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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经济”背景下苏州市污染物减排的推进机制研究
发布日期:2010/7/7 11:32:40 作者:余海红 出处:华东经济管理
三、苏州市污染物排放及其治理的现状及问题
(一)苏州市污染物排放及其治理的现状
1.企业层面
苏州市企业污染物排放量仍然较为巨大。2009年,苏州市全市工业废水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为5.31万吨;工业废气年排放量为5904.7亿立方米,其中二氧化硫、烟尘、粉尘等污染物年排放量分别为16.4万吨、4.27万吨和2.02万吨;工业固体废物年产生量为1675.7万吨;工业废水年排放总量为58761.75万吨。
苏州市污染物减排包括总量控制和指标控制。在对比大、中、小型企业在污染物减排方面的总投入时发现,大型企业相比于小型企业和中型企业更容易出现投入不足的情况,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相比于大型企业总投入情况要理想得多,73%的中型企业和56%的小型企业能基本满足减排需要,22%的中型企业和34%的小型企业能完全满足减排需要。企业进行污染物减排的原因见表1。
表1的统计结果说明,企业更加愿意为了自己的形象和责任进行污染物减排,但这并不表明他们可以放弃经济利益。大部分员工认为苏州市企业污染物减排工作足适应苏州市减排的现状的,选择一般及以上占到88.44%,但有11.56%的企业员工认为现行苏州市污染物减排工作并没有适应苏州市污染物减排的现状。可见,苏州市企业在污染物减排中的表现与政府和居民的期望有较大差距。
2.政府层面
苏州市企业污染物减排推进工作涉及到环保局、发改委、经贸委、外经贸委、统计局、水务局、农林局、财政局、科技局以及供电公司等众多部门,但起主导作用的仍然是环保局,环保局中与污染物相关的部门包括负责污染物控制的污控处、负责总量减排的总量办、负责环境监察事务的监察支队以及负责应急工作的应急中心。
为了顺利完成企业污染物减排管理工作,政府制定了各项支持和惩罚措施。支持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提供财政补贴、污染物减排技术支撑、污染物减排专家咨询、放宽企业信贷条件、授予企业荣誉称号等;惩罚政策包括通报批评、罚款、责令限期治理、吊销排污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责令搬出辖区、吊销营业执照、追求相关责任人责任等。被调查者对于各项支持和惩罚措施不了解的比例均达到了20%以上,这说明激励、惩罚措施的宣传还是政府关于污染物减排政策宣传的短板。
苏州市政府对污染物减排的重视程度较高,环保部门及非环保部门对政府的污染物减排相关政策评价却出现了截然不同的结果。在“在污染物减排中政府宣传力度”、“政策对企业公平程度”、“既定减排目标合理性”、“带动苏州市旅游业发展”、“为当地居民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实现当地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推动企业技术革新”七个选项满意度调查中发现,只有环保部门自身满意度较高,为85.59%,非环保部门的满意度均低于50%,这说明,污染物减排政策的执行效果并没有达到政府部门自身预期。
3.居民层面
苏州市居民对污染物的相关政策和知识缺乏了解,仅有1%的居民认为自己对污染物政策和知识都非常了解,大部分的居民对政策和知识的认识不足;且居民对关于污染物减排的政策和知识了解的比较少,政府可以通过各种宣传方式,扩大宣传力度和范围,增进居民对污染物减排的政策和知识的了解。尽管80%的居民都认为在企业污染物减排过程中,居民的监督作用很关键,但是当企业污染物排放影响到居民健康或产生其他不利危害的时候,只有68.3%的居民称自己会选择投诉,实际有过类似的监督经验的居民只占总数的36%,并且监督次数也大多只有1—2次,这从侧面反映了居民参与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监督的积极性不是很高。
(二)苏州市污染物减排及治理中存在的问题
1.部分污染物减排标准脱离实际
苏州市2009年全市GDP总量达到6701亿元,增长率为13%。GDP的快速增长必然使污染物减排承受更大的压力。苏州市污染物减排无论从成效、技术等方面均处于全国领先水平,但是,不同规模、行业的企业在经济实力、减排技术方面存在一定差距,大量的中小企业,对所有企业采用同一的减排标准在实际中难以推行。据相关从业人员反映,完全从理论出发的减排要求在实际中难以执行。另外,减排任务的完成主要依靠企业申报减排项目实现,从理论出发的减排项目的核算要求较高。核算过程较为复杂,如果严格按照这—标准执行,70%—80%的项目无法达到要求,给污染物减排工作完成带来了很大困难。
2.政府与政府、政府与企业之间利益协调困难
在实际工作中,由于部门设置、职责分工等问题,苏州市政府各部门在污染物减排问题上协调存在一定的困难。访谈中了解到,苏州市负责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的总量办是为了进行污染物减排总量控制而成立的一个临时性领导小组,由环保局局长兼任总量办主任,虽然在部门设置上隶属于污控处,但是两者之间并不存在实质性的隶属关系。总量办和污控处各自负责不同的工作,虽然其工作内容存在一定的交叉,但其沟通并不多,在协调方面还存在一定的问题。
政府与企业属于两个不同的利益主体。苏州市的污染物减排标准高于国家水平,且实施了较为严格的监督惩罚措施,很多中小企业及重污染行业的企业都认为达标存在一定的困难,且有些企业认为相关政策标准中的部分规定不够清晰,企业不知道如何进行。虽然政府会定期组织对企业的相关协调会,但是,苏州市企业众多,协调会很难涉及到所有的企业,很多中小企业表示,对企业污染物减排相关政策的了解还主要来自下发文件和网站,与政府很少有此方面的沟通与协调。
3.物质激励政策落实不到位
苏州市物质激励政策包括税收优惠政策和财政补贴政策等。在与苏州市环保部门各科室领导和苏州市地市区环保部门科室领导的访谈和座谈中,了解到苏州市每年都会对污染物减排突出的企业进行一定的奖励,这些激励措施主要针对企业的项目申报。但是在走访的企业的过程中发现,苏州市很多项资金配套都落实不到位。一些企业反映两年前承诺的电价差价政策至今还未兑现。同时政府所补贴和优惠的资金对企业进行污染物减排总投入来说微不足道,只占到企业污染物减排总投入的l%或更低。对于这些激励政策,企业认为其效果并不明显,不能为企业进行污染物减排提供足够的动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