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的资源利用与生态保护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新浪上海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28

  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加强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推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全面提高区域可持续发展能力。

  (一)合理利用土地资源

  严格保护耕地。坚持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切实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提高耕地质量。加大土地复垦、开发整理力度,建设高标准基本农田。到 2015 年,核心区保有耕地面积不少于 333 万公顷,常住人口口粮确保自给。

  提高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有条件的地方引导农民居住向城镇和中心村集中。严格控制城镇和农村居住用地增长,全面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努力转变用地方式,积极推进工业向园区集中、土地利用向适度规模经营集中。在严格执行土地用途管制的基础上,促进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依法流转。在严禁跨省域易地占补平衡的前提下,探索耕地占补平衡的有效途径。以提高工业用地产出效率为重点,制定区域产业用地标准,提高新上工业项目入区入园门槛。在符合规划、不改变原用途的前提下,对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积率的工业用地,原则上不再增收土地价款。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统筹安排农业、生态和建设等各类用地。

  保障生态用地。对重要生态功能保护区、区域生态走廊和其他生态地位重要的地区,实施限制性保护。对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重要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和重要水源涵养区、浙江南部地区海拔 500 米以上山体、江苏以及浙江的湖州和嘉兴两市海拔 200 米以上的山体、沿海湿地等区域实施严格的保护。对于重要湿地、重要水源地外围和输水通道两侧地区、长江和钱塘江干流、城市间的重要生态斑块、浙江西部海拔 200—500 米之间的山体、江苏以及浙江湖州和嘉兴两市海拔 50—200 米之间的地带,严格控制土地开发强度,禁止开展导致生态退化的各种生产活动,鼓励发展生态型产业,有针对性地新建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改善区域生态环境质量。加强林地和草地保护,防止非法占用。

  优化区域土地资源配置。按照区域总体布局框架,实行差别化土地政策,统筹保有耕地,优化用地布局。沪宁和沪杭甬沿线发展带,划定基本农田保护区,采取最严格的措施保护基本农田;优化土地利用结构,加大土地整理、复垦力度,着力提高土地产出率;严格控制上海、南京、苏州、无锡、杭州、宁波的城市建设用地增量。沿江、沿湾和沿海发展带,优先安排建设用地指标,科学利用滩涂资源,满足重点产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需求。宁湖杭发展带以及其他沿路发展轴带,确保基本农田保护面积和生态保护面积,保留足够的自然生态空间,适度安排建设用地,促进城市与产业有序集聚和发展。沿湖发展带优先满足保护生态的要求,实施有效的土地用途管制,控制土地开发强度。其他地区适当调高基本农田保护率,严格控制建设用地占用耕地的规模。科学编制规划,合理有序开发利用滩涂和低丘缓坡资源,努力增加耕地和建设用地。

  (二)加强生态建设与环境保护

  加强饮用水源地保护。重点保护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对长江干流、长江口、太湖、洪泽湖、淀山湖、黄浦江、太浦河、杭嘉湖水网、钱塘江干支流、瓯江及中小湖泊和水库等,划分水源保护区,完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级管理制度,制定保护范围、保护要求及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方案。加强南水北调东线调水水源保护区与望虞河、新孟河、通榆河、淮沭新河、浙北太湖取水、浙东引水等输水通道的水污染控制和水质保护,严格控制调水水源保护区沿线的开发建设,提高污废水排放标准。建立健全流域和水系上下游地区互利共赢的饮用水源保护运行机制。加强地下水资源保护,遏制地下水超采,切实防治地面沉降和海水倒灌。基本解决污染严重和水量供应不足的水源地水质和水量保障问题,调水水源地水质达到相应水质功能目标要求。

  继续加强水污染防治。坚持预防与治理相结合,按照水功能区水质达标要求,控制污染物排放总量,加强对重要污染源的监控,关闭持续排放有毒有机污染物的企业,建立点源达标排放的长效管理机制,强化跨省、市界断面水质达标管理,确保跨界水环境水质达标。重点整治长江、太湖、淮河、钱塘江和城市水污染,加快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制定和实施化工、医药、印染、造纸等重污染行业环境准入标准,完善排污费征收和使用制度,加大环保执法力度。加快编制沿江、沿湖、环湾及沿海地区尾水达标排放规划。有效控制长江口、杭州湾陆源污染物排海,实施海域环境综合整治,加强海岸带生态系统的保护和修复,实施重要渔场生境保护,推广生态海水养殖,逐步改善海域环境质量,恢复海洋生态服务功能。加强海洋环境监测体系建设,建立重点区域赤潮(绿潮)预警防治体系,健全海上重大污染突发事故应急体系。完善水污染区域联防联控机制。到 2015年,全部淘汰国家产业政策明令禁止的落后生产能力,城镇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 80%以上,实施化学需氧量和氨氮排放量总量控制,近岸海域水质恶化的趋势得到控制。

  推进区域大气污染防治。以“西气东输”、“西电东送”为契机,大力推进能源结构调整,实行煤炭使用总量控制,改善区域大气环境质量。推进火电厂的燃气工程建设,加速中小型锅炉燃气或电力对煤的替代。加快关停小火电,逐步淘汰单机容量 5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小火电机组和大电网覆盖范围内服役期满的单机容量在 10 万千瓦以下的常规燃煤凝汽火电机组。严格按环保要求限制新建、扩建燃煤火电厂(机组)。继续加大重点污染源的二氧化硫治理力度,有效削减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量,加快烟气脱硫工程建设,控制工业炉窑二氧化硫排放,积极发展清洁煤燃烧技术。加强火电厂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大力发展新能源,在上海开展低碳经济试点。加快区域大气监测网络建设,建立健全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机制。到 2015 年,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 8%,城市空气质量明显好转,酸雨污染得到缓解。

  加强固体废物环境管理。建立健全固体废物全过程管理体系,提高固体废物处置能力。强化危险废物监管制度,加快建设处置设施。在典型电子废物集中处置区域开展污染调查与风险评价,建立电子废物回收体系,加强对拆解利用的资质许可管理。强化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垃圾填埋场的环境监管,推进污水厂污泥、垃圾填埋场滤液的无害化处理处置。到 2015 年,形成工业危险废物和医疗废物 100%由产生单位或交有资质单位无害化利用或处置的能力。

  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大力推进农业面源污染防治和土壤污染治理与修复,提高化肥、农药、农膜等农用化学品的利用率和秸秆综合利用率,推进畜禽规模化饲养和标准化养殖小区建设,控制规模化养殖场的污染物排放,提高畜禽粪便资源化率,鼓励与推广发展无公害、绿色及有机农业。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总体要求,实施农村环保小康行动计划,推进农村环境综合治理。加强村庄整治,建立村庄环境卫生长效管理机制,着力解决农村安全用水、清洁能源、卫生公厕、污水和垃圾处理等问题,不断改善农村人居环境。结合创建国家生态市(区、县)、国家园林城市(县、城镇)、环境优美乡镇及生态村,全面推进农村环境基础设施建设。

  加强生态建设。由长江干流、洪泽湖—入海水道、富春江—钱塘江三条生态水廊,以及连云港—盐城—南通—崇明岛东滩—宁波象山—台州—温州沿海湿地、骆马湖—高邮湖—邵伯湖—茅山—天目山—千岛湖—浙西山地,共同构成“三横两纵”生态网架。加强自然保护区、生态功能区、水源涵养区等保护与建设,实施海洋生态修复,加强沿海、沿江防护林体系建设,实现自然生态空间的链接,扩大区域生态空间,增强生态服务功能,保障区域生态安全。加强崇明生态岛保护和建设。开展区域生态环境补偿机制试点,设立浙江湖州、丽水生态文明建设示范区。(节选自《长江三角洲地区区域规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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