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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人与野生动物矛盾的法律构想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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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人与野生动物矛盾的法律构想
作者:黄锡生 关…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1



  二、现行野生动物保护制度在协调人与动物矛盾方面的局限

  (一)动物肇事的本质分析

  野生动物物种群落的逐渐发展壮大本是一件值得庆幸的好事。但是,野生动物通常需要一定的生存空间。以老虎为例,老虎的活动范围很大,一只老虎需要2万公顷山林,才有足够的食物链来满足生存需要。随着一些野生动物数量的不断增加(甚至不少地方出现了野生保护动物数量超过承载极限),种群数量的增多使得野生动物的生存空间相对缩小,惯常活动区域内的食物不足使得野生动物主动扩展自己的生存空间,于是野生动物伤人、伤畜、毁坏庄稼的事情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群众的正常生产生活。因此,动物伤人事件凸显的是人与野生动物的矛盾,但其本质却是人和野生动物在资源占用、空间享有等方面的利益冲突,是野生动物与人类对生存空间的争夺。这一矛盾的协调具有特殊性和紧迫性。

  (二)现行制度在协调人与野生动物矛盾方面的局限

  1、扩大保护区以满足野生动物对生存空间需求的做法不符合我国国情。自然保护区制度已经被证明是行之有效的保护野生动物的措施。人与野生动物的矛盾实际上是人和野生动物在资源占用、空间享有等方面的利益冲突,是野生动物与人类对生存空间的争夺。所以频频发生的野生动物伤人(伤畜、破坏庄稼)事件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现有自然保护区域已经不能满足动物的需要,解决这一问题的途径之一就是进一步扩大自然保护区面积,这也是在实践中的通常做法。但是,中国的人地面积严重不足,一味扩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并不适应我国国情。从自然保护区建设的实际状况来看,我国自然保护区总面积已经达到了国土总面积的13.2%,超过了世界各国自然保护区占国土面积10% 的平均规划。而自然保护区内平均人口密度则达到了每平方公里5.75人,人口压力十分巨大。 在这种情形下,盲目地扩大自然保护区的面积也就是压缩减少了人类的生存空间,以单纯牺牲人类生存空间以满足野生动物对生存空间日益增长需要的做法并不可取。

  2、对野生动物的绝对保护有违自然生态规律。自然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取决于两个条件,一是该系统结构的多样性和复杂性;二是各个部分的合作与竞争。支撑生态系统结构复杂性的生物多样性(包括野生动物的种类和数量)固然要受到保护,可优胜劣汰的自然进化规律同样应受到尊重。在大地金字塔中,各个物种都有自己的生态位。它们通过食物链、食物网相联系,被捕食者为被捕食者提供一定的生存条件,同时捕食者又受制于被捕食者。各物种之间相生相克,使生态系统成为一个动态平衡的有机整体。自然界中的各种生物是人类重要的给养源。如果对所有的生物包括野生动物实行绝对保护,绝对禁止对它们各种形式的利用,这就使人类陷入到了“施韦泽困境”①之中。 我国多数自然保护区的建立是出于对资源和物种进行抢救式保护的考虑,强调对保护区内野生动物的绝对保护,通过这种方式,珍稀动物如大熊猫、扬子鳄、华南虎等确实已经从濒临灭绝的状态中得到了挽救。但是严格的封闭式保护、限制甚至禁止对自然保护区内资源的利用,影响了当地群众传统的生产和生活方式。野生动物保护工作也应当认识到人类生存与发展的需要,寻求各方利益的交叉与平衡,正确处理生物资源保护与利用的关系。

  3、滞后的赔偿制度打击了受害群众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仔细审视十多年来野生动物的保护历程,我们不得不面对一个严酷的现实:为了保护野生动物,自然保护区的广大群众无私奉献与付出太多,得到的赞扬和补偿却太少。赔偿制度不完善是主要的原因。《野生动物保护法》第14条明确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造成农作物或者是其他损失的,由当地政府给予补偿。”但国家林业局的调查表明,我国野生动物分布比较多、比较广的地区多数是偏远地区,当地政府的贫穷不能很好地解决赔偿问题。按照《野生动物保护法》规定,野生动物造成的损失由当地省政府制定补偿办法。但到现在也只有云南一个省制定了具体的赔偿办法,而且也几乎没法真正执行。云南去年造成的损失将近3000万元,但实际补偿的只有600万元左右。1992年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也对野生动物造成损失的赔偿做出了规定:“因保护国家和地方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政府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补偿要求。经调查属实并确定需要补偿的,由当地人民政府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给予补偿。”但具体赔偿金额,伤害到何种程度给予赔偿,条例也没有明确指出。由于不能得到充分及时的补偿和救济,许多当地群众无法从心里关爱野生动物,有的受害群众甚至对野生动物保护颇有怨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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