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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人与野生动物矛盾的法律构想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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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调人与野生动物矛盾的法律构想
作者:黄锡生 关…    文章来源: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1


  三、协调人与动物矛盾的法律构想

  (一)自然保护区发展的重新定位

  各级政府已经认识到自然保护区对于中国野生动物以及生物多样性保护的重要意义,对自然保护区建设的重视程度日益增加。2001年12月21日全国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正式启动,其总体规划目标之一就是在2050年使中国的自然保护区数量达到2500个,总面积达到1.728亿公顷,占国土面积的18%。 然而,如上文的分析,单纯的扩大自然保护区的数量和面积并不适合我国的国情。而且,我国目前在自然保护区的规划、建立和管理方面还存在着很多问题,缺乏有关自然保护区的合理、清晰的法律框架。如果管理薄弱、经费短缺的情况不加以改善,尽管被保护的土地面积越来越大,但保护区内物种、生物多样性的丧失还会继续。所以,中国自然保护区的发展应当从过去单纯的数量递增发展为在系统规划的基础上,逐步增加数量的同时,提高自然保护区体系的管理水平。联合国教科文组织于全球实施的人与生物圈MAB保护计划倡导并发展了生物圈保护区,这种保护区除了具有保护功能外,更重要的是有运作良好的管理体制,因而具有帮助促进资源可持续利用的发展功能和开展科学研究、监测、教育、培训、信息交流等后勤支持功能的作用。我国自然保护区发展由数量到质量的重新定位,适应我国人口众多、土地面积不足的国情,能够真正发挥保护区体系的野生动物保护和生态系统功能恢复和维持的重要作用。

  (二)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更新

  野生动物保护的理念更新主要是指由绝对保护到相对保护的理念转变。尤其是在原有自然保护区域不能满足数量日益增长的野生动物种群需要的情况下,必须认识到保护野生动物不仅仅是增加它的数量,更重要的是保护它所代表、影响的整个生态系统。对数量增长到一定程度,甚至超过某地承载极限的不再珍稀和濒危的野生动物进行适量的捕杀,有利于特定地区生态系统的平衡。澳大利亚就曾发生过袋鼠泛滥的事情,袋鼠的过量繁殖使得原本珍稀的动物资源变成人类的公害,直接造成对草坪、庄稼的破坏,后来采取有限捕杀的方法才加以缓解。需要强调的是,适量捕杀只针对大量繁衍、已经过量成害的野生动物,对于仍处于濒危状况的物种必须坚持绝对保护的原则。因此,需要建立完善的野生动物物种信息和监测系统,定期开展保护区内野生保护动物的监测评估工作,调查各种物种的分布、现状、受威胁程度,作为野生动物保护管理工作的科学依据。

  相对保护还包括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在没有超过合理的限度和危及生态系统的完整和稳定的前提下,鼓励对野生动物资源的合理开发。同时对濒危、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野生动物资源的开发利用,从主体、时间、方式、程度等方面进行必要的限制,确保不超过自然系统的承载能力。国家林业局在刚刚出台的《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中,开出了一个包括梅花鹿、非洲鸵鸟、红腹锦鸡、野猪、海狸鼠、水貂、狐狸、狍子等在内的54种陆生野生动物的“商业性经营利用驯养繁殖技术成熟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单”,这些经过人工繁殖驯养的野生动物在卫生部门鉴定许可后可以人工饲养,可合法进入餐馆,然后被摆上餐桌。这种“商业性经营利用”不失为一种好的野生动物保护激励机制。《关于促进野生动植物可持续发展的指导意见》也特别强调,对野外资源达到一定数量的野生动植物,其利用须按照“资源消耗量小于资源增长量”的原则,严格实行管理,并仅限用于医药、保健、传统文化等领域;对局部区域、个别物种野外资源确已达到饱和容量或已对当地农林业产生不利影响的,从维护生态的角度,可以有组织、有计划对其资源进行合理利用,并实行严格监督管理,防止资源过度消耗。

  (三)生态补偿制度的建立与完善

  对于野生动物的保护,不仅是为了保护稀缺的野生动物物种资源和维护生物多样性,从野生动物在整个生物圈和生态链中举足轻重的作用来看,更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要求。所以,保护野生动物使每个公民应尽的责任。但是从环境公平的角度讲,对于那些因为所处环境或其他因素而受到野生动物侵袭的人来说,由受害者个人负担所遭受的人身和财产的损失是不公平的。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大多地处西部边远地区或贫困山区,群众生活水平低。自然保护区的建设本身就对他们的发展产生了限制和不利影响,野生动物的侵扰更是进一步危及了他们的生存。及时充分的补偿的缺乏容易引发人民群众的不满情绪,影响社会稳定。野生动物生存状况也会由于当地群众缺乏保护的动力进一步恶化。因此,应当尽快完善我国的生态补偿机制,对因保护野生动物而丧失发展机会、受到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群众给予充分的补偿,由受益的全体公民、整个国家共同承担这一部分特别的牺牲。针对目前存在的补偿标准低,补偿资金不到位等问题,我们认为,对于野生动物致人损害的生态补偿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扩大补偿基金的来源。针对地方财政不足的情况,由国家财政应设立专项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专门用于自然保护区、天然林保护区的生态建设保护补偿。除了用于野生保护动物肇事造成的财产损失和人员伤亡补偿,还包括帮助保护区内及其周边村民发展经济。由国家对由于承担了较大保护责任,因而导致地方经济发展缓慢、人民生活水平较低的地方政府给予补贴,也有利于调动地方政府的保护野生动物的积极性。另外,结合保护野生动物的国际性影响,也可利用一些国际组织的基金作为赔偿的经费来源。云南思茅地区出现的人象冲突就受到国际爱护动物基金会IFAW的充分重视,资助云南省、地、市林业部门在思茅市共同实施“亚洲象保护项目”。自2000年8月开始,当地每户居民每月得到800元的资金补偿外,政府还在远离保护区的地方帮助当地居民种植经济利用价值高的农作物、开辟鱼塘,以弥补原来农田被野生动物破坏的损失。

  第二,丰富生态补偿的形式。生态补偿并不限于经济上的补偿。从野生动物保护方面讲,生态补偿应当包括对那些因为所处环境或其他因素因为保护野生动物而受到损失或丧失发展机会的居民进行的资金、技术、实物上的补偿、政策上的优惠,以及为增进环境保护意识,提高预防和减少野生动物伤害的自我保护水平而进行的科研、教育费用的支出。对野生保护动物肇事频繁的地区的群众来说,增加投入,开展野生保护动物肇事防灾、减灾工程建设,通过兴建野生保护动物食物源基地,开挖修建防护沟、防护壁、防护栏等方式,最大限度地吸引、隔离野生保护动物在保护区内活动,从而减少野生保护动物肇事事件的发生频率和危害是更为有效的补偿形式。对于由于野生保护动物的频繁肇事而丧失了生存发展条件的地区,国家也应投入专项资金,进行易地搬迁安置,切实保障当地群众的生存与发展。通过各种宣传方式,做好群众的防范教育,提高群众对野生动物的防范常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减少不必要的损失也十分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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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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