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保障

作者:王雅卓 郑素娟    文章来源:光明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3/8/25

  石家庄经济学院 王雅卓 郑素娟

  生态文明是人类为保护和建设美好生态环境而取得的物质成果、精神成果和制度成果的总和,是一种人与自然、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相处的社会形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人民福祉、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必须树立尊重自然、顺应自然、保护自然的生态文明理念,把生态文明建设放在突出地位,融入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各方面和全过程,努力建设美丽中国,实现中华民族永续发展”。在生态文明建设的进程中,既需要有物质支撑和精神驱动,更要靠制度创新和机制保障。因此,要加快推进我国生态文明建设,就要不断探索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机制保障,逐步形成适应生态文明理念要求的“硬约束”。

  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机制。只有具备有效的政策引导,才能形成建设生态文明的强大保障和推力。我国目前已出台不少生态文明建设方面的政策,但往往指向单一领域,并未形成完整体系,而且有的政策之间尚存在不协调的情况。因此,需要在此基础上,借鉴地方生态文明建设实践的成功经验,完善生态文明建设的政策机制。应制定生态文明长远发展规划,明确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任务、指标体系、主体、方式、步骤、保障等方面的内容,统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的发展。完善经济社会发展评价体系,摒弃单纯追求GDP的传统观念,把生态效益纳入其中,建立体现生态文明要求的目标体系、考核办法、奖惩机制。健全生态补偿机制和政策,按照“保护者受益,享用者尽责”的原则,尽快建立区域生态补偿的长效机制,不断提高生态补偿标准,积极拓宽补偿资金的来源渠道,实现区域环境与发展的成本共担、效益共享。推进环境经济政策的革新,建立环境资源就是资产的概念,尽快制定和实施环境、资源税收政策,充分发挥政府公共财政的转移支付功能,保证那些为了保护全民环境资产而放弃经济增长速度的地区及群体的利益,从实质上提高环境资源的配置效率。

  优化生态文明建设的法律机制。我国生态法制建设起步较晚,存在诸多不足,滞后于现实生态问题和生态文明发展的需求,需要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具体国情进行整体优化,以适应生态文明建设新形势的需要。应完善环境保护法,修正其调整对象和范围,逐步将其调整为保护环境、资源和生态的生态法,并确认环境权为生态文明建设的目标性权利,具体规定保障其实现的环境知情权、环境参与权和环境诉权等派生性权利,赋予其基本法的地位,使之统领和指导整个环境资源立法。健全和完善现行环境资源专门立法,确认环境权益,填补立法空白,对民法、诉讼法、行政法、刑法和经济法等传统部门法进行“生态化”改造,完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逐渐形成生态文明法制建设的整体合力。建立健全生态文明建设的地方法规体系,对进行区域开发活动所应遵循的原则、管理机构及其基本职能、资源节约和生态环境保护的要求和基本管理制度等,以地方法规的形式予以固化,避免生态文明建设的随意性。

[1] [2] 下一页

 
分享到:
  • 上一篇文章:

  • 下一篇文章: 没有了

  • 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精彩图片
    文章评论
    数据载入中,请稍后……
      请您注意:
     ·请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维护互联网安全的决定》。
     ·请注意语言文明,尊重网络道德,并承担一切因您的行为而直接或间接引起的法律责任。
     ·环境生态网文章跟帖管理员有权保留或删除其管辖留言中的任意内容。
     ·您在环境生态网发表的言论,环境生态网有权在网站内转载或引用。
     ·发表本评论即表明您已经阅读并接受上述条款,如您对管理有意见请向文章跟帖管理员反映。

    绿色进行时
    推荐文章
    26年,守护滇金丝猴
    图为龙勇诚和张志明在巡山。  Arina Lindquist摄  第一次…
    绿色生活
    驴行天下
    考试频道点击排行
  • 没有考试

  •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关于我们 | 广告服务 | 联系站长 | 友情链接 | 版权申明 | 管理登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