为牧人,放牧活动应严格遵循季节的更替而转移,夏季上高山,冬季居低洼。牛、马、羊各有其放牧地。不分地界,不循季节胡乱放牧,便犯了禁忌。农人亦按季节安排农活。同时众人行动统一,故有了按僧人活佛指令统一搬迁牧场,或统一从事春耕秋收的规范。

4。许多禁忌是为了保持自然的圆满、完整。在草原上,哪一处草地被人挖掘,人们总觉得不顺眼,草原出现孔疮,如同人生皮肤病,是不好的现象。因此,尽量不去毁坏草皮。
保持自然的圆满,也许让自然处于纯洁、神圣状态,而不使其污染。比如严禁向湖水、泉水便溺,是为了保持水的纯净;严禁夏季在田间焚烧骨头、衣服等物,是要保持田地五谷的圣洁。严禁灶火中烧骨发出臭味,是要保持火的圣洁。
对藏族人来说,有关对神山神水的禁忌以及“不杀生”的禁忌,已不仅仅是一种外在的社会规范或公约,而是心理上的一种坚定信念。这种禁忌被一种不可抗拒的力量控制着,成为一种内化了的观念和行为,一种道德规范。就是说,只要触犯它,就会导致令人不能阻挡的灾难。因此,严守此类禁忌是自然的行为,成为人们一种自觉的习惯行为。

    祁连山地蒙古和藏族牧人们,到神山面前,如同见了活佛一样,他们很远就要下马、磕头,恭恭敬敬,不大声喧哗,他们将路上或路边石块拣起,堆放在拉泽处或连接拉泽的小石堆处,人们肃然静默,惟恐惊动山神。而“不杀生”的禁忌,使人们不敢妄动任何生灵,包括鸟兽虫蝇;行路遇见爬虫便绕开它;飞虫飞到身上或屋里不打它;许多牧民并不主张以药灭鼠、以器捕杀狐狸。他们认为过去草原不用毒药灭鼠,老鼠也不危害草原,主要是由于对草原保护得好,牧草长得丰茂,而高密的牧草下高原鼠不易生存;此外,被保护的草原生存大量兽类与鸟类,都是老鼠的天敌。表明在生物多样化的环境里,不同生物自然实现平衡。

    在整个藏区,无论是上层官府,还是各个部落;无论是寺院,还是俗人,都有一套执行禁忌,惩罚犯规的法令、规定。这样便使自然禁忌走出习俗范围,成为外显的社会制度规范。

1.藏区政教合一的政府制定颁布的法律
    早在吐蕃王朝时期,藏区有了以佛教“十善法”为基础的法律,其中规定要信因果报应,杜绝杀生等恶行;也有严禁盗窃部落牛羊的规定。同时,对藏区生态环境保护也有规定。

    公元1505年法王赤坚赞索朗贝桑波颁布文告:“尔等尊卑何人,都要遵照原有规定,对土地、水草、山岭等不可有任何争议,严禁猎取禽兽。”

    达赖喇嘛作为藏区的最高宗教领袖曾颁布了许多专门保护生态环境和生物的法旨:

    公元1648年,五世达赖喇嘛颁布禁猎法旨:“教民和俗民管理者、西藏牧区一切众生周知:……圣山的占有者不可乘机至圣山追赶捕野兽,不得与寺中僧尼进行争辩。公元1932年,13世达赖喇嘛发布训令,提出:“从藏历正月初至七月底期间寺庙规定不许伤害山沟里除狼以外的野兽,平原上除老鼠以外的动物,违者皆给不同惩罚。总之,凡是在水陆栖居的大小一切动物,禁止捕杀。文武上下人等任何人不准违犯。……为了本人的长寿和全体佛教众生的安乐,在上述期间内,对所有大小动物的生命,不能有丝毫伤害。”
17世纪初由西藏噶玛政权发布的《十六法典》中说:为了爱护生灵,施舍肉、骨、皮于无主动物。为救护生命重危之动物,使他们平安无恙,遂发布从神变节(正月十五)到十月间的封山令和封川禁令(即禁止进山狩猎、禁止下河川捕杀水栖陆栖大小动物)

    17世纪后期由五世达赖喇嘛制定的《十三法典》中说:“宗喀巴大师格鲁派教义对西藏地方政教首领曾颁布了封山蔽泽的禁令,使除野狼而外的兽类、鱼、水獭等可以在自己的居住区无忧无虑地生活。”这个法令与其他根据“十善法”而颁布的法令一起实行。同时,《十三法典》又重申了封山蔽泽禁令,明确规定:“在假日的五个月发布封山蔽泽令。”

    上述法规中有一明显的时间界限:即春夏季节要封山蔽泽,以保护生长中的植物与动物。表明对自然规律的尊重与服从。

2.各地区各部落规定的法规
    青海刚察部落内部规定:一年四季禁止狩猎。捕杀一匹野马罚白洋10元;打死一只野兔或一只哈拉(旱獭),罚白洋5元。川西理塘藏区部落内部规定:“不准打猎,不准伤害有生命的生物。若打死一只公鹿罚藏洋100元;母鹿50元;雪猪或岩羊一只罚10元;獐子、狐狸罚30元;水獭罚20元。”甘南甘加部落规定:“在甘加草原禁止打猎。若外乡人捕捉旱獭,罚款30元;本部落的牧民被发现捉旱獭,罚青稞30升(每升5市斤)。”“夏克家划定山林牧场为神山、‘禁地’,不准牧民进入,并有晓谕牧民的告示,如:罗布麻山上林木系不可侵犯的神林,不许在此砍一根柴。倘敢违犯,吊九次外,并罚白银25两。”

    这类规定在执行中是十分严格的,凡越界放牧,偷猎动物、偷砍林木者,被发现后,部落首领、寺院僧人及部落长者都要集体审问,周围观众嘲笑羞辱犯禁者,最后他须向大家一一求饶,诚心认错,并立即赔偿。但无论怎样赔偿,其精神上所受伤害终生难愈。这是因为藏区还有一种不成文的规范:违禁者本身成为禁忌者,人们由于鄙视他而疏远。
无论是卫藏地区,还是安多藏区,藏族人普遍歧视下列职业者:猎人、铁匠、木匠、捕鱼者等。这种人因为屡次犯禁,采集捕杀生物,制造挖掘工具或者破坏草场,故他们已属毫无社会公德脱离佛法教规的人,而这种人是卑鄙的、低下的,人们一般不愿与他们来往,他们实际上成为社会贱民,所以与大众疏远,成为禁忌者。到这种地步,他们的生活便异常艰难。藏区过去少有此类职业者,便是这个原因。

3.藏区寺院维护寺院所属林木草地
    在藏区,凡修建寺院的地方都呈吉祥状态,都是神圣之地,因而也成为藏人所重点保护之地。寺院自己周围的地域划分为寺院所属地。除了少数地处高寒草原地带的寺院将周围大片草原划寺院外,大多数寺院地处较低海拔地区,气候温暖,宜于林木生长。历史上寺院要么选择有山有水有林有草之地;要么寺院建成后,僧人们种草植树,几百年过去后,经精心保护,各处寺院都拥有大片茂密的森林、丰美的草场与肥沃的耕地。当然在历史进程中,寺院所属的土地也不断受到侵犯和剥夺,地方恶势力的侵占,外来移民的蚕食,官府的剥削等,使寺院所辖地区也在缩小。尽管如此,到20世纪50年代中期,大多寺院仍拥有自己的森林、草地与耕地(农学家的研究表明:青海地区一些寺院周围的森林,已有近千年的历史,是几千年前高原气候温暖时期所保留下来的原始森林)。

    青海省1958年民主改革前夕,共有藏传佛教寺院722座。另有静房、小型佛堂近千座。甘肃省1958年前夕寺院有369座,静房数百座,其中寺院共拥有森林草地约21万亩,较大的寺院如郭莽寺、拉卜楞寺、佑宁寺、宗玛寺都占有森林面积1万亩以上,耕地草原面积也上万亩。较小的寺只占几十亩林地,也有只占草山未有森林的。每座寺平均占有森林草地面积1000亩左右。至1958年安多地区共有1200余座寺院,总计占有森林草地面积120万亩。这些森林大都是千百年来保留下来的原始森林。

    寺院为保护自己的这些森林草地,进行了不屈不挠的努力;僧人要在荒地上植树;采取措施精心保护;又要回击企图侵占破坏林草的人。对于寺院所拥有的森林,寺院制定严格的制度,严禁僧人和俗人破坏、砍伐。各寺院在这方面采取了种种措施:将寺院所在地的山、水封为神山神水,任何人不得触犯、侵占、污染;神山与神水处的一切生物、花草、树木、放生的牛羊、出没的野兽、爬行的虫蛙龟蛇、飞鸟飞虫,均属神圣不可侵犯之列;僧人严格执行“不杀生”戒律,不宰杀牛羊、不伤害一切生灵,每年藏历6月到7月有20天时间僧人不出山门,以免踩死地上各种爬虫;寺院每年举行“放生”仪式,以此来教育感化民众善待一切生物。尊重动物生命权利。

    藏族自然禁忌是出于对自然的敬畏与感恩,因而对自然的保护性禁忌是一种非常自觉的行为,一种必须要这样做,否则会引起灾难的心理倾向与道德规范,而藏区部落及政教合一政权所颁布的保护水草动物的法令,则是对民间自然禁忌的扩大与具体化。这样,自然崇敬观念、自然禁忌机制、道德规范与世俗法令共同构成了保护自然环境的网络。从文化上讲,这是作为统一的整体而在发挥功能作用。禁忌与法规是建立在对自然的崇敬之上的,没有崇敬信仰,法规不可能被执行。今天,国家环境保护法已颁布多年,许多人对它知之甚少或知而不行,除了别的原因外,缺乏对自然的敬畏,亦缺乏对法律的信仰与尊重是很重要的原因。

    古人云:“欲生于无度,邪生于无禁”。“山海有禁而民不倾,贵贱有平而民不疑。”对人的各种欲望若无禁戒,则必然产生贪婪无度、专横霸道、欺诈邪恶、贫富分化、社会混乱的局面。以戒律控制欲望、警戒邪念,是道德高尚、风气清明的保证。随着社会的发展,藏族自然禁忌中的迷信因素在淡化,但作为一种环保意识,它仍在起有益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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