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垂管之后,乡镇环保机构设置应因地制宜

Eedu.org.cn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0/21
摘要: 对乡镇环保机构,主要是增强执行力,把县环保局在管理方面的安排扎根到广大农村,全面操作起来。农村环保工作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乡镇环保机构应在工作方式方法方面多作探索和实践。

编者按

本报10月19日刊登《垂管之下,乡镇环保机构怎么设》之后,社会各界对乡镇环保机构怎样设置话题的热议持续升温。今天特刊登相关来稿,以期引发思考。

对乡镇环保机构,主要是增强执行力,把县环保局在管理方面的安排扎根到广大农村,全面操作起来。农村环保工作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乡镇环保机构应在工作方式方法方面多作探索和实践。

结合实际确定乡镇环保机构定位

◆王冠楠 (江苏·市环保局)

垂直管理改革对于乡镇环保机构的设置应因地制宜。首先,要结合具体实际,确定工作内容和任务。农村的环境污染主要包括工业企业污染、农业生产污染(畜禽、化肥、农药、农膜、秸秆等)和农村生活污染(生活污水、垃圾等)。从各部门职责上看,环保部门主抓工业企业污染治理,农业部门主抓农业生产污染治理,住建、市容、水利等部门主抓农村生活污染治理。因此,乡镇的环保机构主要职能要对应市、县环保部门的本职工作,把精力集中在工业污染防治上。同时,监督、指导其他污染的治理,摸清农村污染基本情况,做好环境宣传教育引导工作。

其次,要根据工作任务,确定机构规模和隶属关系。笔者所在的苏州市,各镇均设立了环保办,配备了相应人员,但是由于各镇具体实际不同,环保办发挥的作用也随之不同。以工业为主的镇,企业数量大,环保办几个人不够用;以农业为主的镇,工业企业少,环保办又用不着,经常被挪作他用。所以要紧密结合各乡镇实际,采用多样的机构模式。例如,工业重镇直接设立环保分局,垂直管理,加强对工业企业的监管;以农业为主的乡镇,环保机构隶属乡镇政府,与乡镇政府的农业、建管等部门合署办公,共抓污染治理、环境基础设施建设和生态保护。

第三,要重视对乡镇环保机构人员的培训。乡镇工作地点较偏远,难以吸引到高素质人才。为打牢环境保护基础,市、县两级环保部门要更加重视对乡镇环保工作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升业务知识水平。同时在日常工作中多予以支持,建立上下联动、众志成城的工作体系,共同建设好美丽乡村。

乡镇街道应设环保办

◆张厚美 (四川•市环保局)

建立农村乡镇环保机构,是环境保护工作重心下移、向农村延伸的有效途径。在基层,由于幅员辽阔,基层环境执法监管力不从心。以四川省广元市为例,按幅员面积与全市现有环境监察执法编制102个进行测算,每名环境监察执法人员要负责监管127平方公里,基层环境监管长期存在“小马拉大车”问题。

《环境保护法》第6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这里所指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就包括乡镇、街道办事处应当对本辖区环境质量和环境安全负总责。

环境保护与计划生育、土地保护被列为我国的三大国策,计划生育和土地保护都已在乡镇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而环境保护却没有在乡镇设立专门的管理人员和管理机构。笔者认为,应抓住垂直管理改革契机,建立乡镇环保机构。其环保职责应主要包括:具体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组织开展环境宣教及环境监管执法;改善辖区生态环境质量;参与并协助上级部门处理突发环境事件,保障辖区环境安全。

为适应环境监管工作网格化需要,乡镇(街道)均应明确相关综合办事机构具体承担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并加挂“环境保护办公室”牌子,经济发达、工业集中、人口密集、环境风险隐患突出、生态环境监管任务特别重的乡镇(街道)应创造条件单独设置环保机构。

要根据乡镇规模大小、经济发展状况、环保工作任务量及乡镇人员编制等情况,合理配备乡镇(街道)环保工作力量。单独设置环保工作机构的应配备相应专职工作人员;未单独设置环保工作机构的,应在相关综合办事机构配备环保专职工作人员承担相应工作,环境监管任务轻的可配备兼职人员。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聘任专(兼)职环保员协助开展村(社区)环境监管相关工作。

增强乡镇环保机构执行力

◆罗岳平 张晋 (湖南·省监测站)

乡镇环保机构是环境管理体系向基层的有益延伸,其设置规模应与所在乡镇面临的环保压力相适应。

在中西部地区某些县,县环保局已能完成县域内的全部环保任务,机构就没有必要再往下分设。但在沿海地区,有的乡镇拥有大量工业企业,县环保局需要乡镇环保机构辅助开展大量管理工作,则应该配置相应的设备和人员。由此可见,乡镇环保机构有无必要设置,完全取决于县环保局的履职能力,存在真空地带则可将环保力量进一步下沉到乡镇一级。

乡镇环保机构在工作上是执行性质的,主要解决环境管理“最后一公里”的问题。也就是说,受人手不够和县域面积广大等因素影响,县环保局的管理不能实现全覆盖,需要通过设立乡镇环保机构,将触手再延长一节,从而使管理决策能完全执行到位。对乡镇环保机构,主要是增强执行力,把县环保局在管理方面的安排扎根到广大农村,全面操作起来。农村环保工作有鲜明的地方特色,乡镇环保机构应在工作方式方法方面多作探索和实践。

在乡镇,污染主要来自工农业生产和农民生活。工业污染是县环保局的监管重点,沿海地区可能要将部分日常监督任务下放到乡镇。农业生产污染治理由农业部门指导,“清洁农村”计划涵盖了回收农药瓶和地膜、减少化肥施用等内容,且农业系统有完善的农村管理网络,因此,就农业生产污染治理而言,可协调农业部门开展主要工作。农村生活污染比较严重,很多生态建设的主阵地也摆在农村,应作为乡镇环保机构的中心工作。

乡镇环保机构要像农业科技推广站一样,成为农民生产生活中的一部分,通过乡镇环保人员的教育、示范带动和督促,使农民形成良好的环保习惯,消除“垃圾围村”、“有水必污”等环境问题。

乡镇环保机构是环境管理体系的神经末梢,最接地气,而且直接影响农民的环境意识,要按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确定其工作板块,估算任务量,合理配备专职或兼职人员,将环保理念和行为在广大农村推广开来。

要赋予乡镇环保机构事权

◆梁小红 (湖南·市环保局)

建设乡镇(街道)基层环保机构,应该考虑采取不同形式,赋予机构更多事权,逐步向环保工作村民自治方面延伸和发展。

首先,机构设置做到三防。按照重点流域、区域或环境事务较多的乡镇(街道)的模式或其他模式设置机构,方便高效节约利用行政管理资源。关键要切合实际,解决环境管理缺位、失位问题。一要防止演变成人员收容所。防止当做化解乡镇(街道)人员包袱、安排家属子女、照顾各种关系的人员收容所。二要防止演变成乡镇(街道)事务突击队。防止成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拆迁等方面工作的主力军和突击队。三要防止演变成领导“小钱柜”。有些乡镇(街道)领导把环保专项经费拆东墙补西墙,如果出现这些现象,将有悖于设立环保基层机构的初衷。

其次,要赋予乡镇环保机构事权。应制定乡镇(街道)环保工作细则、考核指导细则、责任清单等配套文件。同时要把自然资源资产负债登记表、生态补偿、污染源档案、网格化建设、环境信访等具体事务整合到乡镇(街道)环保所,使其做事有清单、履责有规矩。同时,加强人员培训,能力建设。包括学习、敬业、务实、创新等能力提升。

乡镇(街道)环保站(所)要做好辖区污染源头防治的侦察员,不断锻炼对环境污染源发现和甄别的能力;做好环境信息传递的交通员,及时将各种环境污染信息收集整理上报;做好环境投诉的协调员,积极协调处理环境污染投诉信访,把各种环境污染事故矛盾及时化解,避免扩大化,做到问题不出村组,不离开辖区;做好环境法律法规的宣传员,把国家关于环境保护的相关政策、法律法规、地方性的规章制度宣传到位;做好环境事件(故)的消防员,做到第一时间赶到环境事件(故)现场,参与处置处理污染事件(故),防止事态扩大化。

乡镇(街道)环保站(所)的工作牵涉面广,对接千万条线,要坚定履行好对接各条线的职责。要对接好上下业务衔接工作,做好上传下达、政策传递、责任传导等工作,还要及时反馈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要对接好辖区内的横向关系,与乡镇(街道)领导班子、党团机构等进行日常联系,做到无缝衔接。要对接好当地群众企业关系。发挥桥头堡和桥梁作用,不断掌握辖区环境污染分布状况、群众环境诉求、区分辖区环境工作任务重点、防止环境质量下降。

乡镇环保机构设置应不拘形式

◆李学辉 余红林 (湖北·县监测站)

根据各地社会实际情况和环境保护工作要求,急需创新体制机制,加强环境监管,不拘形式建设乡镇环境保护机构,根据环境保护工作内容设岗定员。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名称可以为“所”、“站”,也可以为综合办公室成员单位等。

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工作人员最好有国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身份,以便于工作人员履职尽责,工作责任落实追究。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应由县财政统筹,各级政府多方筹集资金,加强乡镇环境保护机构能力建设,保证其能够正常开展工作。要建立一套严格的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工作考核和奖励机制。激励工作人员,创新工作方法,做好本职工作,完成工作任务。但考核标准不能过于单一,要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奖励资金可由县级财政负担一部分,国家财政补足一部分。

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应在市级环保部门指导下开展工作,具体工作由县级环保分局负责安排。乡镇环境保护机构的工作职能主要应包括:配合环境监察监测机构开展工作;宣贯有关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技术、知识;保护和建设当地生态环境;监督本地企(事)业的排污和治污情况,并定期向相关环境保护部门报告有关情况;管理本地一些生态环保事务,提高农村环境保护公共服务水平。如饮用水水源管理、农村生态环境整治等;负责环境保护信访工作,积极应对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化解各种污染纠纷矛盾,维护群众正当环境权益。

省市(设区)两级人大也可以依据国家法律规定要求,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时出台有关法规,赋予乡镇环境保护机构工作人员一定的权力,推动开展一些环境监管工作。解决一些急、难、杂等环境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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