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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环境资源法学研究 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发展 | |||||
作者:蔡守秋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21 | |||||
三、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建立健全环境资源法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 马克思主义认为,人可以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人与动物的本质区别,“动物仅仅利用外部自然界,单纯地以自己的存在来使自然界改变;而人则通过他所做出的改变来使自然界为自己的目的服务,来支配自然界。这便是人同其他动物的最后的本质的区别,而造成这一区别的还是劳动。”[12] 恩格斯在批判那种“只是自然界作用于人,只是自然条件到处在决定人的历史发展”的自然主义历史观时指出:“它忘记了人也反作用于自然界,改变自然界,为自己创造新的生存条件”;[13]“随着对自然规律的知识的迅速增加,人对自然界施加反作用的手段也增加了”。[14] 马克思主义认为,不断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对人类社会的进步、生产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作用,“社会地控制自然力以便经济地加以利用,用人力兴建大规模的工程以便占有或驯服自然力,──这种必要性在产业史上起着最有决定性的作用”。[15]人类可以通过各种工具和方法调整人与自然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通过法律手段、行政手段、经济手段、科学技术手段和宣传教育手段等。当代人类社会对人与自然关系调整(包括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的主要任务,是将人与自然的不和谐关系(主要表现为人类随意污染、破坏、浪费、掠夺自然环境资源)调整成人与自然的和谐关系(主要表现为尊重、热爱、保护、改善、合理利用、可持续开发利用自然环境资源)。环境资源法学主要研究通过法律手段调整人与自然关系的机制即法律调整机制。
注释: [1]《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1卷,第24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2]《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3卷第33页,人民出版社1965年版。 [3]《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2页,人民出版社1979年版。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603页,人民出版社1956年版。 [5]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柯金良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52页。英文版,牛津大学出版社1987年,第87页。 [6] 《中国环境报》,1996年7月20日第一版。 [7] 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著,王之佳、柯金良等译:《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7年版,第80页。 [8] 李瑞环:《关于我国绿化的几个问题》(1999年6月25日),登于《环境工作通讯》1999年8月15日第8期。 [9] 新华社北京2001年7月1日电。 [10] 曲格平:《从斯德哥尔摩到约翰内斯堡的发展道路》,《中国环境报》2002年11月15日。 [11] 《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第16-17页。 [12]《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1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3]《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55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第457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5]《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23卷第561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第226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17]《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2卷第128页,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 武汉大学法学院·蔡守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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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nny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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