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规划要体现生态化

作者:朱春玉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8-20

  建立生态城市规划理念引导法律法规制订
  阅读提示

  ■建设可持续性的生态城市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
  ■必须从生态系统的角度进行生态城市规划
  ■人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主导作用

  ■城市生态系统必须有利于促进人类的健康和精神愉悦

 

  建立生态城市规划法律理念,有利于引导生态城市规划立法。生态城市规划理念应包括以下6个方面内容。


  第一,建设可持续性的生态城市是解决环境问题的关键。地球生命系统正发生着有史以来最剧烈的生态退化和景观破碎,全球自然环境的恶化,如物种灭绝、全球变暖、环境变化、土壤流失、海洋生态系统破坏等,与这种“反自然”的城市发展模式息息相关,而生态城市规划与建设能在一定程度上阻止生态退化和景观破碎。


  第二,必须从生态系统的角度进行生态城市规划。也就是说,城市中的环境资源(例如土地、水和空气)必须在一定的生态系统中被认识和管理,而不能只是作为孤立的环境媒介被认识和管理。例如,城市蔓延是西方城市规划中面对的主要难题之一,目前在我国的许多大城市也不同程度地出现了。城市蔓延产生了多方面的负面影响:一是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的使用效率下降,城市公共投资加大;二是对汽车使用的依赖增加,造成了环境污染、交通拥挤和能源紧张;三是强化了由经济和社会地位的差异而造成的社会隔离;四是由于城市空间拉大,交通压力增加,住房价格上涨,造成生活其中的人特别是中青年人的焦虑情绪增加,幸福感下降。


  第三,城市是拥有能源和资源流动系统的生态系统,人类是这一生态系统的关键物种。城市生态系统,是指城市中进行物质能量流动的因素,通过生命代谢作用、投入产出链、生产消费链进行物质交换、能量流动、信息传递而发生相互作用、相互制约,构成具有一定结构和功能的有机联系的整体。应当认识到,人类对城市生态系统的研究处于起步阶段,对于其运行规律,人类知之不多,在城市规划中必须贯彻预防原则。所谓预防原则,从根本上说就是“较少的即较多的”原则。也就是说,人类的开发越少,生态系统就越容易保护。


  第四,人类在城市生态系统中起主导作用,城市生态系统必须有利于促进人类的健康和精神愉悦。生态城市应该是关心所有人的、没有歧视的城市;是全体居民的基本需要得到满足的城市;是所有人在社区或城市内感到安全的城市;是尊重文化和社会多样性的城市;是每个人有机会表达自己意愿,参与规划、建设和管理的城市。


  第五,将土地利用和环境保护统一起来。我们所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如大气污染、水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以及生物多样性减少等与我们如何使用土地密切相关。目前我国土地利用规划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环境保护和土地利用的严重分离,这严重影响了城市规划的质量和环境保护的实际效果。


  第六,将魅力作为生态城市规划法律理念。生态城市规划法律理念中的“魅力”是一个融合了自然、文化、历史、个性的综合概念,强调人类对生态系统的体验,强调尊重自然和人类的健康。魅力并不等同于视觉的美丽。美丽是使我们的审美感觉愉悦的一种性质,经常来源于我们对客体的线条、色彩或者图案的审美体验;而魅力以不可抵挡的方式影响我们、吸引我们,感动我们的心灵,带给我们更深刻的体验。在城市规划中坚持“魅力”理念,就要求将“尊重自然、尊重历史、尊重文化、尊重创新”很好地融合起来,寻求城市与人类心灵的沟通。

 

  生态城市规划立法应遵循三个原则
  阅读提示
  ■利益衡平原则:衡平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社会公平原则:城市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正

  ■城市设计与自然相结合原则:生态城市规划立法要尊重自然


  生态城市规划立法时,应该遵守利益衡平、社会公平、城市设计与自然相结合等原则。


  利益衡平原则:衡平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


  生态城市规划立法应该衡平行政权与公民权以及相应的公共利益与个人利益,从权利义务的角度来审视城市规划法。正确调整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的关系是生态城市规划立法必须解决的重大问题,而要协调规划所涉及的各方面利益,则必须遵循利益衡平原则。它包括两方面涵义:一是立法上权利义务的公平配置;二是利益衡量方法贯穿于整个城市规划法的编制与实施过程。


  根据这一原则,生态城市规划立法既要注重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又要重视保护规划所涉及到的行政相对人的利益;既要注重保护生产者、开发商和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又要十分重视保护因规划实施而需要征用其土地、拆迁其房屋的农村经济组织、农民和城市居民的合法权益。同时,规划过程所涉及到的行政权与公民权都需要制约,因为不受制约的行政权和公民权都可能被滥用,必须设置一套有效的约束机制。


  社会公平原则: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正


  公平作为一种理想历来被人类社会所追求。之所以将社会公平作为生态城市规划的立法原则,因为凡是存在利益分配的地方以及涉及对这种利益分配的评价,都会产生社会公平问题,而城市规划从根本上说,就是对现有的城市资源的一种利益分配。


  生态城市规划立法应综合平衡社会公平、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的多重目标,强调社会系统、环境系统和经济系统三大系统之间的协调,特别是通过城市规划,在一定程度上实现社会公正,缓解由经济发展而产生的贫富差距对人们的居住方式、活动空间以及心理的负面影响。


  目前城市规划中社会公平的突出问题是,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城市土地开发的市场化加剧,在城市规划中经济利益被置于突出重要的位置,而社会整体利益没有被重视,弱势群体的基本住宅权得不到保障,城市公共基础设施没有公平地惠及广大的城市居民。


  城市设计与自然结合原则:尊重自然,自然优先


  在城市规划中还要贯彻“设计结合自然”的思想,尊重自然,将保护现有自然资源、维护自然过程作为利用和改造自然的前提。自然景观有其自身稳定的结构和功能,人为的设计必须与之相适应,使人为引入的景观元素所带来的影响减至最小,以保证整体景观结构和功能的完整性。应尊重土地本身的演化规律,按土地的自然演进过程来选择规划的目标。


  美国“生态城市建设者”组织负责人、城市设计专家理查德·瑞杰斯特在其著作《生态城市伯克利:为建设一个健康的未来建设城市》中对理想中的生态城市做了描述:“中心城区是被开敞的农田、自然景观用地所环绕的集聚住宅和不同功能混合使用的大型建筑。在这里,生物资源得到极大的丰富。通过溪流恢复、温室培育、屋顶花园、太阳能收集器,风力发电机以及针对地面与屋顶径流的水泵和天然蓄水池等,对自然能源进行更为充分的利用。”


  建立以生态城市为理念的规划制度,目的就是建立一个世“内”桃源。在这个新的桃花源中,既让城市居民充分享受现代文明,又拥有像《桃花源记》所描绘的“芳草鲜美,落英缤纷”、“黄发垂髫,并怡然自乐”的充满神奇魅力的生存环境。


  作者系郑州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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