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立法进展缓慢 规划环评难在何处?
公众如何参与?
公益诉讼应成为有力武器
如何保障公众对规划环评的成功参与成为众多NGO和业内人士关注的焦点。常纪文认为,规划环评在艰难中推进,行政监督难度高,因此,要充分发挥公众参与的作用。在公众参与的过程中,要把握有序参与、社会参与、司法监督的原则。
常纪文建议,所有规划均需要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尽管公众参与存在组织上的不足,但即使再零乱分散的公众意见,也可能包含着普遍民众对于规划和公共利益关系的基本认知,以及认知背后所代表的公众力量。
常纪文认为,专家审查会作为公众参与的重要形式,应该发挥更大的作用。由于规划环评涉及到复杂的经济、社会与环境协调发展的政策选择问题,往往需要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方能做出判断。这种知识的要求可能对于公众参与会有一定的限制作用,因此,必须充分发挥专家审查作用。
常纪文说,但事实上,规划环评中的专家意见不具有法律效力,现行法律并没有规定规划部门若不采纳专家意见会承担怎样的法律责任。规划部门和审批机构可以不采纳专家的意见,专家审查很容易成为摆设。
常纪文建议,专家审查会可以吸收NGO进行现场参与,以充分发挥在环境保护工作中NGO的监督作用。
若公众意见与最终审批的规划环评结论相左时,公众该如何参与?常纪文认为,公众可以通过公益诉讼来维权。曾经被忽略的公众,只有拥有被法律赋予正式的程序参与权利,传统的特殊利益集团在决策程序中的优势才有可能被抵消。
常纪文认为,规划环评的公益诉讼应该成为公众维权的有力武器。如果公众能够发挥积极作用,针对可能有损生态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规划环评,对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将是一种有力的监督力量。
特殊区域是否需要更多关注?
环境敏感区必须实施严格的规划环评
常纪文特别建议,对于环境敏感区和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如怒江流域、金沙江流域等地,必须实施严格的规划环评,不能流于形式,以防生态灾难。
流域、区域应开展现状评价和跟踪评价
他认为,对于多年前编制的流域、区域整体规划,现在均应该由地方政府负责开展现状评价和跟踪评价,并适时调整规划。对于没有编制规划的区域,必须在现状评价的基础上编制规划,并逐步调整现有工业产业布局。
常纪文特别提醒,现阶段,可能会出现有些地方热衷于做规划环评,钻规划环评的漏洞,为以后的项目建设搭起“垫脚石”,使流域开发出现混乱局面。因此,要在规划环评审批中特别严格、特别规范。
三级公开、上级环保部门审批
那么,如何设定规划环评的审查、审批程序?常纪文认为,规划环评审批的程序应采用三级公开、上级环保部门审批的模式。
以城市的专项规划为例,常纪文认为相对完善的审查、审批程序为:
第一级公开在规划环评编制阶段。在规划项目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同期,由市政府委托市环保局选择具有甲级资质的服务机构开展规划环评报告书的编写,此阶段要在本市公开规划方案及替代方案,征求公众意见。
规划环评报告书编写完成之后,报省级环保部门审批,省级环保部门需要将环评报告书公开一个月,听取意见,此为第二级公开。
省级环保部门召开审查会,需要由公证机构现场随机抽取审查专家组成审查小组,并由市政府分管领导到审查现场接受质询。省级环保部门在审查之后需要公布规划环评基本情况和对公众意见的采纳情况,在全省公开听取意见,此为第三级公开。
最后,由省级环保部门视第三级公开的公众意见情况,决定是否通过规划环评的审批。
分期分批开展“三同时”验收
长期以来环境影响评价中“重审批、轻验收”现象突出,环保验收管理薄弱。怎样才能更好地落实规划环评,使其不沦为一种形式呢?
常纪文特别强调,要加强对规划环评的验收。他建议,规划验收可以采用建设项目验收的方式,分期分批开展“三同时”验收,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必须与规划同时编制、同时实施、同时运行,以防规划环评成为规划实施过程中的“软图章”。
常纪文认为,在规划实施过程中,未严格落实规划环评提出的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导致这一规划实施区域的环境质量状况达不到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环境质量标准,或者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总量控制指标的,环保部门可以采取宏观措施,如暂停审批这一规划实施区域内新增排污总量的建设项目,实施“区域限批”和“企业集团限批”等方式来开展监督。
常纪文建议,对规划环评的跟踪评价应由环保部门来实施,应在加强跟踪评价的基础上,出台与规划环评相适应的“三同时”验收方法,以更好地落实规划环评的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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