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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法律保障

写在新修订的《科技进步法》即将实施之际
Eedu.org.cn 作者:万钢    资讯来源:科技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6-1
  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简称《科技进步法》)2007年年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将于2008年7月1日起施行。这部法律的实施,为推进全社会科技进步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和制度基础。准确把握和深入贯彻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对于新时期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科技进步法》是建设创新型国家的重要法律保障

  修订后的《科技进步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奋斗目标,明确了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方针、布局和基本制度,把我国长期以来在科技发展和科技体制改革中积累的成功经验,特别是2006年全国科技大会以来国家出台的一系列稳定促进科技进步的政策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党和国家对科技工作的新要求。

  《科技进步法》反映了当代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新特点。在科技迅猛发展和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从科学发现到技术应用及成果产业化的周期大大缩短,科技对经济社会发展的支撑和引领作用越来越突出,科技创新能力成为国家间综合国力竞争的关键。许多国家纷纷推出重要政策举措,包括为创新提供法律保障、制定创新政策和计划、加强重点科技领域的部署等,力图在全球竞争中掌握主动权。《科技进步法》根据当代国际科技经济发展的特点,对基础研究、前沿技术研究、社会公益研究以及高新技术产业化进行了全面规定,既规范科技工作本身,也明确了科技与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既突出基础研究的超前部署和稳定支持,又强调了技术开发、科技应用、技术转移以及创新链与产业链的结合与互动,在保障科学技术自身持续发展的同时,强化了科学技术对经济社会发展的引领和支撑作用。

  《科技进步法》反映了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对科技工作的新要求。党的十七大把“自主创新能力显著提高,科技进步对经济增长的贡献率大幅上升,进入创新型国家行列”作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内容。为此,《科技进步法》明确了“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发展指导方针,进一步强调“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应当依靠科学技术,科学技术进步工作应当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在科技创新部署上,《科技进步法》突出了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并特别规定了对各类企业技术创新的扶持措施;对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明确其实行产学研结合的发展方向;对国家科技计划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外,允许将知识产权授予项目承担者,鼓励科技成果的应用和扩散。同时,采取税收优惠、政府采购、技术政策、产业政策和金融支持等综合手段,对自主创新活动和产业发展中采用新技术予以引导和扶持。

  《科技进步法》反映了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科学研究需要科技人员长期默默无闻地刻苦钻研,容不得半点虚假,在这一过程中也难以避免一次又一次的失败。因此,必须为科技人员营造鼓励自由探索、倡导科学精神的学术氛围。《科技进步法》在充分保护科技人员接受继续教育、合理流动等一系列合法权益的同时,首次以法律形式提出了科研诚信建设和宽容失败的理念与制度,尊重科研失败对后续研究的价值,明确要对高风险科研项目中的科研失败给予理解、宽容和保护,摒弃浮躁情绪和急功近利心理。同时,要加强科研诚信建设,鼓励创新,惩戒造假,通过建立学术诚信档案、明确科技人员的学术规范和职业准则,培养和提高他们的职业水准和科学精神。

  二、《科技进步法》是推进各项科技工作的行动指南

  《科技进步法》全面确立了新时期科技事业发展的基本制度,明确了政府推进科技进步的各项职责。贯彻落实《科技进步法》要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做好配套制度的制定和实施,形成有利于自主创新的制度环境。《科技进步法》中各项制度的实施,需要配套的法规、政策作为保障。要以《科技进步法》所确立的基础性制度为依据,对照科技事业发展的制度需求和科技工作的规范化要求,从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制度等多个层次开展配套制度的研究制定工作。2007年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领导下,有关部门已经完成并发布了76项国家中长期规划纲要配套政策实施细则,从政策落实的操作规范和执行程序上使法律和政策得以落实。在此基础上,我们要加强配套细则实施过程的调研和评估,及时发现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并提出解决措施,不断完善科技进步的法治环境。

  科学合理地安排国家科技计划,发挥科技的支撑和引领作用。按照《科技进步法》关于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应用的规定,准确把握科技工作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中的战略定位,全面合理地部署科技工作。要把增强自主创新能力摆在全部科技工作的首要位置,在制定规划计划、完善政策措施、配置科技资源、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明确自主创新的任务和目标。加强在基础研究领域和前沿高技术研究方面的战略部署,继续鼓励学术研究中的自由探索。

    在关乎国家发展战略的领域、科学技术的前沿,超前部署一批重点战略性研究课题,夯实科技持续发展的基础。把解决国民经济重大问题和改善民生作为科技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加强行业和产业的重大共性技术与关键技术研究,大力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利用科学技术改造传统产业,大幅提高经济发展的质量与效益。加强人口健康、资源环境、公共安全等社会发展领域的科技工作,促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医食住行等问题,使科技创新的成果充分惠及亿万群众。

  以企业技术创新为突破口,建设国家创新体系。企业作为技术创新主体的地位在《科技进步法》中得以确定。当前,我国企业整体创新能力不强,关键技术自给率低。据统计,我国企业开展科技活动的仅占1/3,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研发投入仅占销售额的0.56%%。为使企业真正担当起技术创新主体的重任,需要采取各种措施使科技资源向企业集聚。要鼓励企业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联合申请和实施国家科技计划项目,支持重点产业领域组建产学研联盟;鼓励企业设立内部研发机构,支持企业建立重点实验室和企业技术中心;继续实施技术创新引导工程,推动企业全面提高技术创新能力。同时,要进一步深化科研体制改革,强化国家对科研机构的合理布局,推动科研机构建立现代科研院所制度;加强地方科技工作,实现区域科技资源的合理配置和高效利用,建设各具特色和优势互补的区域创新体系;大力发展生产力促进中心、区域或行业科技开发公共服务平台,建立社会化、网络化的技术交易服务体系,为技术的转移和应用提供支撑。

  优化科技资源配置,推进公共科技资源的社会共享。针对我国科技资源配置条块分割、分散重复、利用率不高的问题,《科技进步法》分别规定了政府和相关管理单位建立科技进步协调机制、推进科技资源共享的职责和义务。为此,要进一步深化科技管理体制改革,强化科技行政部门与行业部门、地方有关部门在科技资源优化配置方面的统筹协调。科技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与经济部门、行业部门在科技管理中的协同机制,对区域创新发展进行总体布局和分类指导。在科技计划的组织实施上要更多地发挥部门、行业和地方科技管理部门的积极性,形成共同推进科技发展的合力。建立科研基地、科技文献、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公共科技资源信息系统,从资源信息公开、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等方面推进科技资源管理单位向社会提供共享服务。

  创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成长的制度和环境。《科技进步法》强调要保护和调动科技人员的自主性、积极性、创造性,创造有利于创新型人才脱颖而出的机制和环境。目前,我国战略科学家和科技创新尖子人才仍十分缺乏,人才流动还存在某些制度性障碍,迫切需要进一步完善人才培养和流动机制。为此,要抓好以下工作:改变科技资源投入“重物轻人”的观念,统筹项目、基地、人才建设;搭建科技创新平台,为科技人才提供施展才华的机会,大胆启用优秀青年人才参与国家重大科技工程;建立适应各类科技活动特点的评价制度,面向市场的应用研究、试验开发等创新活动以获得自主知识产权和对产业竞争力的贡献为评价重点,公益科研活动以满足公众需求和产生的社会效益为评价重点,基础研究和前沿科学探索以科学意义和学术价值为评价重点;建立科技信用管理制度,加强科学道德和学风建设,弘扬科学精神,发展创新文化。

  三、加强科技宏观管理、转变政府职能是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的必要途径

  贯彻实施《科技进步法》,对科技行政部门依法行政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深化科技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全面推进科技管理依法行政。

  转变政府职能,实行依法行政。各级科技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科技进步法》对政府职能的规定,依法推进各项工作。要学会运用法律手段解决各种问题和矛盾,把依法行政真正落实到科技改革与发展事业的进程中,落实到科技管理的各个方面、各个环节,通过法制化的程序实现科学民主决策。要改变忽视管理程序、只批不管、重权力轻责任、重审批轻服务等做法,改进工作作风,完善工作方法,严格遵守工作程序。政府科技行政部门要减少对市场化科技活动的直接干预,从项目的微观管理中解脱出来,将工作重点放到统筹规划科技布局、研究发展战略政策、营造自主创新良好环境、提高公共科技资源利用效率等方面。

  改革科技计划管理方式,加强宏观管理。要强化科技计划组织实施的规范、协调与监管,推进国家科技计划管理的公正、公开、规范和高效。在统一的国家科技计划信息管理平台基础上,推行网上申报、评审,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计划管理模式。改革科技评审与评估制度,完善同行专家评审机制,建立评审专家信用制度,建立国际同行专家参与评议的机制,加强对评审过程的监督,扩大评审活动的公开化程度和被评审人的知情范围。调整国家科技计划结构和项目管理方式,将规划、立项、财务监督和评估等各项管理流程相对分离,明确各个管理层级的责任,建立相互监督和制约的决策制度和机制。

  健全科学民主决策机制,提高科技行政决策水平。要完善科技决策的规则和程序,建立规范的咨询和决策机制,推进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在完善专家论证咨询制度的基础上,进一步促进地方政府、行业部门和社会公众参与重大科技事项的决策。对于社会涉及面广、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科技政策、重大科技发展和改革措施等,应向社会公布或者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立健全决策跟踪反馈和动态调整制度,对决策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并及时做出调整。按照“谁决策、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决策权和决策责任相统一,促进决策机构和决策人员审慎决策,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减少决策失误,提高决策效率。(作者:全国政协副主席、科学技术部部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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