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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鄂湘:我国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亟待完善

Eedu.org.cn 作者:刘元旭    资讯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20
    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万鄂湘在此间指出,当前我国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亟待进一步完善。

    在19日天津召开的由最高人民法院主办的水资源司法保护研讨会上,万鄂湘说,长期以来,我国把水资源保护作为关乎民生的重要问题予以高度重视,全国人大相继颁布了《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一系列有关水资源保护的法律,基本形成了比较完善的水资源环境保护法律体系。

    万鄂湘说,水环境保护现状不容乐观。近年来随着工业化、城市化进程不断加快,我国水污染事件频繁发生,除由海事法院受理的因船舶碰撞、搁浅等事故造成的货油、燃油及其他船载有毒有害物质溢出污染海域纠纷外,未通航的河流和内陆湖泊的污染事件也日益增多,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不足的问题日益凸显,亟待进一步完善。

    万鄂湘说,我国的10个海事法院分布在沿海和长江的10个重点流域,具有按流域、跨行政区域设置的特点,对于水资源保护具有独特的地位和优势。但限于案件受理范围的规定,海事法院只管辖海上以及通海可航水域的污染案件,不包括黄河、淮河、辽河等重要跨省市未通航河流以及洞庭湖、鄱阳湖、太湖、巢湖、滇池等内陆湖泊发生的水污染案件,而地方法院由于受行政区划的限制,难以管辖跨地区的江河、湖泊水污染纠纷,这些未通航河流和内陆湖泊实际上处于无司法保护状态,一旦发生水污染纠纷主要依靠行政执法解决,尚无统一司法管辖的体制。万鄂湘说,由于行政执法的主体环保部门隶属地方各级政府,在执法中客观上存在渠道、执法标准、程序规范不统一的现象,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已成为水资源环境保护的迫切要求。

    据介绍,去年以来,贵阳、无锡等地法院开始设立环境保护法庭,对跨行政区域内河流、湖泊发生的水资源纠纷案件实行集中管辖,成为建立跨区域水资源司法保护机制的一种有益探索和尝试,有利于打破地方保护主义,强化对水资源司法保护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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