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建设中的几个基本理论问题

作者:刘福森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1-15

  作者:吉林大学哲学基础理论研究中心 刘福森

  只有减少人类对自然的消费,维护自然生态系统的自我修复能力,人类才能可持续地生存下去。资料图片

  党的十八大提出把生态文明建设作为我国的发展战略任务之一,标志着我国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进入了一个更高的发展阶段。本文的宗旨是从探讨生态文明理论的基本问题出发,解析我国进行“生态文明建设”的历史意义。

  生态价值观:生态文明建设的价值论基础

  “生态价值”概念是“生态哲学”的一个基础性概念,因而研究生态文明,必须弄清生态价值的含义。十八大报告中第一次使用了“生态价值”概念,标志着我党提出的“科学发展观”已经超越了西方建立在工业文明基础上的不可持续的发展观,成为与生态文明时代相适应的可持续的“新发展观”。

  “生态价值”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的含义:第一,地球上任何生物个体,在生存竞争中都不仅实现着自身的生存利益,而且也创造着其他物种和生命个体的生存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任何一个生物物种和个体,对其他物种和个体的生存都具有积极的意义(价值)。第二,地球上的任何一个物种及其个体的存在,对于地球整个生态系统的稳定和平衡都发挥着作用,这是生态价值的另一种体现。第三,自然界系统整体的稳定平衡是人类存在(生存)的必要条件,因而对人类的生存具有“环境价值”。

  对于“生态价值”概念的理解有两点尤其值得我们关注:首先,生态价值是一种“自然价值”,即自然物之间以及自然物对自然系统整体所具有的系统“功能”。这种自然系统功能可以被看成一种“广义的”价值。对于人的生存来说,它就是人类生存的“环境价值”。其次,生态价值不同于通常我们所说的自然物的“资源价值”或“经济价值”。生态价值是自然生态系统对于人所具有的“环境价值”。人也是一个生命体,也要在自然界中生活。人的生活需要有适合于人的自然条件:可以生息的大地,清洁的水、由各种不同气体按一定比例构成的空气、适当的温度、一定的必要的动植物伙伴、适量的紫外线的照射和温度等等。由这些自然条件构成的自然体系就构成了人类生活的环境。这个环境作为人类生存须臾不可离开的必要条件,是人类的“家园”,是人类的“生活基地”,因而“生态价值”对于人来说,就是“环境价值”。

  人与自然之间始终存在着两种不同的基本关系:首先,从实践论(人本学)的关系看,人是主体,自然是人的实践和消费对象。在这个关系中,只有当自然物进入人的生产实践领域,作为生产的原料被改造时,自然物才具有了价值。这就是人们常说的“资源价值”和“经济价值”。这种人与自然之间的实践关系所引发的后果,一方面使人获得了生活资料,满足了人的消费需要与欲望;另一方面也使自然物在人的生产与消费中被彻底毁灭,失去了其本来的存在性。其次,人与自然之间还有一种“存在论”的关系。在这个关系中,人与其他自然物种一样,都是自然生态系统整体中的一个普通的“存在者”,它们都必须依赖于作为整体的自然系统才能存在(生存)。自然生态系统整体的稳定平衡是一切自然物(也包括人)存在的必要条件,在这个意义上说,自然物以及自然生态系统的整体对人的生存具有“环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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