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京都到哥本哈根

作者:王新玲    文章来源:中国报道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11

  本刊记者 王新玲

  5月20日,国家发改委在网站上公开发布《落实巴厘岛路线图》,申明中国政府关于将在今年12月召开的哥本哈根气候变化会议的立场。该文件中,中国政府呼吁国际社会坚持“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和“可持续发展”以及“减缓、适应、技术转让和资金支持同举并重”等原则,要求发达国家大幅度减少排放,同时向发展中国家提供资金、转让技术,实现发展和应对气候变化的双赢,确保发展中国家发展权的实现。

  关于发达国家减排指标,文件指出,基于历史责任、公平原则、发展阶段的考虑,发达国家作为整体,到2020年应在1990年基础上至少减排40%。

  从1991年国际间第一次关于气候进行谈判开始,围绕气候的国际谈判就再也没有停止过,各国围绕气候制定公约的努力也没有停止过。1992年多国签署《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1997年签署《京都议定书》;再到2007年的“巴厘岛路线图”。虽然,2007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发布的第四次评估报告再次确认,气候系统变暖的客观事实不容置疑,而且“很可能”是由人类活动所导致的。但是,一次次的谈判正在使越来越多的国家在气候问题和国家利益上逐步达成共识,并共同应对气候变化上。

  国际应对里程碑:《京都议定书》

  1979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一次世界气候大会上,科学家警告说,大气中二氧化碳浓度增加将导致地球升温。气候变化第一次作为一个受到国际社会关注的问题提上议事日程。之后,国际社会为应对气候变化问题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1988年成立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专门负责评估气候变化状况及其影响等。

  而国际间的气候谈判则开始于1991年。1990年,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首次发布评估报告,认为持续的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将导致气候变化。1991年,联合国就制定《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开始了多边国际谈判。中国在1990年成立了以时任国务委员宋健为首任组长的国家气候变化协调小组,协调外交谈判在内的中国气候变化对策。

  1992年6月,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上,包括时任中国政府总理李鹏在内的153个国家和欧洲共同体代表签署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UNFCCC)。中国是该公约最早的10个缔约方之一。公约明确规定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应对全球气候保护承担“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1994年3月21日,公约正式生效。

  自1995年起,缔约方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就公约的具体实施等问题进行谈判。1997年12月,在日本京都举行的第3次缔约方大会上,各缔约方代表签署了具有里程碑意义的《京都议定书》,《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二氧化碳、甲烷、氧化亚氮、氢氟碳化物、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发展中国家没有减排义务。各发达国家必须完成的削减目标是:与1990年相比,欧盟削减8%,美国削减7%,日本削减6%,加拿大削减6%,东欧各国削减5%~8%。新西兰、俄罗斯和乌克兰不必削减,可将排放量稳定在1990年水平上。《京都议定书》同时允许爱尔兰、澳大利亚和挪威的排放量分别比1990年增加10%、8%、1%。

  京都谈判上,广大发展中国家在反对发达国家为发展中国家设立减排义务问题上取得了极大成功,新西兰代表团建议讨论发展中国家的减排问题,40多个发展中国家的代表相继发言,否决了新西兰的提案。美国《华盛顿邮报》对会议争端进行报道时,引用了当时中国谈判代表钟述孔的一句话:“发达国家每两个人就拥有一辆小汽车,可你们连公共汽车都不想让我们坐!”

  1998年5月29日,中国签署《京都议定书》,成为其第37个签约国。

  但是,《京都议定书》需要在占全球温室气体排放量55%的至少55个国家批准,且这两个条件得到满足后90天,才能正式成为具有强制力的国际法。美国人口仅占全球人口的3%至4%,而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却占全球排放量的25%以上。虽然美国在1998年11月签署了《京都议定书》,但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将会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该承担减排和限排温室气体的义务”为由,宣布拒绝执行《京都议定书》。

  2001年下半年,第6次缔约方大会后续会议和第7次缔约方大会先后在波恩和摩洛哥马拉喀什举行。马拉喀什会议上,绝大多数国家決定以大局为重,同意对加拿大、澳大利亚、日本和俄罗斯四国做出非原则性妥协,以换取《京都议定书》能够早日生效,该会议签署了“马拉喀什协定”。2004年10月,原先对《京都议定书》持怀疑和犹豫态度的俄罗斯转变立场,批准了《京都议定书》,也在实质上挽救了《京都议定书》。

  2005年2月16日,《京都议定书》终于开始生效。根据《京都议定书》,中国等发展中国家不必承担强制性减排指标,还可通过清洁发展机制(CDM)与发达国家进行温室气体减排的双赢合作。CDM是指发展中国家借助技术改造等方式,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然后通过项目合作将减排量销售给发达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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