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海域资源 构建生态文明

写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十周年之际
作者:刘赐贵    文章来源:中国海洋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13
  ■ 国家海洋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赐贵

  我国是海洋大国,辽阔的海域是我国经济社会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载体和战略空间。2002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正式施行,这是我国政府依法强化海洋综合管理的重大举措,在我国海洋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10年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高度重视下,在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各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坚持依法行政,海洋功能区划、海域权属管理、海域有偿使用三项基本制度得到了较好落实,基本结束了海域使用 “无序、无度、无偿”的状况,海域资源的配置朝着规划用海、集约用海、生态用海、科技用海、依法用海方向迈出了坚实步伐。

  10年来海域管理工作取得显著成绩

  《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的10年,是我国海域管理阔步前进的10年,是海域资源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取得丰硕成果的10年,也是海域工作法制建设稳步推进、海域综合管理水平明显提高的10年。

  一、海域管理配套法规体系日臻完善。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勘定省县两级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关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审批项目用海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文件的基础上,国家海洋局会同国家发改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先后印发了《关于加强围填海规划计划管理的通知》《关于加强海域使用金征收管理的通知》《海域使用金减免管理办法》《关于加强围填海造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海上风电开发建设用海管理暂行办法》等一系列规范性文件,制定发布了《海域使用权管理规定》《海域使用权登记办法》《关于加强区域建设用海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等50多个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为《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贯彻实施,提供了科学规范、切实可行的制度措施保证。

  二、海洋功能区划规划体系逐步建立健全。2002年8月,国务院批准发布《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04年以后,沿海省(区、市)相继编制并实施了地方海洋功能区划。国家与地方各级海洋功能区划的相继批准实施,对有效统筹协调各涉海行业之间的用海矛盾、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促进海域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第一轮海洋功能区划到期和海域使用管理的实际变动,从2009年底开始,国家启动了新一轮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工作。日前,《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年~2020年)》已获国务院批准实施,沿海省、区、市海洋功能区划已经编制完成,其中6个省级海洋功能区划已由省级人民政府报国务院审批。同时,为加强海岸资源开发利用的管理,国家海洋局还启动了海岸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试点工作,对海洋功能区划规定的岸线和近岸部分作了进一步的量化和具体化,海岸资源对沿海地区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保障能力得到进一步巩固和强化。

  三、围填海管理制度不断创新。2009年,国家海洋局对建设项目填海规模指标实行试运行管理。2010年围填海计划正式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初步构成了“区划统筹、规划引导、计划调节、科学论证、严格审批、强化监管”的海域使用管理体系,制定和实施了区域用海规划和围填海平面设计等一系列的围填海管理政策。区域用海规划制度已经成为参与和执行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有力抓手、控制投资规模和强度的有效“闸门”,对优化近岸海域空间利用,合理规划沿海区域布局发挥了积极的引导作用。

  四、国家重大项目用海和传统渔民用海需求得到有效保障。10年来,国家海洋局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坚持有保有压、突出重点,加强和规范新开工项目用海的管理,本着节约集约用海、满足工程需要的原则,从严高效地审核各类用海项目,先后上报国务院批准了辽宁红沿河核电、港珠澳大桥、上海洋山港、曹妃甸首钢搬迁等120多个国家重大建设项目用海,有效地保证了国家能源、交通、工业等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行业的用海需求。2005年底,根据养殖用海管理的实际情况开展了海域使用管理百县示范活动,出台了养殖用海管理的特殊优惠政策,开展养殖用海普查登记和确权发证工作。截至2011年底,全国累计确权海域面积200多万公顷,发放《海域使用权证书》近6万本。沿海各地积极落实养殖用海海域使用金减免等各项优惠政策,为确保渔民增收、渔业增效,促进沿海地区新农村建设提供了有力保障。

  五、海域管理技术支撑体系发挥重要作用。2002年,启动了海域使用管理信息系统建设,2006年启动海域使用动态监视监测管理系统建设。经过几年的努力,建立了国家、省、市三级监视监测体系、60个监管中心,并于2009年2月正式业务化运行,为海域管理部门监管项目用海和海监执法队伍查处违法用海提供了决策支持。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的管理进一步强化。目前,已批准执业的海域使用论证资质单位有82家,国家级和省级海域使用论证评审专家库已经建立。海域使用论证评审的结论已经成为项目用海审批的重要依据。同时,严格实施年度海域使用论证资质检查制度,坚决淘汰不合格的论证资质单位并全面加强论证监管工作。

  六、海域管理监督检查和行政执法全方位开展。《海域使用管理法》实施10年来,党中央、全国人大、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海域管理工作,多次对海域管理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全国人大还组织开展了专门的执法检查。沿海各地普遍开展常规检查、专项检查和综合性执法行动,强化了对项目用海的监督检查,特别是重点查处了非法围填海等一批典型案例。自2003年以来,中国海监总队每年组织开展“海盾”专项执法行动,通过海、陆、空三个方面实施全方位监管,累计查处重大违法用海案件670余起,实施行政处罚25.1亿元。通过依法查处,打击了各类违法用海行为,加大了海洋资源和生态环境的保护力度,维护了正常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

  七、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勘定基本完成。2002年,全国省县两级海域勘界工作正式启动。在制定《海域勘界管理办法》《海域勘界技术规程》《海域勘界档案工作手册》《海域勘界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等海域勘界配套规范体系的基础上,拟定了省际间和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划界方案。划界草案经协商达成一致,由涉界省级或县级人民政府签订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协议书。目前,国务院已正式批准了辽冀、辽鲁、冀鲁、津冀北线、津冀南线、闽粤、粤桂和粤琼等8条省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及河北、山东、上海、浙江、福建、广西、海南7个省(区、市)的县际间海域行政区域界线。2009年沿海各省基本完成海岸线修测成果报批工作,经各省(区、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岸线修测成果已运用到地方的海洋管理工作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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