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用行动告诉哥本哈根

——我国碳减排及低碳经济发展状况调查
作者:内详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12-10

表二:“十一五”以来我国单位GDP能耗降低情况

图一:不同行业占全球人为温室气体排放量比重(20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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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二:碳市场的参与者与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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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低碳经济虽然以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低碳技术为特征,但低碳技术及其实施活动还不能被称为低碳经济形态。低碳经济起码要有与之相匹配的运行机制,因此此次哥本哈根会议的一个重要内容是关于如何构建低碳经济发展的运行机制、政策体系、制度体系等方面的问题。从当前发达国家特别是欧盟的情况来看,低碳经济的运行机制依然是基于《议定书》设计的三种机制。

  《议定书》首先规定了《框架公约》附件一国家,即发达国家和经济转型国家的“量化减排指标”,这就使排放量和排放权成为了“稀缺商品”,可以进入“配额市场”进行交易。然后《议定书》又设立了三种借助“市场”运行的“遵约机制”:排放交易(ET)、联合履行机制(JI)和清洁发展机制(CDM)。

  排放交易(ET)是附件一国家间的遵约机制,这些国家可以将其超额完成的减排义务指标,以贸易的方式转让给另一未完成减排义务的附件一国家,并扣减转让方分配到的减排数量单位(AAU),以实现其减排承诺;联合履行机制(JI)也是附件一国家间的遵约机制,附件一国家间通过项目合作,所实现的减排单位(ERU)可以转让给另一附件一国家,同时扣减转让方分配数量配额的相应额度。

  清洁发展机制(CDM)发生在附件一国家与非附件一国家(发展中国家)之间,是指允许附件一国家的投资者从其在非附件一国家实施的并有利于非附件一国家可持续发展的减排项目中获取核证减排量(CER)。即,附件一国家提供资金、技术,帮助非附件一国家减排,而减排量在经过国际机构核证后,可用于抵减发达国家承诺的约束性义务。

  从这三种机制的设计可以看出,《议定书》把碳排放额度作为了一种商品,它可以在各国间交易转让。某个国家想要出售这一商品,就必须想办法让自己的减排额度能够有所剩余,剩余的排放额度便成为了交易的对象,这就如同在实体经济中,人们在满足自身需求之外,将剩余的产品进行交换一样。获得剩余碳排放额度的最终手段是采取低碳技术,低碳技术的创新与进步则需要借助市场的激励作用来实现。

  发展低碳经济已成为具有全球共识的选择。2003年,英国政府发布了能源白皮书《我们能源的未来:创建低碳经济》,首次明确提出“低碳经济”(Low Car bon Economy)一词,该白皮书指出,英国将在2050年将其温室气体排放量在1990年的水平上减排60%,从根本上把英国变成一个低碳经济的国家。2007年7月,美国参议院提出了《低碳经济法案》,表明低碳经济的发展道路将成为美国未来的重要战略选择。日本、欧盟也都以不同方式制订了发展低碳经济的路线。在此背景之下,转变经济发展模式,从传统的高碳经济向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的模式转型逐渐被世界各国提上议事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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