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环境生态网 >> 资讯 >> 各地要览 >> 华北 >> 河北 >> 正文

生态补偿金制度有望法制化

Eedu.org.cn 作者:曹培锋 周迎久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4-15
  中国环境报记者 曹培锋 通讯员 周迎久 石家庄报道 记者日前从河北省环保厅了解到,《河北省减少污染物排放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已经河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的第二次审议。其中,建立生态补偿金制度、对未安装自动监测设备的排污单位进行高额处罚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
  据了解,为有效治理子牙河流域的环境污染,2008年初,河北省在这一流域试行生态补偿金扣缴政策,即“水质超标,扣地方财政的钱”,以此作为子牙河流域水污染生态补偿资金。2008年9月,部分省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对《条例(草案)》进行初审时提出,建立生态补偿金制度可以强化地方政府的环境监督管理责任,这一做法应予以法制化。为此,《条例(草案)》二审稿新增第二十二条规定:“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控制指标,造成相邻地区环境污染加剧或者环境功能下降的地区,应当向相邻地区支付生态补偿金。具体补偿办法由河北省人民政府制定。”
  《条例(草案)》还规定,禁止排污单位向环境或者城镇污水管网、垃圾站点等排放、倾倒有毒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性病原体等危险废物。
  此外,《条例(草案)》对排污单位的法律责任进行了细化。《条例(草案)》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安装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按照规定与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监控设备联网、监测设备未正常运行或者擅自拆除、损坏自动监控设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条例(草案)》规定,排污单位不正常使用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依据《条例(草案)》,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处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两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应缴纳排污费数额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限期治理的期限不超过12个月;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或者关闭。



  • 上一篇资讯:
  •  
  • 下一篇资讯: 没有了
  • 责任编辑:ahaoxie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
    您的评论
    姓 名: * Oicq:
    性 别: Msn:
    E-mail: Icq: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验证码: *
  • 请遵守《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各项有关法律法规。
  • 严禁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损害国家利益、破坏民族团结、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破坏社会稳定、侮辱、诽谤、教唆、淫秽等内容的评论 。
  • 用户需对自己在使用本站服务过程中的行为承担法律责任(直接或间接导致的)。
  • 本站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评论内容。
  • 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个人观点,与本网站立场无关。
  • 内容搜索

    推荐文章

    广告资讯

    绿色生活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