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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活动中的政府决策探析 | |||||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光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5-12 | |||||
六、法治思维规范政府决策 我国的自然资源法律大多是计划经济时代的产物[25],所以法律的价值取向大多偏倚,对于维持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人口、经济、社会与环境资源的协调发展并最终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体现不够。而人大在立法过程中,又比较讲求立法计划和体系,使得环境立法侧重于体系结构;立法的目的有时更多地强调填补环境法律中的空缺,而不是直接针对社会中具体出现的环境问题,而我国公民又没有诉讼的传统,司法部门在推动法律实施方面,力度不够,其结果是,“中国在环境保护领域缺乏从地方法规到国家法律,从单项领域到基本法这样一个清楚的发展脉胳,法律也较多地充当了许多原则性政策规定,影响了法律的可施行性。”[26]这一点应引起我们的注意。许多“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做法其实质就是对国家法律的执行不力。这也要求我们在立法时力求详尽,防止执法中由于出现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使法律规范流于形式。特别是环境立法,由于牵扯到的相关人文、地理、经济、技术等因素过多,更易无功而返。 七、国外环保政府决策的借鉴性思考 环境保护应一切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实际出发,而不是去照搬国外的模式,任何一种相对成功的环境保护运营模式都决定于一定的社会存在。国情不同,同一模式执行起来肯定大打折扣。这是需要我们清醒地加以认识的。但是,他山之石,可以攻玉,如果我们适用借鉴得当,将恰到好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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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录入:anny 责任编辑:ahaoxie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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