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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如何了局?

Eedu.org.cn 作者:张俊 曹俊 李成…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7-20

紫金矿业污染事故造成了汀江大量的鱼死亡。 CFP供图


  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发生后,各方进行了积极调查和处理。
  污染事故损失要赔偿,违法人员要追责,那么污染损失数据、间接损害该如何认定?谁为生态损失埋单?肇事企业、防渗系统设计施工单位、监管部门相关责任人又各有什么责任?环境责任保险又能在类似事件中发挥多大作用?
  本报记者采访了中国政法大学杨素娟副教授、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王文华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竺效副教授,对紫金矿业污染事故及其后续的处理进行探讨。


谁为汀江生态损失埋单?

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企业不能逃避生态恢复责任


  ◆中国环境报 记者张俊
  福建省紫金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7·3”污水渗漏事件,至今已过去10多天。上杭县政府近日在通报紫金矿业铜矿湿法厂意外渗漏事件时指出,目前政府已经以6元/斤、12元/斤的价格收购了当地居民的鱼以及鱼苗,费用暂时由政府垫付。
  另据悉,紫金矿业集团总裁罗映南承诺,将依照事故调查结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有消息透露,紫金矿业董事长陈景和称,已经拿出了1亿元应对这次渗漏事件。
  此次污染事件的污染赔偿究竟应该如何开展?目前存在哪些问题?紫金矿业又是否会为其造成的生态损失埋单?这些问题成了公众关注的焦点。本报记者近日对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杨素娟进行了采访。
  378万斤还是58万斤:
  损失数据谁说了算?
  虽然当地政府正在收购受毒害的鱼,但政府并未给出明确的受损鱼的有关数据。对有媒体报道的仅棉花滩库区死鱼和鱼中毒约达378万斤的说法,当地政府予以否认,称只有58万斤。当地政府提供的数据尚不足媒体报道的零头,并不被当地渔民认可。
  当地政府的做法是否妥当?杨素娟说,当重大污染事故发生时,如果企业出面,既容易激化矛盾,也不利于被害者的赔偿与救济。这时,地方政府为了缓和矛盾,拿出一定金额来率先进行紧急救助,非常有必要。
  受损鱼的数字为什么会有这么大的差距呢?杨素娟认为,污染事故是7月3日发生的,企业7月12日才披露有关信息,而地方政府在这段时间也未按有关法律、法规要求进行环境信息发布。但与之相对应的是,地方政府却在非常短的时间,确定了渔民的损失。
  “为什么认定污染损失这么快呢?这几百吨巨大的数据差距怎么来的?政府的数据是怎么来的?这些数据又是否得到了渔民的认可?”杨素娟说,政府应该信任渔民。损失的是渔民利益,因此,渔民最清楚。仅靠政府对死鱼过秤来计量损失,未免太原始了,也容易贻误事故处理的最佳时机。
  五年不能养鱼:
  间接损害如何认定?
  这些渔民除了目前的损失以外,当地政府还出台了规定:棉花滩水库5年不能养鱼。目前,一部分当地渔民正拆除渔网,还有一部分渔民在观望中。对于这样的损失,该怎么认定,又如何赔偿呢?
  杨素娟说,此次突发污染事件造成了大面积污染和生态环境的破坏,它必然存在持续时间和恢复期均较长的问题。它持续多长时间、破坏程度有多大、要花多少钱、又该利用哪些技术才能恢复?这些需要渔业专家、环境专家、工程专家、水文专家等来进行科学评估。
  “索赔会是一个漫长而艰巨的过程,因为间接损害目前存在认定难的问题。”杨素娟说,当地渔民、居民的损害应该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直接损害,即目前的鱼、网箱等;一部分是间接损害,如恢复环境的人力成本,几年不能养殖的损失,收入减少等预期利益损失。
  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对间接损害赔偿一般是如何认定的呢?杨素娟说,目前虽然法理上支持间接损害,但在实际案件审理过程中,因为评估认定难、额度大等原因,其评估与计量方法均没有相关规范,法律上也没有明确规定。
  汀江现生态危机:
  谁为生态损失埋单?
  除了渔民的损失,对于当地的母亲河汀江来说,已经酿成了一场生态危机。虽然紫金矿业承诺,将依照事故调查结论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赔偿,但他们最终是否会为当地的生态损害埋单?事故性处置、恢复性处置又能否做到?
  杨素娟说,企业污染事故后的生态恢复,理应是企业的责任,这是《环境保护法》“谁污染谁治理”原则中早有定论的。但从沱江事件到松花江事件等类似事件的处置过程,我们发现,企业对生态损害就是不管、不赔的态度。
  是因为技术问题导致企业无法对生态损害负责吗?杨素娟说,企业如果要承担责任完全是可以做到的。河流生态恢复的方法很多,比如可采取适当的化学、生物、物理等方式,因此,具体河流生态恢复需投入的各种费用和断流期间的损害均是可预期、能计量的。对可以计量的,企业应以货币化方式支付;对于不能计量的,可要求企业定期给付。
  她说,我们完全可以请有关专家和专业公司做出生态恢复方案,由企业进行先期投入,再进行滚动式支出,最终形成政府督导、企业支付、专业公司实施、公众监督的机制。
  那么,是什么原因导致企业得以逃避其生态恢复的责任呢?杨素娟说,这是经济利益优先观念导致的恶果。现在企业与地方政府往往坐在一条板凳上。出了问题,政府出面救急;等风头过去了,就无人再对生态进行恢复。等污染累积到一定程度,严重影响到生产生活时,再由地方和国家政府埋单进行恢复。
  杨素娟指出,目前,生态环境恢复方面立法不足,是企业能规避其应负责任的另一主因。她说,这既不符合法理,有失社会公平,又违背了提升环境法治、建设和谐社会的要求。
  她认为,应加紧污染损害赔偿立法,让企业承担应负的损害赔偿和生态恢复的责任,同时加大对环境损害评估方法、技术、指标的研究与制定,并建立相关保险、基金等配套制度。
  杨素娟最后强调,损害赔偿不能够仅是事后的补救,环境损害必须是事前预防、动态预防,预防远胜事后补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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