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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法律援助与环境维权
——2006中华环保民间组织可持续发展年会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博客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9 1:30:35 | 【字体:

 

宋德新:环境维权实践与理论探索

主持人:感谢周珂教授对我们环境权的诠释,我们国家正在推进环境权益法制建设,全国人大、国务院法制办,以及我们政府的许多部门、学术界都在认真的探讨和研究环境维权的法制建设。比如前不久,在友谊宾馆举办的一次很大型的研讨会,周珂教授从他自己对环境权益的诠释,给我们做了一个很精彩的报告。最后我们下半段的时间是互动,有问题我们讨论一下。下面有请中华环保中心主任宋德新,介绍一下我们维权中心的实践,以及环境维权理论的探索,大家欢迎。

  宋德新: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各位来宾大家下午好。今天我代表中华环保联合会法律中心,给大家介绍一下环境探索,请大家审阅。首先我介绍一下法律方面的基本情况,法律环境中心是一是2005年成立的。中心在国家环保总局和中央环保的领导下,开展了各项法律咨询工作,协助和配合政府部门,落实任务。逐步开展维护法律权益和实践活动,保护了环境立法,运用法律手段进行保护。通过对环境保护的教育,提高全社会的认识,增强自我的保护意识。

  环境法律服务中心的主要业务是,结合自身的优势,维护环境权的工作,开展环境法律政策咨询服务,非诉讼环境的代理,还可以通过政府、媒体和其他的组织,向环境保护和环境维护的方面发展。

  发挥社会团体的作用,鼓励检举和揭发各种环境违法的行为。

  完善对污染受害者的法律援助机制,研究建立环境民事行政公诉制度。环境积极探索思路和方法,我们通过电话解答群众的咨询5000多次,接待来访9000多次,支持和援助3000多人进行了诉讼。江苏的污染的纠纷诉讼等200余人的诉讼等等。北京电力公司环境污染纠纷诉讼等,向有关的部门提出了整改建议45项,如对云南香格里拉县进行了调查,并提出了意见。对很多的污染、石家庄的开发污染等,企业污染的案件,石家庄经济开发区、内蒙古污染案等等,协助政府部门,对环境污染引起的事件六起,湖南岳阳超标案等等。同时为了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利的保护,倡导公众的环境保护的意识。

  广告让百姓喝上干净的水,呼上干净的空气,宣传环境维权,倡导公众权利的意识。另外今年8月,我们中心还编写了环境维权的常识,也就是说对这本书的目的,什么是环境保护?什么是环境维权?当你的权利受到侵害时,你有什么样的维护?

  中心还组织了环境协助,在全国招聘了30家志愿者律师事务所,120名志愿者律师。同时还聘请了20多位专家,为环境权利的维护工作提供了咨询,这里面有周珂教授等等。2005年4月,为了配合国家“十一五”环境保护的情况,通过报纸、电视、网络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和公众公开宣布,半年得到了全国很多公众的支持,同时也发表了建议和意见,同时对这些建议进行了归纳,有六万多字的研究报告。国家的副总理曾培炎对这个报告作了批示。要求与多种形式宣传调查的成果,调查成果为国家“十一五”提供了广泛的意义和实际的要求。

  为了落实国家“十一五”的环保规划,奠定了基础。环境保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我们感受到环境维权存在着很多的问题:

  第一,我国没有独立的民事环境污染赔偿法律制度。缺少单独的环境污染赔偿法,或者叫环境责任法。那么仅在控制中规定了三条。这显然不能满足环境侵权的需要。

  第二,我国缺乏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公民法人和其他的组织、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合法权益,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必须是以法律的纠纷,法人和其他的组织,那么这种原则的存在,导致我国的很多的民众,那么很多的破坏行为提起了环境的诉讼都以失败而告终。

  第三,立案难,地方保护主义研究,诉讼成本高。要求当地法院不受理,不给受理书,使当事人不能立案,也没有具体的措施。另一方面,诉讼的成本高,那么先要承担诉讼费。另外这个案件一般要聘请律师来评估,大部分受害的是公众。

  第四,举证难,证据保全难,缺乏污染鉴定评估机构,缺乏统一鉴定标准。目前我国有环境鉴定的机构很缺乏,即使有机构,也不愿意接受这些人的委托。再一个不同的机构对同一个案例是不一样的,让法官难以定夺。

  第五,胜诉难,地方政府干涉,机构设置缺失。法院在审理时,常常受到干涉,竟然向当地的政府请示怎么判决,也没有什么法官,他们审理这个案件,受传统的影响,一般不运用举证的原则,那么用谁主张的原则。由于缺乏专业的知识,那么这个案件往往原告败讼。

  那么环境纠纷的特点:

  一,环境纠纷的原因具有复杂性,有直接的、有间接的。有的危害了生态系统和人类社会的安全,常常有多种的因素造成。其次有间接性,其次还有发现的滞后性。

  第二,具有科技关联性。牵涉到生物学、其经常超越现有知识的极限,使人们在承担的责任方面无法做出准确的判断。

  第三,环境纠纷的主客体具有不确定性。受到是主题不确定,由于环境污染的原因多种多样,那么导致了环境事故发生了之后,找不到这些人。例如污染事故发生的上游阶段,是工厂造成的,究竟是哪家工厂就很难准确的判断了。其次是受害人不确定性,危害的范围很广,受害者往往是很多人,表现形式上又不一样,或者说由于多种原因导致了这个情况。此外如果环境污染并未造成很多的情况,而只造成了公共环境的破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环境纠纷的当事人就更不确定了。那么作为这个课题的环境,在内部和外部上都有不确定性。那么当事人的环境污染的行为,究竟是按照传统的民法,还是按照新的环境发进行处理,这些都没有明确一致的看法。就是由于这种不确定性,使得环境在这样使用时非常的困难。

  有的理论也不成熟,那么法院在面对以环境法的诉讼,常常采用否定的态度。

  那么第三,环境纠纷具有社会性,由于环境纠纷引起的人数多,利益冲突广泛而尖锐。那么环境项目的施工,有可能影响经营者的利益与劳动者的就业,在处理时不好处理。另外环境保护具有一定的公益性,环境保护是全社会成员的责任。

  诉讼对解决环境的案件具有重大的意义,我国环境保护法第41条规定,造成环境损害的,有责任赔偿损失和责任。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可以让有关的部门,让法律的规定来处理。那么当事人对处理不服的可以起诉。与环境保护机关根据行政的程序进行处理。那么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由人们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程序审理。

  在现代社会中,所占的比例越来越大。但是这四种方式的本身而言,环境就特殊性在环境保护中仍占据着不可动摇的地位。通过预设的诉讼程序,由具备法律专业知识的法官根据法律规则,结合纠纷的事实作出具有约束力的判决,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

  其次诉讼判决具有判例效应。对办理的安全审理起着重要参考作用。那么对环境有关的社会关系进行调整,那么对环境公益的行政指南,确认环境的价值,甚至影响当地的环境和制定,在众多的环境纠纷的情况下,各国逐渐的完善环境保护的规范。

  最后谈一下环境维权的法律建议:

  第一我国亟待制定污染损害赔偿法律法规,尤其是民事环境污染赔偿法律制度。在立法上可以有单独的环境责任法的赔偿。那么在目前不能单独立法的情况下,可以加入环境污染的内容方式来实现。那么这就具有可操作性了。

  那么加大对环境责任人的经济和行政处罚的力度。那么在低经济的模式,那么改变通常所说的情况,那么把罚款提高,那么按照以前的三倍罚款,那么按照地方的征集挂钩,那么严格追究刑事责任,那么这样从自身的角度,就更容易了。

  那么第三,加强对环境损害本身赔偿的重视,尝试建立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与基金制度。在现存的案件中,有很多的案件是不确定的,或者是不明确的。建议在实践操作中尝试环境基金制度。

  第四,加强国际上的合作,有机是相邻国之间在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方面的合作与沟通。

  第五,确立环保团体诉讼制度,推动环境公益诉讼的构建。二十世纪中期以来,使环境作为公众利益,受到各国的关注。保护作为社会公共利益的环境权,因此在我国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已是必然的趋势。我国目前的这几种制度而言,不可能一下子扩展到公民的个人,但是可以先扩展到环保的群体。那么当公众的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提起环境民事诉讼。我们认为设立这个之后环保制度应该成熟。

  环境诉讼原告资格扩张的做法,西方发达国家很普遍,我国可以借鉴。这种标准被称之为直接利害关系的原则,在现在的社会中这种传统的诉讼,也不能解决社会的需要。当公众的环境权利受到侵害时,就必然给予救济。那么这应该具有广泛性、复杂性等特点,有时候发生了环境纠纷时,没有直接的利害关系人,必须是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才可以的,这就违背了法律的一般原则。那么对原告的限制与环境保护的要求是矛盾的,因为环境权益作为一种特殊的权利,是有很大联系的。

  社会公众拥有天然保护环境的积极性,公众必然是环境保护的一种重要的力量。为此公众作为环境保护的一种基本的力量,应与国家达成共识,扩大了公民需求的范围。在环境法领域,放宽能够提起环境保护法诉讼的限制,无须考虑资源的所有权,也不用考虑是不是受害者,或者说本身依赖这些资源,就可以提起环境的诉讼。

  如案件当人可以以被告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行为,向无法院提起诉讼。我们也应该与国际接轨。第二环保团体诉讼制度有其良好的法律基础——集体诉讼。这是伴随着社会的产业化而出现的。加上环境本身流动性的特征,在大多数的情况下,往往不是某一个人,而是不特定的广泛的人群。如果按照一般的案件审理,那么诉讼的程序变得非常的复杂烦琐。那么也有可能造成前后的判决矛盾,那么以特有的机制和功能保证了纠纷的合理解决,那么使得这些授权得以的行使,同时也减轻了负担,节约了人力、财力,使资源得到合理的配置。

  其次环境诉讼中,双方当事人中,往往存在着强弱之分,有的还有地方人的支持,而受害人一般是弱势群体,往往是势单力薄,甚至是以卵击石。

  第三,环保团体诉讼制度,是对代表人一个诉讼的一个有利而必要的补充。但是实际上诉讼主体的资格的要求没有放宽。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由于环境体系的性质特殊,那么对刑事机关的能力,再加上缺乏法律方面的知识,甚至会出现一些不好的行为,那么为了维护环境公共的权益,环保团体诉讼制度实际上是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一个有益和必要的补充。在环境诉讼中,国家、社会团体的公益是统一的,赋予起直接的权利,团体诉讼制度实际上对代表人诉讼制度的一个补充。当这个人受到侵害时,可以对环境提起来集团的诉讼,达到其保护环境的目的。

  那么群体诉讼的模式,能够有效的克服一些困难。环保团体的诉讼以团体作为当事人,其实质是一对一的诉讼,可以减轻当事人的负担,又可以减轻纠纷的目的。

  那么作为某一方面的专门组织,熟悉有关法律方面的法律法规,可以收集提供证据,可以审理案件、平息纠纷,那么确立环境诉讼势在必得,我的汇报完了,谢谢大家!

  主持人:刚才宋主任代表他们环境法律服务中心,作了一个法律维权、法律援助初步的一个探索。这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组织。第二点,这个组织都是年轻人,刚才宋主任是这个中心最年老的长者,所以是一个非常年轻的组织。所以他们的工作是一个初步的探索和浅见,希望大家多多的批评。虽然他们的组织很年轻,但是他们有两个优势,有我们在座的周珂教授、王灿发教授,是他们里面的成员,一直在引导、指导着他们从事法律援助和服务。第二这个组织是中国唯一一家对环境授权,所以他们有着一定政府的背景,所以政府会支持他们。虽然他们是一个民间组织的维权,但是有一定政府支持他们。

  所以,他们有这么两个支撑的力量,相信他们的工作会做的更有成效。环境法律援助和环境维权,应该说是一个新型的领域,国家建设了这么一个中心,这个中心现在成长壮大,希望有环境援助和环境维权的人士,能够投身到这个中心来。所以有助于从事这方面的工作,希望你们涌入这个中心,去接受挑战。我现在要特别隆重的推出,对这个环境法律援助和环境维权的中心,在我刚才介绍的著名的法学专家、环境法的教授王灿发的领导下,王教授已经桃李满天下了,他这个环境法律中心长期以来,他们援助了许多的案件,不是刚才宋主任讲的十几个,或者他们处理过的十多个案件,他们有很多人接受了他们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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