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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低碳生活大连有法可依

发布日期:2010/8/18 8:52:59 作者:王春燕 出处:大连晚报

  我市发展循环经济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

  生活垃圾或污泥禁止直接进行填埋,鼓励建设单位提供成品房……

  本报记者 王春燕

  本报讯 昨日,记者从市人大了解到,《大连市循环经济促进条例(草案)》已经省人大全票通过,标志着我市发展循环经济有了自己的地方性法规。这部法规确立我市发展循环经济的基本制度,确立产业聚集区规划制度和“择商”标准,促进水资源节约和非常规水资源利用,促进农村资源综合利用、解决农村污染问题,建立生态补偿制度,对废电器、电子等特定产品拆解利用的新建项目实行圈区管理。

  公共机构建筑装修完成后八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

  循环经济是指在生产、流通和消费等过程中进行的减量化、再利用、资源化活动的总称。在减少资源消耗和废物产生的减量化活动中,《条例》禁止过度包装,要求包装物的设计和生产应提高包装材料利用效率,优先使用可再利用或者可再生利用的材料;产品生产者应当在产品或者包装物的显著位置,标明产品及其包装物被最终使用后进行再利用或者处置方法等信息。

  在建筑节能方面,《条例》禁止生产粘土砖,鼓励利用无毒无害的固体废物生产建筑材料,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应明确要求建设工程采用散装水泥、预拌混凝土、预拌砂浆以及新型墙体材料等;鼓励建设单位提供产业化装修一次到位的成品房,提高建筑资源利用效率。

  《条例》规定,公共机构建筑装修完成后八年内能够正常使用的,不得再次装修;非因公共利益需要,不得随意拆除和更换仍在合理使用寿命内的城市公共设施;固定资产投资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项目不予批准或者核准建设。

  为节约水资源,《条例》规定,城市用水逐步实行阶梯式水价制度,限制并逐步禁止将自来水作为城市清扫、绿化和景观用水,洗车业应当建立水循环利用系统。

  生活垃圾或者污泥禁止直接进行填埋处理

  循环经济中的再利用,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产品或者经修复、翻新、再制造后继续作为产品使用,或者将废物的全部或者部分作为其他产品的部件予以使用;资源化,是指将废物直接作为原料进行利用或者对废物进行再生利用。《条例》规定,新建、改建、扩建各类产业聚集区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为实现废物的再利用和资源化,《条例》规定,不得将生活垃圾或者污泥直接进行填埋处理。各级政府应建立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和资源化、减量化设施,完善垃圾分类回收体系建设;建筑废物回收及建筑废物综合利用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建筑废物的回收、利用体系;新建废电器电子产品、报废机动车辆、废轮胎、废铅酸电池等特定产品拆解利用项目,应在市政府有关部门规定的区域内建设,其建设和管理应符合相关规定。

  对于农村资源,《条例》规定相关区市县政府对废农用薄膜、包装物等物资进行回收、加工和再利用,组织有关单位和个人对秸秆资源科学合理利用;建设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或者资源化利用设施,鼓励农村建设户用和大中型沼气设施。《条例》还鼓励新建居民小区时建设再生水回用系统,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单位和个人建设雨污分流和集雨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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