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湿地保护与国家生态安全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中国绿色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11-25
湿地所具有的景观和文化价值为世界文明的延续和发展作出了重要贡献。健康的湿地生态系统,是国家生态安全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基础。湿地保护对国家生态安全的贡献至少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即湿地生态系统具有涵养水源、调蓄洪水、净化水质、保护生物多样性、维持碳循环以及其他生态系统健康等重要功能。
  湿地,社会经济的生命支持系统,维护国家生态安全
  国家安全是维持主权国家存在和保障其根本利益的各种要素的总和。国家生态安全属于非传统国家安全领域,是指一个国家生存和发展所需的生态环境处于不受或少受破坏与威胁的状态,它与军事、政治和经济安全一样,都事关全局,影响的范围不仅是一个地区和一部分人群。国家生态安全包括两层基本含义:一是防止由于生态环境的退化对经济基础构成威胁,二是防止由于环境破坏和自然资源短缺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
  在2000年12月颁布的《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中,首次在国家层面上提出国家生态环境安全的概念,并作为《全国生态环境保护纲要》的目标。应该指出,国家生态安全概念的提出与2000年前所发生的“生态灾难”具有直接的联系。这几次“生态灾难”包括1996年淮河污染与太湖水华爆发、1997年227天的黄河断流、1998年长江特大洪涝灾害以及2000年多次大范围沙尘暴。这些“生态灾难”严重地影响了千百万人的正常生产与生活,受到政府高层的高度重视,甚至动用军警等国家机器。这些“生态灾难”反映了更为严重的生态退化问题,而要解决这些问题,不是一蹴而就的,需要长期不懈的努力和巨额投资。
  湿地保护在国家生态安全体系中具有重要地位,主要体现在湿地生态系统是我国重要的生态系统类型之一,与森林、草地、农田、荒漠、海洋与海岸带生态系统共同构成了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生命支持系统,具有相应的结构与功能,并通过生态过程提供淡水、食物、空气、基因、物种与栖息地等生态系统产品与服务。而且,退田还湖与湿地保护是我国自然保护与生态恢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天然林保护、退耕还林(草)、退(禁)牧还草、禁渔以及自然保护区建设等一样,对国家生态安全具有深远影响。
  由此可见,湿地保护是国家生态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湿地保护目标就是确保自然湿地面积不减少,湿地功能不下降。
  湿地保护影响国家生态安全的案例
  湿地生态系统对调蓄洪水、减轻水灾以及确保国家防洪安全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要提高长江中下游的防洪抗灾能力,必须恢复湖泊湿地,增加湿地面积,提高洪水调蓄能力。
  1998年长江洪水与退田还湖
  1998年长江中游地区发生了严重的洪涝灾害,仅湖南、湖北与江西3省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达1000亿元,并呈现出“中流量、高水位”的特点。从这次水灾情况看,长江洪水的流量并未达到历史最大记录,但水位却最高,这次水灾教训了我们,必须退田还湖。
  1949年以来,长江中下游地区有1/3的湖泊被围垦,总面积达1.3万平方公里,相当于鄱阳湖、洞庭湖、太湖、洪泽湖和巢湖五大淡水湖总面积的1.3倍,因围垦消失的湖泊有1000多个,围垦使蓄水容积减少500亿立方米,相当于两个半三峡工程的调蓄库容。因此,长江中游地区湿地面积减少、洪水调蓄能力下降是加剧长江中游洪涝灾害的重要原因。
  1998年洪水后,国家出台了灾后重建、整治水患的“32字”方针,即“封山育林、退耕还林;退田还湖、平垸行洪;以工代赈、移民建镇;加固干堤、疏浚河道”,在长江中游地区开始大规模的退田还湖与湿地恢复。据统计,1998年~2002年国家累计投资103亿元,湖南、湖北、江西、安徽4省共实施平退圩垸1428个,涉及62.07万户、245万人,长江干流、洞庭湖和鄱阳湖还江还湖面积3169平方公里,增加蓄水容积131.94亿立方米。
  西部地区湿地的生态退化将直接引起绿洲消失、草地退化与荒漠化等问题,西部地区生态恢复必须重视干旱、半干旱区的湿地保护与恢复工作。
  居延海湿地退化与生态后果
  居延海湿地位于黑河下游的额济纳绿洲,1961年西居延海干涸,1992年东居延海干涸。该湿地的退化与消失造成了一系列的生态后果,主要体现在植被减少、草地退化与沙化、并成为沙尘暴的沙源地等方面。据统计,额济纳绿洲胡杨林面积减少54%,沙枣林减少54.6%,红柳林减少33%,20年来34%草场严重退化,130种可食牧草减少到20多种,产草量下降43%,载畜量下降46%。1993年、1994年、1995年、2000年均发生特大沙尘暴,影响到北京等广大北方地区和南京等长江中下游地区。由此可见,东西居延海湿地是阻挡风沙侵袭、保护生态的天然屏障;湿地的消失与退化导致生态屏障功能的消失。类似的例子还有很多,例如诺尔盖湿地、塔里木河下游湿地等都发生不同程度的退化,并引起草地退化与荒漠化问题。
  我国湿地保护与防洪、灭螺、渔业等存在着某些矛盾与冲突。如何有效协调利益相关方之间的关系,规范某些部门、组织与利益集团的行为,是我国湿地保护与管理所面临的严峻挑战。
  鄱阳湖湿地与控制工程鄱阳湖
  是我国第一大淡水湖,是国际重要湿地之一,也是亚洲最大的候鸟越冬地和全球最大的白鹤和东方白鹳越冬地。“鄱湖鸟,知多少,飞时不见云和月,落时不见湖边草”,是对鄱阳湖湿地水禽栖息的形象描述。1992年7月,我国加入《国际湿地公约》,鄱阳湖保护区成为我国当时7个国际重要湿地之一。鄱阳湖湿地有国家一级保护鸟类10种,二级保护鸟类有44种。每年有几十万只水鸟在此越冬,其中包括占全球95%的白鹤和80%的东方白鹳。
  鄱阳湖湿地之所以成为我国乃至世界重要的水禽栖息地,其重要原因就在于它具有“洪水一大片、枯水一条线”的自然水文特征。然而,从防洪、灭螺和血吸虫防治、渔业养殖等角度提出的“鄱阳湖控制工程”,目的就在于改变这种自然水文特征,稳定鄱阳湖水位,这将对鄱阳湖湿地造成灾难性影响,使鄱阳湖湿地高程在12米~16米的洲滩消失,使白鹤等珍稀候鸟的栖息地丧失,严重地影响了珍稀鸟类的生存条件。
  湿地保护不应限于单一物种与栖息地的保护,而应实现对湿地生态系统、景观和生态过程的保护,只有这样才能为国家生态安全提供实实在在的支持。
  长江中下游“生命网络”长江中
  下游地区河流、湖泊、水网密布,是我国湖泊湿地分布最为集中的地区之一,也是世界生物多样性最集中的地区之一,被世界自然基金会列入全球200个重要生态区。然而长江中下游地区湿地也面临着严重的威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围湖造田与蓄洪垦殖使湖泊湿地大面积消失。据统计,湖北省原有湖泊1066个,号称“千湖之省”,目前仅剩83个。洞庭湖过去是一个完整的湖泊,也已被分隔为西洞庭湖、东洞庭湖和南洞庭湖等3个部分,原来的全国第一大淡水湖也只能屈居第二了。
  二是防洪大堤和建闸筑坝使湖泊湿地与长江失去了联系。长江两岸的绝大多数中型以上的湖泊(大于10平方公里)原为通江湖泊,数量超过100多个,现在只有洞庭湖、鄱阳湖和石臼湖等少量湖泊与长江相通。这种江湖阻隔极大地改变了江湖之间原有的水文过程、生物过程、地球化学过程,直接导致了江湖洄游性鱼类与水生生物资源数量减少和种质下降。
  三是湖泊湿地资源的过度利用。目前在该地区人们对湿地的过度利用,甚至掠夺式利用是司空见惯的。“电打鱼”、“斩秋湖”、“迷魂阵”等已经对天然渔业资源造成了毁灭性的伤害,酷渔滥捕严重地威胁了水禽与水生生物的生物链的基础。
  上述威胁直接破坏了长江中游地区的江湖复合生态系统的独特性和完整性,破坏了水系的自然水文过程,威胁着核心物种及其栖息地所依赖的生物链的基础,进而对“生命网络”构成威胁。
  国家湿地保护战略
  我国湿地保护需要实现两个转变,一是转变对湿地的认识,由把湿地看作“荒地”和“未利用地”,转变为把湿地看作与天然林和基本农田同等重要的生态系统;二是转变湿地保护策略,由只重视候鸟保护,转变为对湿地生态系统的整体保护,进而保护淡水生态系统的“生命网络”和生态过程。
  从国家生态安全的角度,国家湿地保护战略的重点是:加强湿地保护的立法与机构建设、完善经济手段与融资机制、完善公共参与机制以及加强科技支持体系建设。通过增加湿地保护面积、提高已有湿地保护区的管理能力、建立湿地保护区网络等,实现“湿地面积不减少、功能不退化”的湿地保护目标,为国家生态安全作出贡献。
  1.完善湿地保护的立法与制度建设
  在国家层面上,应尽快制定《全国湿地保护管理条例》,并将湿地类型保护区作为《自然保护区法》等立法的重点之一,明确湿地保护与管理的机构授权与范围界定,对自然湿地实行“零损失”制度(或称占补平衡),采取类似耕地与天然林相似的保护政策。在地方层面上,尽快制定地方性湿地保护《条例》或规章,对一些重要湿地还可制定专门的地方性法规予以保护。
  2.完善湿地保护的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国家、地方与保护区三级湿地保护体系。在国家层面上,应设立湿地保护部际协调机构,协调不同部门间湿地保护的计划与行动。参与国际湿地管理事务,与周边国家在湿地保护领域开展合作,并在亚洲地区起领导作用。在地方层面上,应尽快完善湿地主要分布省区湿地保护机构与保护区机构建设,解决部分湿地类型保护区所存在的无编制、无专职人员与经费缺乏等问题。
  3.完善湿地保护的经济手段和融资机制
  将湿地保护纳入国家和地方经常性财政预算,提供长期、稳定的财政支持,对湿地占用实行经济补偿政策。对湿地类型保护区实施类似森林保护的生态补偿政策,为保护区的有效保护筹措资金。扩大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更多的国际合作项目。近期要抓住国际援助项目将自然保护区作为重点资助领域的难得机遇,设计出附合国际惯例的项目,并将已有的国际项目执行好,不要计较一时一事之利。
  4.完善湿地保护的公众参与机制
  湿地保护的利益相关方参与是湿地保护的重要手段,通过利益相关方的参与,妥善协调不同部门与利益集团的利益,建立部门间的公共决策协商机制。通过社区共管等措施,使保护区周边社区从保护中受益,提高当地公众的湿地保护意识。
  5.提高湿地保护的科技支撑能力
  建设并不断完善湿地生态系统监测体系,制定和完善湿地生物多样性监测的规范、标准,建立湿地生态系统监测网络。制定国家、地方与保护区3级湿地保护规划,明确规划的策略、目标、优先区与优先行动等。将湿地保护纳入流域综合管理与区域可持续发展的框架之下,从流域与区域的角度,将长江一线、沿海一线、东北与高原两片作为湿地保护科技支撑能力建设的重点,力争有重大突破。发展湿地保护科学,完善湿地生态系统管理理论与方法。强化教育与培训,近期应在湿地保护工程规划、湿地保护区建设、湿地管理协调机制以及宣传教育等方面,组织一些研讨班和培训班,提高湿地的整体管理能力。
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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