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为首页
加入收藏
联系站长
   | 网站首页 | 资讯 | 文章 | 供求 | 生活 | NGO | 考试 | 旅游 | 下载 | 图库 | 论坛 | 博客 | 留言 | FAQ | 
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环境生态网 >> 文章 >> 环境学 >> 环境社会篇 >> 环境法苑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水污染防治莫让公益诉讼缺席           ★★★ 【字体:
…保护视力色: 杏仁黄 秋叶褐 胭脂红 芥末绿 天蓝 雪青 灰 银河白(默认色)
水污染防治莫让公益诉讼缺席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刘效仁    文章来源:浙江法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9-19
  水污染已被置于关系中华民族生死存亡的高度。全国人大近日公开就《水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向社会征集意见和建议。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王灿发认为,“此次环境立法加强了公众的参与,但是公益诉讼没能进入新草案是个很大的遗憾”。事实上,公众监督不仅在制定环境经济政策中非常重要,且在执行中更是必不可少的推动力量(9月17日《中国经济周刊》)。

    水污染究竟有多严重?“有河皆干、有水皆污”,“全国约1/2的城市市区地下水污染严重”,“有3亿多农村人口的饮用水存在安全问题”(国家环保总局局长周生贤语)。今年以来,各地的水污染事件更是接二连三——不但直接损害了成千上万人的生活和健康,而且严重威胁到社会的整体利益与公众的长远利益。“公众是环境问题的最大利益相关者。环境对于他们来说,不是道德话语权,而是财产和健康。”(国家环保总局副局长潘岳语)据相关方面不完全统计,我国每年约发生两千多件环境侵权案件,可由于“起诉难、举证难、鉴定评估难、找鉴定单位难、因果关系认证难、胜诉难、执行难”等七大难题,环境维权诉讼举步维艰。最有环境保护热情也最能对污染者形成压力的公众和污染受害者,难以参与对污染者的利益博弈,结果只剩下环保部门一家孤军奋战,最终导致环境违法行为屡禁不止,“按下葫芦浮起瓢”。

    可见,尽快建立健全环保公益诉讼制度,已成为当务之急。这既能填补行政监管乏力的“漏勺”,也能遏制地方保护主义和资本相结合的特殊利益。然而,在我国现有的法律框架里,并没有公益诉讼制度的存在。民事诉讼法规定:“原告是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也就是说,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具有提起诉讼的资格。由于没有适格的诉讼主体,公益诉讼仍未能成为环保维权的主要救济途径和有效司法手段。所以,有关专家曾建议:通过修改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来确立公益诉讼制度。

    我国现行《环境保护法》第6条明确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我们期待着有朝一日这一规定能落到实处,而在此之前,则期待公益诉讼在《水污染防治法》的修改中能有所突破,赋予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污染水源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让检察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共同担当起环保公益诉讼的责任。这样,排污者势必将无处藏身。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 发表评论】【加入收藏】【告诉好友】【打印此文】【关闭窗口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述评(五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述评(四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述评(三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述评(二
    太湖流域水污染防治述评(一
    (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