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
您现在的位置: 环境生态网 >> 资讯 >> 各地要览 >> 华北 >> 河北 >> 正文

《河北湿地保护条例(草案)》进入初审

Eedu.org.cn 作者:周迎久 张铭贤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8/12
摘要: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日前进入一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总结归纳出了85条修改意见和建议,推动完善法律法规。

本报记者周迎久 通讯员张铭贤

《河北省湿地保护条例(草案)》日前进入一审,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在征求各方面意见后,总结归纳出了85条修改意见和建议,推动完善法律法规。

厘清管理体制

河北省林业厅厅长周金中介绍说,由于历史原因,湿地管理不仅存在多部门、多头管理的状况,也存在着有的湿地没有管理主体、责任主体不够明确的情况,这制约了湿地保护措施的落实。

记者粗略统计,涉及湿地管理体制方面的修改意见建议有30余条。

有基层部门提出,《条例(草案)》中,关于湿地保护管理部门的界定,建议将“住房和城乡建设”修改为“园林绿化”,“水行政”改为“水利”,理由是城镇规划区内的湿地公园目前是由园林绿化部门负责的,此外园林绿化在市、县一级不是同一部门。有的则建议增加规划主管部门,以便与湿地发展规划与城乡总体规划相衔接,便于保护工程建设管理。

有专家学者提出,《条例(草案)》各章节中的“省湿地保护管理机构”概念不明确。有的基层部门提出,由于湿地类型和功能多样,建议对成立湿地公园、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小区的区域,进一步明确管理机构的职责,必要时赋予其综合管理权和综合执法权,解决多头管理、互不协调的问题。

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农业和农村工作委员会的相关负责人表示,将充分考虑各方面的意见建议,进一步厘清湿地管理体制,明确执法主体,使条例更具操作性。

增加“红线制度”

周金中介绍说,河北是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生态地位非常重要,但湿地保护管理仍存在薄弱环节,有的地方存在盲目开发利用、乱占滥用湿地现象。

在立法调研征集到的修改意见建议中,有基层人士认为,目前乱占滥用湿地的现象时有发生,原因很多,其中一个重要原因是生态红线缺失。建议《条例(草案)》在总则中增加一条,具体表述为:“建立湿地生态红线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科学划定并严守湿地生态红线,确保重要湿地生态功能不降低、面积不减少、性质不改变。”

有专家学者建议增加两条规定,一是“对列入湿地保护名录的湿地公园和湿地小区,类型不得改变,范围不得减少”。二是对未设立自然保护区、湿地公园、湿地保护小区的湿地,也“应采取相应保护措施,防止生态功能退化”。

不仅要保护更要科学修复,有基层部门提出,立法中建议增加湿地修复内容,“采取措施,提升湿地质量,改善地市功能,确保湿地面积总量只增不减。”

明确“禁止性条款”

对于《条例(草案)》的禁止性条款,有基层部门提出,“向湿地违法排污”的表述不明确,建议细化,并针对不同方式的排污设定不同的法律责任。有基层部门提出,“过度放牧、捕捞”概念模糊,建议做定量的描述或修改为“未经许可的放牧、捕捞”。

此外,有的河北省直部门提出,禁止性条款中应增加“擅自引进外来物种”条款。理由是湿地保护一大重点就是保护湿地生物多样性、保持生态平衡,因此对于引进外来物种要有严格的审批和评估机制。

建议拓宽投入渠道

记者在采访中了解到,河北省省级在湿地保护方面基本没有投入,而湿地所在的市县,一般是经济欠发达地区,对湿地保护的投入更是捉襟见肘。

针对湿地保护投入不足,立法调研中,多条修改意见建议提出,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建立完善湿地生态保护补偿制度,推动形成生态损害者赔偿、受益者付费、保护者得到合理补偿的运行机制。比如,有的基层部门提出,建议增加“将湿地保护管理经费、湿地生态效益补偿经费列入政府财政预算”的内容;有的建议“增加湿地保护科研经费投入”,不断提高湿地质量。

也有专家学者提出,对重点湿地生态功能区要加大转移支付,加快实施湿地生态效益补偿项目,着力恢复和扩大湿地生态空间,提升湿地生态承载力。

旅行

资讯

更多>>

生活

资讯

更多>>
友情链接
环境生态网 环境科学、生态学的网上家园 客服信箱 eedus@126.com 粤ICP备09031317号-1
Copyright © 2004-2015 www.eedu.org.cn,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