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污染减排更需众人拾柴

Eedu.org.cn 作者:查玮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7-30
  江苏省常州市最近向重点排污企业派驻环保代表,这些环保代表的职责是,通过一段时间的现场核查,摸清企业的能源消耗及平衡、污染物排放状况、污水管道走向等基本情况,全面了解企业的排污现状,督促企业将环保问题限期整改到位。
  面对当前节能减排的巨大压力,常州市环保部门能在人员编制少、工作任务重的情况下,积极改进工作方式,抽出人员驻守污染严重企业开展工作,实属难能可贵,这对摸清企业污染底数,加强环境监管会起到一定的作用。然而,环保代表驻守排污企业时,那些企业自然不敢明目张胆地违法排污,可要是环保代表任务完成、离开了,企业会不会故伎重演?而且,排污企业数量众多,环保部门能够一一派出环保代表吗?笔者觉得这事有点儿悬。
  对此,上海市发动公众参与节能的做法颇值借鉴。据悉,上海首次聘请的250名节能义务监督员近日正式上岗,他们将担负主要耗能单位的节能监督工作和全市500万家庭的节能宣传工作。这些监督员来自社会各行各业,且不说监督的面会很广,就说他们平时在生活、工作中所起的带动作用,对于推动节能工作来说也是一股重要的力量。事实上,北京市几年前就在改善大气环境方面做过类似的尝试,并取得了成功。他们聘请的550名大气污染防治特约监督员,几年来通过提意见和建议,或亲临一线进行明察暗访,有力地推动了北京市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程度,直接体现了一个国家可持续发展的水平。要改善环境质量、实现节能减排,必须重视和发动公众的力量。尤其是节能减排工作,仅有政府的积极推动和引导、广大企业的落实是不够的,还需要社会各界特别是全体城乡居民的支持和参与。
  诚然,近几年来各地通过深入开展环境教育,开展绿色学校、绿色社区创建等环保实践活动,形成了全社会关注环保、参与环保的浓厚氛围。然而,我国公众参与环保的程度还不够深,参与的范围不够广,有时公众的力量被忽视或排除在外。由中国环境文化促进会组织编制的环保民生指数(2007)显示,我国公众的环境意识总体得分为42.1分,环保行为得分为36.6分,环保满意度得分为44.7分,3项指标均不及格,为中国公众的环境意识与行为敲响了警钟。约近一半(49.7%)的公众认为自己在环保过程中“不太重要”和“不重要”,说明公众在环保上有较强的依赖性,也显示政府没有为公众参与准备好相应的平台和条件。
  当前,科学发展观为促进环保公众参与提供了很好的政治民主环境。国家环保部门近年来也出台了不少政策、法规,强化了环境的公众听证制度,加大了环境信息公开力度,但环保民主法制化还有许多亟待完善的领域和环节,必须采取一系列措施,动员社会各界人士关注和参与环保。
  首先,要转变思想观念,提高政府官员对环保公众参与的重视指数。上世纪90年代初,“经济靠市场,环保靠政府”一度成为全社会的共识。但后来的事实证明,我国环境问题比较严重,而国家财力和环保专业队伍力量有限,如果没有公众的积极参与,环境状况不可能得到真正改善。公众参与环保的权利是国家法律赋予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有义务来回应,保护其有组织、有序地参与到环保活动中来。
  其次,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重要前提,要承认公众的环境知情权和批评权,借助公众舆论和公众监督,对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施加压力。继2006年出台《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之后,2007年4月,原国家环保总局发布《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并从2008年5月正式施行。可见,国家环保部门正以环评领域为突破口,建立一套覆盖环保行政许可各领域、各层次的环境信息披露体系,用更加具体的制度和更加可行的程序来保证公众对环境事务的有效参与。
  尤为重要的是,必须为环保公众参与提供良好的法律条件,使公众参与法制化、制度化、经常化。然而,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在公众如何参与、以什么程序参与等方面还缺少明确、细致的规定。因此,有关部门应该在机制、法律上为公众参与创造条件,如建立环境决策民主机制,鼓励公众通过听证、书面建议等方式参与环境治理;建立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保障公众对环保的监督权等。
  目前,我国节能减排已经进入攻坚阶段。节能减排不仅关系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而且与广大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只有全民动员,从现在做起,从点滴做起,积极支持、参与和监督全社会节能减排行动,才能取得令人满意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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