灾区重建“生态先行” 部分项目或延缓审批
尽管各方对灾后恢复重建的热情高涨,但一些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恐怕并不会顺利过关。
连日来,国家环境保护部起草的《环境影响评价区域限批管理办法(试行)》(下称《限批管理办法》)正抓紧征求各方意见,反馈时间定在本月15日。
《限批管理办法》第四条“区域限批”提出,“对生态破坏严重或者尚未完成生态恢复任务的区域”,环境保护部可以“暂停审批该区域内对生态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这次灾害发生地区恰恰是我国生物多样性丰富、生态环境非常敏感的地区,是长江上游重要的生态屏障。灾区地处岷山——横断山生物多样性保护关键地区。地震对灾区脆弱的生态环境造成了极大破坏,可能会严重损害灾区生态系统的基础。
国务院近日公布的《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条例》也体现“生态先行”的理念。该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灾后恢复重建,应当遵循“经济社会发展与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相结合”的原则;第二十五条也规定,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规划应当包括防灾减灾和生态修复规划等专项规划。
6月11日,环保部环境规划研究院副院长王金南等人在环保部网站发表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开展地震灾后恢复重建》一文认为,汶川地震重灾区都处在龙门山地震带上,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洪水灾害频发,生态环境极其脆弱。根据主体功能区划的原则,这些地区都应划成限制开发区或者禁止开发区。因此,灾区重建必须要考虑到这些问题,再不能简单地按照传统做法,把城市和高危产业简单地布局在地震带上。
王金南承认,从目前来看,要对重建总体规划和专项规划开展全面的环境影响评价,无论从时间安排、资源支持、地方配合等方面都有很多困难,因此要建立一个“灵活的、快速的评价机制”,重点对重点灾区重建的选址规模、工业布局规模、环境基础设施等提出要求。
环保部副部长潘岳此前在甘肃陇南地震灾区调研时也表示,重建不应是简单的恢复。要开展灾区生态环境对重建活动可承载能力的研究。生态环境必须作为考量灾区重建生产力合理布局的基础指标,规划环评必须作为科学决策重建规划的基础依据。
Tags: 灾区重建,生态,项目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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