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投资与补偿机制的构建
3、积极推行生态环境建设社会补偿政策
可持续发展是一种全新的发展现,可持续发展理论要求实现代内公平(即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不同民族之间的平等发展)和代际公平指(当代人与后代人之间的平等发展)。
生态环境建设社会补偿政策是实现“代内”公平和“代际”公平的有效途径。社会补偿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的内容:
第一、开发者补偿。生态环境资源具有价值,同时,生态环境资源具有稀缺性,因而,开发利用生态环境资源应该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这一经济补偿费主要用于生态环境资源的保护、恢复、更新,以保证生态环境资源的永续利用。
第二、受益者补偿。主要是国内流域内、地区之间的生态补偿,主要解决我国内部流域内与地区间的生态补偿问题。当前我国应参照国际惯例,尽快制定发达地区的生态补偿实施机制。例如在世界环发大会上确定了发达国家每年应拿出其国民生产总值的0.7%用于发展援助(这种发展援助实质是生态补偿)。1992年以后,又出现了一种新的国际补偿机制,即“联合履约”。其基本作法是:为了减少温室气体排放,发达国家通过承担发展中国家的减少温室气体排放量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费用,以实现减少温室气体排放的目的。如美国已在非洲、拉美国家多次实施这种“联合履约”。
因此,我国应考虑,一方面,对于长江、黄河中上游地区在生态环境建设中付出的成本,除国家支付部分之外,下游生态收益地区也应分担一部分;另一方面,发达地区也可对经济欠发达地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给予专项经费支持。这样,生态建设者和经济开发者、上游地区和下游地区的利益和义务才能平衡,从而保证生态环境建设的可持续发展。
4、积极制订安置生态移民的产业发展政策
调整生态环境保护区域的产业结构,大力发展新型能源,搞好生态移民,应以项目支撑作为建立生态环境补偿机制的重中之重。要根据生态建设的需要,将新产业、新能源的发展列为重点支持范围。生态旅游、生态农业等新兴产业的崛起,为实施生态环境补偿提供了良好的产业选择。风能、太阳能、沼气等新型能源的开发利用减轻了生态恢复任务生态环境保护的难度,为从根本上解决生态补偿问题提供了前提和保障。在不适宜人类居住的地区,或人口负荷超过环境容量的地区,应进行科学规划、分期分批地组织好生态移民,将他们移居到适合居住的地区或经济发达地区,这也是生态环境建设补偿的一个重要措施。它既可保持生态环境不受破坏,减少污染,也便于集中管理和帮助他们尽早脱贫致富。
注释:
① 骆建华:经济生态化和生态经济化,《浙江经济》2004年第9期
②余利花:国外环保经济补偿机制面面观,《华南新闻》,2004年08月26日
第三版
参考文献:
1、骆建华:经济生态化和生态经济化[J],《浙江经济》2004年第9期
2、余利花:国外环保经济补偿机制面面观[N],《华南新闻》,2004年08月26日 第三版
3、李克国:我国的环境投入现状及分析[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1995
4、王金南、陆新元、杨金田:中国与OECD的环境经济政策[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7
5、弗里德约夫:1998/1999环境与发展国际合作年鉴[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9
6、世界银行环境局:里约后五年——环境政策的创新[M],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1998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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