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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核安全水平提升了”

Eedu.org.cn 作者:季天也    资讯来源:环境与生活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12/12
摘要: 福岛核事故后,中国核设施安全改进行动稳步实施,应对举措及时有效,中国的核安全水平提高了。

国际原子能机构对我国开展的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跟踪评估活动总结会,9月8日在京召开。评估团对我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给予积极评价:福岛核事故后,中国核设施安全改进行动稳步实施,应对举措及时有效,中国的核安全水平提高了。


 

接受国际同行4次“大考”


 

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下简称“核安全监管”)综合评估,是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最具影响力的同行评估活动之一,对增强公众对本国核安全的信心十分必要。日本福岛核事故后,国际社会更加认识到同行评估的重要性。因此,国际原子能机构制定并实施了核安全行动计划,把加强国际同行评估作为一项重要的内容。

为不断提升核安全监管能力,我国曾分别于2000年、2004年和2010年3次邀请国际原子能机构来华,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综合评估。其中2010年开展的第三次评估,国际专家们就充分肯定了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成绩,同时也在政府责任、全球核安全体系、核安全许可、审评、监督、执法、应急等10个方面,提出了79条建议和希望。

2016年的这次评估,相当于对6年前的评估结果做个“回访”。

国际原子能机构评估团领队、加拿大核安全委员会执行副主席拉姆齐•嘉美尔介绍,在为期10天的评估活动中,评估团依据国际原子能机构颁布的核安全标准和相关文件,了解2010年留下的79项建议和希望落实得怎么样,并特别增加了中国核安全监管在日本福岛事故之后响应情况的评估。首先评估的是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提交的自评估报告,涉及政府职责和职能、监管机构的责任和职能、应急准备与响应、辐射环境监测、福岛核事故后的核安全改进等,共12个方面。

在此期间,我国相关领域负责人和专家100多人参加了审议和对话,详尽回答了评估专家提出的问题,提交了相关法律法规、导则和技术文件等材料,就目前我国核与辐射安全政策、法规和监管体系等内容,与评估团进行了全面细致的讨论和交流。评估团还去了核电站和核技术利用单位进行了现场调查。拉姆齐•嘉美尔表示,评估团得到环保部(国家核安全局)的大力支持和配合,体现了核安全监管工作的公开和透明。

深圳大亚湾核电站


 

79条建议完成了71条


 

福岛核事故后,几乎所有的核电国家都在强化核安全监管水平,我国也不例外。比如将核安全纳入国家总体安全观的11个要素之一,大力推进核电站安全改进,建成全国辐射环境监测网络并向社会发布环境辐射监测报告,发布了首部核能领域白皮书——《中国的核应急》等等。今年3月,由国家核安全局主导、中核集团承建的国家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技术研发基地,也破土动工。这个基地包含应急监控训练、人才培养和公众开放体验3大板块。

此次国际原子能机构评估团对我国核安全监管水平给出了很高的评价,认为第三次评估时提出的79条建议中,有71条可以关闭。中国近几年来核电发展迅猛,在建机组规模居世界第一,但在国际原子能机构评估团看来,中国的核安全监管水平跟得上核电的增速。

当然,剩下那尚未关闭的8条建议,仍需继续落实。环保部核安全总工程师刘华将它们归纳为4个方面:一是关于《核安全法》的制定;二是希望中国制定一个长期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三是建议中国加快研究堆和核燃料循环设施相关法规的制定;四是关于中国政府部门之间的协调,特别是在放射源应用过程当中,职业照射方面工作的政府协调。

其中《核安全法》的立法工作,一直是我国强化核安全监管能力的大事,也是“十三五”规划中核能领域的重头戏。

2013年,国际原子能机构专家组视察事故后的福岛核电站。


 

中国核安全顶层大法年底出台


 

截至今年4月,中国的现役核电机组共有30台,在建机组26台,俨然是核电大国。但由于中国的商用核电站起步较晚,目前核安全领域唯一的专业法律,只有2003年6月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下层还有《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核材料管制条例》《核电厂事故应急管理条例》等7部法规,以及27部部门规章和89部导则。体系已经搭起来了,就差一部统筹整个法规体系的顶层大法——《核安全法》,预计今年年内就将出台。

作为核安全监管领域的最高法律,《核安全法》能够规定国家核安全监管体系的地位,对我国核安全水平的升级换代奠定法律基础。更重要的是,有关核安全事故的损害赔偿、核安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等内容,也将纳入其中。这可是提升公众对核电接受度的法宝。

总体来说,我国的核安全业绩一直是不错的,所有核电站至今没发生过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2级及以上的运行事件(参见《环境与生活》2014年11月号《核事故是怎样分级的》一文),运行指标普遍处于世界核电运营者协会(WANO)的中上水平。

提高核安全监管水平,任何核电国家都义不容辞。除中国外,其他几个核电大国在这方面的修行也不差。

研究人员在测算瑞士“Proteus”零功率研究堆的物理参数


 

法国核安委员由总统任命


 

首先就是超七成电力来自核能的法国。

由于核电比例大,法国政府和核电工业逐渐完善了一套严格的监督评估系统,核安全监管的透明度和独立性值得称道。

自2006年以来,法国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保证舆论监督。比如一个核电项目要上马,首先要研发人员介绍核电站的设计情况,用充分可靠的证据向公众说明其技术和产品是达标且安全的,并且还要经过漫长的多方“舌战”和论证过程。

法国的核安全监管机构法国核安全局(ASN),共有900名员工,在地位上不隶属任何政府部门,直接向法国议会报告工作。其决策层是由5人组成的董事会全职委员,任期6年,不可连任。其中3名委员(包括董事会主席)由总统任命,另外两名分别由众议院议长和国民议会议长任命。

2006年6月13日,法国核安全顶层大法——《核电安全与信息透明法令》颁布,明确提出核信息透明是强制性责任,任何个人都有权要求核电运营商提供有关核安全及核辐射的信息。法国最高核安全透明与信息委员会(HCTSIN)也在这一天成立。该委员会主要针对核活动的风险、核活动对人和环境的影响、核设施安全等问题开展工作,并负责组织有关核电设施安全的辩论会。成员包括两名国民议会代表、两名参议院代表、6名地方信息委员会(CLI)代表、6名环保组织代表、6名工会代表以及多位核设施相关单位、企业代表和技术专家。

由于核设施众多,法国的核电地方信息委员会多达38个,如果委员会向核电运营商提出问题,后者必须在8个工作日内回复。

国际原子能机构评估团专家在华考察福建福清核电站


 

美国核电站19项数据须公开


 

相比法国核电的相对规模(电力占比)全球第一,玩核最早的美国则是核电机组绝对数量的王者。相应地,美国的核能立法框架与核安全监管机制也比较完善。作为元老核电国,美国早在1954年就颁布了核能领域基本法——《原子能法》,明确了原子能委员会的职能,包括鼓励民用核能发展、保障核电安全和实施核武器计划等,这也是该国核能领域的顶层法。1974年,《能源重组法》出台,同时成立了美国核管理委员会(NRC)。核管会独立于能源部(DOE),负责监管美国民用核设施、核材料的安全,包括商用核电站、试验堆、核燃料循环设施、医用核材料、放射性废物管理等。

核管会代表国家行使核安全监管权,隶属于美国国会,整个机构约有3800人,设主席1人,委员4人,均由美国总统任命,任期为5年。

美国核管会要求,所有核电站都要每月向其递交安全报告,并定期(每年)接受核管会检查评估。然后,核管会用19项指标统计数据向公众公开核电站的运营情况。如果核电站在安全监察中提供具有决定性影响的虚假报告、违反许可证条款和核管会导则等情况,核管会就有权吊销其核电许可证。检查结果按风险由低到高,分别用绿、白、黄、红4种色带进行标志通报。

由于起步早、发展快、经历了全球核电“第一滴血”(美国三哩岛核事故),美国在核安全监管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经验教训,值得他国借鉴。

追踪性调查评估对核安全监管十分重要


 

日本痛定思痛增加新规则


 

地狭人稠的日本也是核能起步较早的国家。1955年,日本颁布了《原子能基本法》作为核能领域的核心法律。两年后又出台了《核材料、核燃料及核反应堆监管法》,规定了从事核能相关活动的许可证管理制度。在《原子能基本法》的指导下,日本还对每个特定的领域制定了相应的子法,如《原子能灾害对策特别措施法》《特定放射性废弃物最终处置法》等等。

尽管日本核能法律体系比较完善,但核电站的“黑历史”却不罕见。2002年8月,日本核电运营商之一的东京电力公司就曝出长期隐瞒安全问题、伪造检查记录的丑闻:公司下属的福岛县福岛第一、第二核电站和新潟县柏崎刈羽核电站,从1987年起连续9年篡改/伪造安全检查记录29份,11处破损零件带伤运转,涉事员工近百人。福岛核事故的惨痛经历,又再度重创日本核电行业,促使日本痛下决心对其核安全监管体系进行改革。

2013年2月,日本原子能规制委员会、原子能规制厅发布了极为严格的《实用发电用核反应堆及核燃料设施新规制基准》(下简称《新基准》)。《新基准》先从技术层面总结了福岛核事故的7条教训,并增加了提高发生火灾、内部漫水、停电等状况的耐久力,设立多重海啸防护堤和防水门,规范反应堆意外停堆操作对策等内容。

中国秦山一期核电站的控制室


 

韩国核安委员不得参政


 

从1978年建成第一座商用核电站,到2001年核电技术自主化率超95%,核电“后进生”韩国的核安全监管发展,在短时间内发生了从无到有的转变。

20世纪70年代,美国西屋公司设计并建造了韩国第一台商用高压轻水反应堆(简称压水堆)机组——古里核电站1号机组。此后,加拿大又为韩国设计建造了月城核电站1号机组。在此期间,韩国国内没有适用于核电站许可证审批的法律法规,所有流程规范都按两个制造国的标准走。

之后,韩国迎来核电站“生育高峰”,为满足日益增长的监管要求,韩国于1990年2月和1997年7月,先后成立了韩国原子能安全技术院和核安全委员会(NSC)。日本福岛核事故后,韩国政府又整合了核安全委员会的业务,于2011年10月成立了“核安全与安保委员会(NSSC)”,该机构直接受韩国总统领导,全面负责韩国核安全及保障工作,委员共有9个名额,主席与副主席各一人。委员只要没违规,谁都不能违背其意愿将其解职,也无权干涉其工作。想要当选委员,必须先脱离核工业界至少3年,当选后就不能再参与政治活动。

值得注意的是,韩国《政府组织法》中规定了两项总理权力,一是总理对中央行政机构有指挥权和监督权,二是当总理认为任何一个政府部门制订的法规非法或不公时,有权推翻这项法规,但唯有核安全与安保委员会不必理睬这两条规定。

优秀的安全记录是韩国核电的一大亮点。《中国核工业报》2012年指出,韩国核电站的平均非计划停堆率(指由于设备故障或人为失误,导致反应堆保护性停止运转的频率),从上世纪80年代前期的5%一路下降到2010年的0.1%,是全球之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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