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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资源环境违法举报办法

办法分14条,明确举报范围、方式、办理原则以及举报人权益保护

Eedu.org.cn 作者:熊争妍 李征 孟…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8/30
摘要: 《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相关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到环境保护中来。

 

2016年7月,湖北省密集出台了一系列文件。

《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以法规的形式规范了受理群众举报投诉相关工作,鼓励广大人民群众投身到环境保护中来。

《湖北省党政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行为警示》以履职风险防范落实党政领导干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责任,牢固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意识。

《湖北省公民绿色生活行为倡议》以朗朗上口的语句,积极动员引导社会各界践行爱护自然、崇尚节约的绿色生活方式。

湖北省致力于通过3部文件的正式出台,充分发挥和调动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和力量,特别是党政领导干部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责任感和主动性,促进全社会共建生态湖北,实现绿色发展。

◆熊争妍 李征 孟凡松

关注 1

为什么要出台《办法》?

以法规落实中央部署,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

为鼓励公众积极参与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推动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省环境保护委员会日前印发了《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今后,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利对破坏全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就改革生态环境保护管理体制明确提出:及时公布环境信息,健全举报制度,加强社会监督。《环境保护法》明文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行为的,有权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为贯彻落实中央及湖北省委、省政府有关要求,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着眼生态文明体制改革这一总体任务,大力加强环境法治,湖北省制定并出台《办法》。

通过加快建立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制度,一方面发挥全社会力量共同监督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有效遏制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营造人人监督的良好社会氛围,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强化主体责任落实。

另一方面,将自然资源的节约和生态环境的保护提升到省级工作层面,使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基本国策在更高层次上得到关注,在更高层面上加以解决,在更大范围内接受群众监督,不断推进全省生态环境质量改善。

此外,出台《办法》是全面推进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的需要。目前,湖北省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形势严峻,资源浪费、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已成为制约湖北绿色发展、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短板。

为认真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发展战略,湖北省委、省政府采取了一揽子推进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和绿色发展新举措,要求全省各地要从最严峻的问题入手,迅速形成保护长江生态环境的浩荡东风,迅速形成打击破坏长江生态环境的雷霆之势。

此次推行举报制度,就是为了深入动员、广泛发动人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到湖北省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中来,为湖北推动长江经济带在升级中转型、在转型中发展增加强大力量,为湖北“十三五”发展和后小康时代奠定坚实基础。

关注 2

有哪些具体规定?

明确举报范围、方式、办理原则等,建立举报受理、转办等机制

《办法》的诞生,凝结了多个部门的智慧。在湖北省生态改革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省环保厅组建工作专班,在大量调查研究,参考借鉴北京市、辽宁省、陕西省等省市和湖北省鄂州市、恩施州等市州相关制度的基础上,草拟了《办法》。

初稿完成后,湖北省环保厅征求了省直7个相关部门的意见,并在湖北省政府组织的自然资源资产负债表编制和领导干部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试点工作推进会上,征求相关部门和各市州意见。根据征求的意见进行仔细修改后,又多次征求了有关专家意见,形成了《办法》的送审稿。

“我们的主要依据是《环境保护法》《矿产资源法》《水土保持法》《森林法》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湖北省环保厅相关工作人员介绍,《办法》有着丰富扎实的立法依据。

《办法》共分14条,分别对举报范围、举报方式、举报办理原则、举报人的权益保护等方面作了规定。举报人发现辖区内存在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的违法情形,可以向环保、国土、水利、农(渔)业、林业等负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管职责的部门举报。《办法》还进行了进一步细分,每个部门分别负责4种~5种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情形的举报受理,各部门举报电话被一并公开。

建立举报受理及办理工作机制,提升执法效率,是《办法》的重点内容之一。《办法》规定,湖北省各地、各相关部门应建立举报受理、转办(移送)、查处、回复及信息公开等相关工作制度,做到举报有人受理、有人查办、有人回复,查处信息及时公开。

同时,《办法》规定,要加强对举报受理及办理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确保举报案件依法、及时、有效处理,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

此外,《办法》明确规定,受理单位应自举报受理之日起60日内将办理情况回复举报人,并及时向社会公开。

举报人发现全省辖区内破坏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不仅可以通过传统的举报方式如电话、信函进行举报,还可以通过微信、阳光信访平台等方式,向环保、国土资源、水利、农(渔)业、林业等负有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

关注 3

有什么特点?

强化属地责任,明确责任追究

湖北省环保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办法》强化了属地责任,建立了举报受理及办理工作机制,同时也明确了责任追究。公众可以参照《办法》,对破坏生态环境,损害自然资源的行为予以举报曝光。

《办法》规定,举报的办理要遵循“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进一步压实各地、各相关部门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责任,确保举报的问题依法、及时得到有效解决。

《办法》坚持“五个统一”的工作原则,即统一整合各相关部门,统一公布受理电话,统一发布受理范围,统一公开办结情况,统一实施监督管理,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生态环境权益,以实际行动取信于民。

《办法》对举报人的举报行为进行了约束,对受理单位及工作人员的依法履职提出了更高要求。

举报人捏造歪曲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将严肃追究其法律责任。受理单位及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对可能造成社会影响的重大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信息,隐瞒、谎报、缓报,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未依法对举报案件进行查处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律问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办法》主要内容

■向环境保护部门举报以下违法行为:

1.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

2.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通过不正常运行污染治理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

3.非法转移、贮存、处置、排放危险废物的;

4.建设单位未办理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

5.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投肥(粪)养殖污染水体的;

■向国土资源部门举报以下违法行为:

1.未经批准在港口、铁路、重要公路、国防工程、大型水利工程等设施规定的安全距离范围内,国家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重要风景区、历史文物和名胜古迹所在地范围内违法采矿的;

2.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超越批准的范围采矿,或者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的;

3.占用耕地建窑、建坟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采石、采矿、取土等破坏种植条件的,或者因开发土地造成土地荒漠化、盐渍化的;

■向水利部门举报以下违法行为:

1.填湖建房、填湖造地、围湖造田、筑坝拦汊等侵占和分割水面的,或者未经批准围垦河道的;

2.未经批准擅自在江河、湖泊新建、改建或者扩建排污口的;

3.未经批准擅自开垦、取土、挖砂、开矿、采石、伐木造成水土流失的;

■向农(渔)业部门举报以下违法行为:

1.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猎捕水生野生动物的;

2.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塘堰养殖珍珠的,在江河、湖泊、水库、运河违法围栏围网养殖的,在湖泊水域投化肥养殖的;

■向林业部门举报以下违法行为:

1.盗伐、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的,进行开垦、采石、采砂、采土、采种、采脂、违规用火和其他活动,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

2.非法占用林地、湿地,改变被占用林地、湿地用途的;

3.未取得狩猎证或者未按狩猎证规定猎捕陆地野生动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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