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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立法的重点与难点           ★★★ 【字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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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立法的重点与难点
水利部发展研究中心
http://www.eedu.org.cn    作者:王晓娟 陈金木…    文章来源:中国节水灌溉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17

  三、解决农村饮水安全立法重点与难点问题的对策

  上述农村饮水安全面临的重点与难点问题,需要在立法中进行明确和规范,并积极推进农村饮水安全的立法进程。

  (一)完善农村饮水安全管理体制

  通过立法,首先,应明确规定农村饮水安全问题由地方政府负总责,实行各级行政领导负责制。其次,应明确规定水行政主管部门为农村饮水安全管理的主管部门,其职能重点除了行业监管之外,还包括作为出资人代表,对大型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的国家投入所形成的资产进行监管,以及对农村供水企业进行资质管理。再次,应当明确财政、卫生、建设、国土资源、环保等其他有关部门职责,努力构建分工明确、沟通顺畅的管理体制。例如,在水质监测问题上,应当进一步严格卫生部门对出厂水及管网末梢水的水质监测职责,同时应当强调环保、水利、卫生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农村饮用水水质监测网络。又如在工程规划编制报批、项目审批、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和建设管理监督等工作上,按照今年国务院机构改革的精神,即“进一步减少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微观管理事务和具体审批事项”、“地方规划和专项规划、专项产业政策,除按规定需报国务院审批的外,由地方政府和行业管理部门在国家规划和政策的指导下分别制定”,可直接规定这些工作与发展改革部门无关。

  (二)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准公益性

  在立法中,应当明确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既有公益性,也有一定的经营性,属于准公益性工程。一方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具有公益性。其一,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使农民喝上干净、卫生的饮用水,避免因饮用高氟水、高砷水、苦咸水等而患各种水质性疾病,属于农村公共卫生体系的组成部分;其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可以改善农村居民生存条件,并进而解放农村劳动力,解放妇女,实现男女平等,促进社会和谐,属于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三,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属于农村水利基础设施,是新农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乡支持农村、工业反哺农业”政策的重要体现。另一方面,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也具有一定的经营性。其一,在一些条件较好的地区,工程管理单位可以实现自收自支,实现良性经营;其二,在无法完全实现自收自支的地区,工程管理单位也应当参照企业经营管理方式进行运营,在核算成本并千方百计降低运行成本的同时,通过扩大供水服务范围、提高服务质量等增加收入。

  (三)妥当规范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

  在立法中,除了进一步规范前期工作、工程设计、施工、检查、验收等事项之外,还有必要重点规范以下问题:第一,针对投入不足问题,明确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投入,并每年列入财政预算,但不宜设立农村饮水安全基金;第二,针对中、西部贫困地区财政困难问题,明确中央人民政府在安排农村饮用水工程资金时,应当向中西部地区、贫困地区和少数民族地区倾斜;第三,针对前期经费缺乏资金来源问题,明确在工程建设资金中应有适当比例的前期经费;第四,针对完全实行“四制”不符合地方实际情况问题,可以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采取更为灵活的工程建设制度。

  (四)明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产权

  立法中,要按照产权明晰、责任明确的原则,结合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实际需要,采取更为灵活的产权政策。例如,可以明确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大的集中式饮水安全工程,其资产归国家或受益群众集体所有,由相关主管部门、受益乡村、用水户代表组成的工程管理委员会或者按规定组建的项目法人负责管理;以政府投入为主兴建的规模较小的饮水安全工程,其资产归受益群众集体所有,可由工程受益范围内的农民用水合作组织负责管理;单户或联户饮水安全工程,国家补助资金所形成的资产归受益农户所有并由其负责管理;企业、私人等社会投资者修建的饮水安全工程,所形成的资产归投资者所有并由其负责管理。

  (五)切实加强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

  有必要针对当前农村饮水安全工程运行管理的薄弱环节,在立法中对以下措施进行明确:(1)认真核定农村饮用水工程运行成本,并根据当地农民实际承受能力制定合理水价;(2)通过水费返还、水费补贴、贫困人口和贫困地区适当减免等方式,对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的农村饮用水工程进行补贴;(2)实行优惠的土地征用、用电、税收等政策;(3)灵活规定折旧费和大修费的提取,要求有条件的地区,依据一定的程序提取并使用折旧费与维修养护费;(6)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对拍卖、承包、租赁该做必要的调整和规范,尤其是应当通过建立相关制度,使拍卖、发包、出租后的钱切实用于工程的维修养护和更新改造,并加强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管。

  (六)扎实做好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

  对于农村饮用水水源保护,有必要在《水法》和《水污染防治法》的基础上,进一步根据农村饮用水水源的实际情况,作出具体的规范。对于适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要求按照规定划定水源保护区并进行相应的管理;对于不适宜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则要求划定适当的保护区域,并根据农村水源实际的水量保护和水质保护需要进行规范,如禁止排放工业污水、废水,禁止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加强水源涵养等;对于集雨等非传统水源,明确卫生部门应当定期对集雨池进行消毒处理;对于因开采矿藏或者建设地下工程导致农村饮用水水源枯竭的,明确采矿单位或者建设单位应当负责解决饮用水安全问题等。此外,应当结合新农村建设,规范生活污水排放以及农村环境整治,逐步减轻农村面源污染。

  从当前农村饮用水管理实际情况来看,农村饮用水管理领域的问题如果解决不好,将严重影响农村饮水安全问题解决,甚至导致工程运行不久又出现饮水返困现象,从而不仅使国家大量投资发挥不了效益,甚至影响中央提出的到2015年基本解决农村饮水安全决策的落实。为此,迫切需要尽快出台农村饮水安全方面的行政法规,在更高效力层次上对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工作进行规范,进而持续保障农村饮用水安全,真正实现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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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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