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补偿金制度有望法制化
据了解,为有效治理子牙河流域的环境污染,2008年初,河北省在这一流域试行生态补偿金扣缴政策,即“水质超标,扣地方财政的钱”,以此作为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2008年9月,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时提出,建立生态补偿金制度可以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督管理责任,这一做法应予以法制化。为此,《条例(草案)》二审稿新增第二十二条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地区,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补偿金。具体补偿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草案)》还规定,禁止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镇污水管网、垃圾站点等排放、倾倒有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废物。
此外,《条例(草案)》对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条例(草案)》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条例(草案)》,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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