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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执法暴露五大“怪现象” | |||||
http://www.eedu.org.cn 作者:记者李飞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15 | |||||
“环境执法绝不能软如豆腐,要像钢铁一样硬起来!”湖北省副省长阮成发在近期的各种有关会议和调研时反复强调了这一观点。 湖北省当前存在哪些环境执法问题?面临哪些不利局面?记者前不久随同国家环保专项行动督察组赴湖北5个地、市抽查了有关情况。 “土政策”挡执法 近3年来,湖北省环保专项行动都将清理地方限制环境执法“土政策”作为重要内容之一,但目前不少县、市政府仍推行以“宁静日、零收费、零罚款”为主要特征的“土政策”,严重影响和阻碍了环境行政执法与监管,导致一些环境违法问题长期得不到有效解决。 洪湖市人民政府2004年2月出台《洪湖经济开发区大兴工业园投资兴业优惠政策》规定:每月25日至30日为行政管理部门到企业进行例行检查的活动时间,其他时间为企业安宁生产日。 咸宁市纪委、监察局2005年11月印发《关于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八不准”规定》中明文规定,不准职能部门未经批准在企业“生产宁静日”(每月1日至25日)进入企业检查、收费和罚款。 江陵县人民政府2005年7月制订的《江陵县工业园区投资优惠办法》规定,“本级行政性收费实行零收费制”、“对园区企业实行封闭管理、挂牌保护”。 假“挂牌督办”顶执法 2005年,荆门市挂牌督办13家企业,但截至目前只有5家企业完成了整改任务;黄冈市蕲春县挂牌督办11家环境违法企业,目前仅结案两家;天门市挂牌督办7家环境违法企业,目前结案4家,其中吉港建材有限公司连续两年被挂牌督办,但至今仍未整改落实;洪湖三民化工有限公司长期超标排放污水,2005年被荆州市挂牌督办,要求2006年10月31日前达标排放,但这家企业至今未完成限期治理任务;黄石市鼎成科工贸有限公司铸造厂污染环境,2005年、2006年两年被当地挂牌督办,但企业拒不执行关停决定,仍在违法生产。 长期“试生产”拖执法 湖北省大多工业园区未开展规划环评,有的园区为了招商引资,随意降低准入门槛。 荆门市钟祥经济技术开发区共有34家企业,仅17家办理了环评手续,应完成“三同时”验收的有13个,但到目前为止仅有1家正在履行验收手续,有的企业违规试生产已达一两年。 潜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内共有25家企业、42个项目,未办环评审批的有17个;应完成“三同时”验收的有14个,目前已完成验收的只有3个。 一些已做环评的企业,并没有按照环评要求建设污染治理设施,如荆门市掇刀区工业园区内的荆门格林美有限公司已经生产几个月,但简单的沉淀池仍未建设完成。 “边建设边环评”骗执法 中、小型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比较突出,“边建设边环评”和“先建设后环评”的现象时有发生。孝感市嘉沦河温泉度假村在没有环保审批的情况下建设投产;广水市中山造纸厂5万吨包装纸项目2004年建成投产,至今没有办理“三同时”验收手续;咸宁市崇阳京钒冶炼公司600吨钒冶炼公司“三同时”不配套,环保设施至今未完善;武汉武钢潍苏威高级陶瓷有限公司滑板工艺扩资改造项目,2006年3月投入生产,2006年10月10日才补办环保手续,但至今未验收。 基层部门软执法 湖北省一些基层环境执法人员对存在的环境问题视而不见、思想麻木,上级没有要求的不查,老百姓没有举报的不查,缺乏执法者应有的责任感。 一些执法人员对法律法规、生产工艺、产业政策不熟悉,找不到、找不准问题,不愿管,不会管。 部分地方对辖区整体情况缺乏了解,对所监管的企业排污状况说不清,对重点污染源道不明,疏于监管。如荆门、潜江等地对工业园区的企业数量、企业类型和环境政策执行等基本情况不清楚,提供的信息与真实情况不相符。石首市环保局环境监察现场记录(停产整顿)与楚源公司试生产实际情况不一致,前后矛盾。 此外,有些地方对发现的环境违法问题不向政府报告,该处理的不处理,该停产的不下达停产通知书,以管代法、以收代罚。如潜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环评执行率和“三同时”执行率低,环保部门对企业的监督性监测数据显示部分企业超标严重,但2006年专项行动期间没有1家企业受到处罚。 十个“一律”剑指环境违法 “我们的环保工作存在很多问题,但我们不怕有问题,怕的是对问题视而不见、无动于衷。”2006年12月21日,在湖北省环保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上,湖北省副省长阮成发反复强调环境执法一定要硬起来。 阮成发要求,在下一步的环保整治工作中,要痛下决心,做到10个“一律”:一是新建项目未通过环评的一律不得开工;二是在建项目环保设施未达标的,一律不得投产;三是未按规定申请环保“三同时”验收、长期以试生产名义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停产整治,对污染严重的单位一律依法责令限期治理或关停;四是对没有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地方,省里一律停止审批新的工业项目;五是对没有完成环保目标责任书规定任务的地方,省里一律停止审批工业用地;六是对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所有违规码头、垃圾堆放场、畜禽养殖场等,一律限期取缔;七是对降低环境保护准入门槛、阻挠干扰环保部门现场执法检查的行为,一律予以纠正;八是对“宁静日”、“零收费”等违反环境法律、法规的地方保护政策一律废止;九是对县、市降低或取消排污费,经查实后,一律全额追收并上缴省财政;十是对存在环境污染和违法排污的企业,一律向金融机构通报情况,提示风险。 [2007-01-1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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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haoxie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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