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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执法赏罚分明 垃圾分类这道难题怎么破解?

Eedu.org.cn 作者:朱贤婧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29
  城市生活垃圾的处理是令各级地方政府十分头痛的事情,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垃圾处理的科学化、现代化刻不容缓。

  虽说各地政府都投入巨资建造了为数不少的垃圾处理场,垃圾处理的能力大大提高。然而,由于人们的观念问题和传统陋习,垃圾的分类投放、回收始终难以真正实现。

  举例来说,医院、印刷、彩扩等行业产生的“暗房”危险物——废显影液、定影液、胶片、相纸、感光材料及药品等,其处理情况令人担忧。据业内人士粗略估计,单是上海5000多家单位企业的“暗房”危险物每年就高达近万吨,可是,据上海真源废物处理有限公司(上海首家处理这种特种危险废弃物的企业)介绍,2008年这一企业累计收集处理“暗房”废弃物640吨,仅占总量的7%左右,全市其余“暗房”废弃物都作为一般垃圾处理了。这些不可能被一般垃圾处理场或污水处理厂处理好的特殊污染物将对我国的土壤、水体和人民的健康造成巨大危害。

  对策之一:领导挂帅,全民动员

  虽然我国已制定了一些环境法律法规,但因为干部群众的守法意识不强,往往为了地方或单位的经济利益或图个人的方便而不能自觉遵守。因此,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的主要领导必须亲自挂帅抓宣传教育,发挥新闻媒体、网络、学校、企事业单位的负责人、社工等的宣传作用,组织大量志愿者走进居民区、商业街和企事业单位,向每一个人宣传垃圾分类投放的重要意义,让大家了解各类垃圾回收利用的价值和分类常识,把垃圾分类投放变成自觉行动。

  对策之二:细化法规,明确职责

  我国的环境法律法规和地方有关规定虽然都包含一些关于城市垃圾处理的原则性条款,可是对操作层面的规定都不够具体,所以各地的分类垃圾箱都成了“统货”垃圾箱;我国在成为资源消耗、浪费大国的同时,也成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数量最少和水平最低的大国,我们应该好好学习瑞士、日本等国的经验,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细化现有的垃圾回收处理法规,制定市民垃圾分类投放、环保行为监督、垃圾分类收集运输、再生资源处理等具有约束力的地方性法规,明确垃圾投放者、社会监督者、收集运输者和分类处理者等各自的职责,让每一个人都明白自己在垃圾处理方面应尽的义务和应负的法律责任,采用责任到人的办法防止以往的环保行动“一阵风”现象,形成法规制约下垃圾分类投放、回收的全民行动。

  对策之三:改进容器,便于投放和回收

  我国各地的垃圾回收装置样式五花八门,所用材料也各式各样。不可否认,我们在垃圾容器的生产和安置方面已投入了许多,然而,为了便于垃圾的分类投放和回收,我们要尽量设计、生产出更方便、耐用、美观的分类垃圾箱,既容易分辨又便于投放,也便于取出和清洗。要特别重视“暗房”危险废弃物的特殊回收容器的设计和制造,防止因收集、搬运时散落造成污染。对大型电子废弃物垃圾的回收可以组建专业的服务公司,采用进小区、进单位的上门回收办法,让有资质的企业进行专业化拆解,使有效部件得到更为精细化分类和重新利用。

  对策之四:严格执法,赏罚分明

  当人们的文明素质尚未达到一定高度的时候,适当的奖惩制度还是必要的而且是有效果的。对于自觉遵守垃圾分类投放法规的人们、认真宣传垃圾分类且有显著成效的志愿者和一丝不苟地做好垃圾分类回收工作的环卫工人,我们应该给予表彰和奖励,让他们在受到全社会尊重的同时得到物质上的实惠,使垃圾分类回收和利用迅速赶上发达国家的水平。

  有奖也必有罚,对那些拒不执行垃圾分类的投放者,在多次劝说无效之后,必须给予在适当范围内的批评教育,有工作单位的要通知其领导,协助帮教,同时对其进行罚款或要求其强制性担任卫生执法志愿者。对知法违法的人进行严肃的批评教育和严厉的行政处罚很有必要,只有让其牢牢记住乱丢垃圾的代价,才有可能纠正陋习。

  最后,政府要全力支持可再生资源回收处理的企业的经营,尤其是对城市危险废弃物回收处理的定点收集或收购,应给予地方财政补贴,这样,在废弃物回收率迅速提高的同时,也能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更有效地解决城市垃圾危害生态和浪费资源的问题。

  (作者系同济大学环境工程系97级毕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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