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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防沙治沙《实施办法》出台

Eedu.org.cn 作者:冯瑾    资讯来源:新疆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7
  新华网乌鲁木齐6月16日电    5月29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办法》,办法将于今年8月1日起施行。

  《实施办法》从改变我区生态环境、为各族群众生产生活提供良好发展空间出发,在国家立法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相关规定,为依法防沙治沙提供了法制保障。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大法制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薄晓说,新疆是全国沙漠化面积最大、分布最广、危害程度最严重的省区,沙漠化土地占全国沙漠化土地总面积的四成以上。近几年虽然采取了一些治沙措施,但总体上没有改变新疆土地沙化的趋势。《实施办法》草案从3月2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初审,到第三次会议顺利审议通过,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其提出了详细的修改意见,征求了各地、州、市意见和建议;同时,组织常委会部分组成人员,到和田地区墨玉县、和田县和昌吉回族自治州木垒哈萨克自治县、奇台县进行实地调研,邀请樊晓林等法学理论和农业经济领域的立法专家进行科学论证,逐步加以完善。通过后的《实施办法》从防沙治沙基本原则、规划、预防、治理、保障、法律责任各个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禁止破坏沙化土地现有植被

  防风固沙林和沙化土地现有植被对防沙治沙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通过严格禁止对植被的破坏来预防土地沙化是行之有效的成功经验。《实施办法》明确规定:禁止在沙化土地上砍挖灌木、药材等防沙固沙植物和从事其他植被破坏的活动;禁止在沙漠边缘地带和林地、草原开垦耕地,已经开垦并对生态产生不良影响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退耕还林还草;对乔木型防风固沙林网、林带进行抚育、更新,确需采伐林网、林带的,应当先形成接替林网、林带,并经自治区林业行政主管部门验收;沙漠和流动沙地边缘等林木更新困难地带的防风固沙林网、林带,不得批准采伐。

  在植被破坏令行禁止的同时,《实施办法》对建设和保护沙化土地植被也作出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防沙治沙规划,划出一定面积的土地,在沙漠周边、绿洲内部因地制宜地营造防风固沙林网、林带,做到农田防护林面积不少于耕地面积的12%,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地防护林面积不少于人工草场、饲草饲料地面积的8%。鼓励、支持在恢复保护区和治理利用区对林草植被进行抚育、复壮、补植,对沙化土地先行治理。同时,还规定了轮牧、休牧制度,加强对各种林草植被有害生物的治理,保护沙化土地上生物多样性;水规划应当和防沙治沙规划的生态用水相衔接,避免水资源不合理分配导致植被退化、土地沙化;政府应当因地制宜地开发风能、太阳能、沼气等能源,以减少对植被的破坏。

  公益性与营利性治沙相结合

  针对耕地和草原沙化,在治理措施上,《实施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严重沙化的耕地有计划地实施退耕还林还草;尚未实施退耕还林还草的沙化耕地,应当改革农作制度,推行免耕、少耕和秸秆覆盖等保护性措施。对沙化的草原应当采取综合治理措施,恢复植被,改善草原生态功能。鼓励单位和个人因地制宜建设人工草场,采取牲畜圈养、围栏封育、治虫灭鼠等措施培育草原,防止沙化。

  在治理形式上,实行国家治理和单位、个人治理相结合,公益性治沙和营利性治沙相结合。

  重点区域国家为主,鼓励单位和个人自愿捐资或者以其他形式开展公益性治沙活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为公益性治沙活动无偿提供治理地点和实用技术服务。同时,为激发群众治理沙化土地积极性,在发挥沙化土地生态效益的同时,最大限度开发其经济效益,鼓励、支持、引导单位和个人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不具有沙化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可以与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人签订治理协议,依法取得沙化土地使用权,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经批准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公示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沙化土地治理后,林草覆盖率应当不低于30%。

  防沙治沙规划分类编制

  针对各地土地的不同特性,《实施办法》规定,编制防沙治沙规划应当根据沙化土地所处的地理位置、土地类型、植被状况、气候和水资源状况、土地沙化程度等自然条件及其发挥的生态、经济功能,将沙化土地划为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和治理利用区。在规划期内不具备治理条件,或者其他不宜开发利用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划为封禁保护区,实行严格保护,禁止一切开发经营活动;沙化比较严重,但具有自然恢复能力而稳定性较差的连片沙化土地,应划为恢复保护区;其他宜于治理或者治理后能够适度利用的沙化土地,应划为治理利用区。

  防沙治沙规划的编制机关应当将编制规划的依据和理由、具体内容、目标及其实施方法等进行公示,征求社会公众和利益相关者的意见。防沙治沙规划要符合本级人民政府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有明确的治理目标、时限、措施,并将实施方案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

  单位、个人投资治沙有优惠

  针对防沙治沙需要多种投入和各种保障才能确保稳步进行,《实施办法》规定,自治区、州、市(地)、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防沙治沙专项资金,用于重点区域的防沙治沙工作,并积极引导社会资金投入防沙治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

  同时,为了保障防沙治沙者的权利,防沙治沙造林用水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关用水优惠规定;治沙造林、育苗、种草用电,执行农业排灌用电价格;治理国有未利用沙化土地的土地使用权,可以实行划拨方式,使用期限不超过70年,但应当按约定完成治理目标;农田林带占地及林带所胁之地,归农田承包者使用,不计入农田承包基数;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有关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造林达到规定规模的,可以享受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公益林管护政策。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防沙治沙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提供相应的资金支持,防沙治沙重点科研项目和示范、推广项目,应当优先立项,优先安排经费。

  破坏和保护不力均严惩

  针对违法在沙化土地上从事破坏植被的活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保护不力的问题,《实施办法》就其法律责任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封禁保护区、恢复保护区内砍挖林木和其他植物、从事开垦活动破坏林草植被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林草植被并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毁坏林草价值1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治理利用区内从事种植、养殖、加工、开采等开发经营活动,造成该土地沙化加重的,责令限期治理;逾期未治理的,责令其停止开发经营活动,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土地严重沙化,可以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防沙治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侵害防沙治沙者合法权益的;擅自修改降低已批准的防沙治沙规划确定的目标任务的;擅自批准采伐防风固沙林网、林带的,擅自批准在沙化土地范围内从事开发经营活动的;截留、挪用防沙治沙资金的等,都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本单位、监察机关或者上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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