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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信息保障立法:问题与完善 | |||||
http://www.eedu.org.cn 作者:常纪文 文章来源:科学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6-22 | |||||
首先,环境信息权还不是一项完整的权利,公民的环境信息权还没有被宪法、《环境保护法》和其他环境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为一项全面的基本法权。目前环境信息权的称谓,大多停留在政治口号和政策层面。基于此,应当修订宪法、环境法律和法规,把环境信息权作为一项环境基本权利予以确认和细化,并使之成为环境行政管理权、环境决策权、环境参与权的法权基础。 其次,环境信息权保障的范围有限,与居民生活环境有关的工程建设知情权、决策信息权还得不到有效的保障,居民无法得知具有高环境风险的企业的环境信息。基于此,国家的环境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在制定或者修订时,应根据实际情况逐步扩大环境信息权的保障范围。这项保障工作,应当从与居民生活、身体健康和生命保障最紧密和最容易做的领域开始。 第三,环境信息权保障的程序不完善,立法偏重于政府或者企业公布环境信息的程序,对于居民主动行使环境信息权的保障程序,目前的法律制度很不健全。基于此,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的程序规则的基础上,在条件成熟时,专门颁布双轨式保护环境信息权的《环境信息公开与获取程序规则》。 第四,环境信息权法律救济的手段不足,主要表现在公民得到很多环境信息的过程并非行使权利的结果,而是享受政府行使环境管理权所形成的反射利益。也就是说,能够得到司法救济的环境信息权的范围过窄。另外,环境信息救济的渠道过窄,居民在环境信息权利被侵犯时,难以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帮助。基于此,有必要在司法中立的基础上,建立起环境公益诉讼或者环境公民诉讼制度。 第五,法律责任不严厉,无法发挥法律的爪与牙的功能,难以有效起到预防、控制和制裁的作用。基于此,有必要借鉴域外的经验,加大拒绝提供数据和提供虚假数据行为的惩罚。[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员 常纪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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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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