循环经济与环境保护立法

作者:闫敏    文章来源:中国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6-16

我国目前发展循环经济,必须改变现有以环境污染防治为核心的环境法体系。环境保护不仅包括污染防治,还应包括自然环境与资源的保护,提高环境质量。而我国《环境保护法》在环境管理机构设置、环境保护基本原则及法律责任等方面存在重污染防治规范而轻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措施的缺陷,这是造成我国目前自然环境与资源保护不力的一个重要原因。鉴于我国资源破坏的趋势未得到根本遏制,我国《环境保护法》应明确规定自然资源无论是属于国家所有还是集体所有都要依法接受国家的管理;在保护环境与资源条件下,国家应依法保障生产者的使用权,特别是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坚决制止一些地方政府违法圈占农地、大兴土木的行为。同时从法律上明确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管理权限,凡国家重要自然保护区、跨省、自治区的自然保护区、自然资源应统一由国家管理。

同时,加快环境立法步伐。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法规大多是在20世纪80年代末或90年代初制定的。当时的立法目的、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还带有计划经济色彩。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这些法律、法规已经不适于保护改善环境,不符合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如我国《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中规定的排污收费标准低于企业治理污染的费用,使企业宁愿向国家缴纳排污费而不愿积极治理污染。另外,对有毒有害物质,如放射性物质、监控化学品及农药的管理等大部分是通过行政规章予以规范,而这些有毒有害物质一旦进入环境,对环境和人类造成的危害是难以消除的,将危及子孙后代的安全。因此,对有毒有害物质的控制和管理应由人大专门制定法律,以规范有毒有害物质的安全管理行为。再如,以湿地保护为例,湿地具有调蓄洪水、调节气候、净化水体、保护生物多样性等功能,我国湿地类型多,但目前没有专门保护湿地的法律、法规,即使《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和《水法》等相关法律,也没有涉及湿地保护的条款,这严重影响了我国的湿地保护。

环境法制建设是一项非常复杂的系统工程,对于发展循环经济至关重要。只要我们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全面、协调和可持续的发展观,通过我国环境法制建设,必将促进我国环境与社会经济的发展。  (国家信息中心博士后科研工作站闫敏博士后摘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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