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
|
||||||
![]()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环境生态网 >> 文章 >> 环境学 >> 环境社会篇 >> 环境法苑 >> 文章正文 | ![]() ![]() |
|
|||||
| |||||
应设置按日累加处罚的规定 | |||||
http://www.eedu.org.cn 作者:潘文良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9 | |||||
感慨之余,难免又有些忧虑,因此,特结合自己多年基层环保工作经验提三点建议: 一是设置“按日累加处罚”规定。这个规定目前国家法律、法规还没有。地方性法规只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2007年9月1日施行)设置了这一规定。这规定的做法是:如果企业被查出违法排污,缴了10万元罚款后还在继续乱来,环保部门就每天检查,发现一次罚10万元,一个月30天就可罚300万元。据悉,《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的“按日累加计罚”规定为全国首创。“按日累加处罚”将极大地增加污染企业的违法成本,有利于遏制环境违法行为。笔者建议,作为国家法律的《水污染防治法》亦应有此类似规定。 二是“让地方政府承担起治污的第一责任”要有具体的规定。这一点对于环保部门在经济发展中因水污染问题是否敢说“不”、说了“不”又起多大作用,怎么来认定和审核环境责任,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同时,也可以避免个别地方环保部门摄于压力而“弄虚作假”,不敢对上级进行的“环保考核”说真话实话、提供真实资料的问题。 三是在河流、水库等水体进行“网箱”养鱼、肥水养鱼等污染水体的行为,在审批、取缔、处罚方面应有具体的规定,应明确农业、水利(水务)、环保等相关部门的职责,这一问题在一些地方表现也较为突出。 (作者单位:重庆市潼南县环保局) |
|||||
文章录入:pwl226 责任编辑:ahaoxie |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 |||||
![]() |
![]() |
![]() |
[原创]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 环境法论坛:我国化学物环境 排污申报要抓好两个“掌握” [原创]环境法与自然资源法的 环评应引入双向论证制度 现代环境法基本理念的伦理诠 环境法生态安全原则研究 浅谈环境法视野下的生态农业 中国与西方环境法发展的评述 生态安全——民族的生命线 |
||
![]() |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
||
![]() |
版权所有 Copyright© 2004-2007 中国环境生态网 本站域名 http://www.eedu.org.cn 粤ICP备05001066号 穗监备:4401990805086号 本站申明 本站所有资料,版权归原作者所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