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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降耗也要“两手抓” | ||||||||
http://www.eedu.org.cn 作者:王维城 资讯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5-23 | ||||||||
我国去年单位GDP能耗没有完成降低4%的目标,为2010年完成降低20%的约束性目标增加了难度。但是,去年政府在节能降耗上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积极的进展,单位GDP能耗从前3年逐年上升的趋势,改变为下降的趋势(降低1.23%),出现了转折点,是可喜的,这是个方向性的转折。 我国能源消费总量逐年增加的原因很多,除产业结构、能源利用效率等因素外,外贸顺差中高耗能产品的出口也是重要影响因素之一。 鉴于节能降耗任务面临的严峻形势,国家管理此项工作的办法有必要转变,应当强化用法律和经济手段管理节能降耗工作。长期以来,国家对各级地方政府和行政部门负责人政绩的考核指标,实际上有硬有软,经济总量GDP和财政收入是最硬的,而节能降耗和环境保护的指标是第二位的。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提出,要“认真落实节能环保目标责任制,实行严格的问责制”,应该说是表明了中央政府的决心,但是能落实到什么程度有待观察。如果多数省份都不能完成指标,又如何问责? 目前,政府主管部门采取与各地区和高耗能企业签订节能减排目标责任书的行政命令的办法,去解决各地区和企业的节能降耗问题,取得的效果可能是一时的、被动的,不是自觉的。建议加快政府职能的转变,深化政企分开和政事分开的改革,在解决节能降耗问题上,要从以行政手段管理为主转向以严格执行法律(节约能源法、可再生能源法等法律)和大力强化用财政、价格、税收、贷款、政府采购等经济手段,调动各企业、各行业、各部门节能降耗的主动性和积极性。只有动用经济手段,才是动真格的。 节能降耗也要“两手抓”——一手抓法律,一手抓经济。我国的《节约能源法》正在加紧修订之中,今年6月将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在《节约能源法》出台后,应该制定有利于节能的消费税政策,引导消费者购买节能环保的产品和节能住宅;制定有利于资源节约的资源税政策;制定有利于鼓励节能技术和设备进口以及限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产品出口的关税政策;还应该制定有利于限制能耗的单项“生态税”税种,如限制二氧化硫排放的“硫税”,限制温室气体排放的“碳税”等等。严格依法纳税的结果将是:你节能就省钱,你不节能就多掏钱,从而改变目前违法成本低、守法成本高的怪现象。此外,国家还应该用公共财政建立节能基金,用于补贴和激励节能产品的推广使用和节能技术的开发研究。(王维城 作者为全国人大常委、全国人大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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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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