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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浪袭来,高温立法亟待启动

Eedu.org.cn 作者:陈杰人    资讯来源:新华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9-6-26

  近日来,高温天气席卷我国大部分地区,除了像广东、海南等南部省份被酷暑笼罩外,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山西、陕西、江苏、安徽、湖北、宁夏、新疆、内蒙古等13省区亦遭受高温热浪席卷,局部地区最高气温可达40摄氏度,为此,中央气象台拉响了高温橙色警报。

  酷暑不仅给人们生活带来不便,更给劳动者带来了健康乃至生命的威胁。有报道说,6月24日,郑州最高气温达到41.9℃,刷新了1966年以来的同期气温历史纪录,持续的高温已导致郑州多人中暑,4人猝死。在高温威胁之下,有关人士再次提出了我国有关高温的立法问题。的确,从1949年至今,我国仅有一部1960年颁布的《防暑降温措施暂行条例》,该条例“暂行”了49年,早已过时;并且,该条例也仅仅是针对高温条件下劳动者的保护问题所制定的行政法规,并没有涉及到全民利益。

  我国本是一个幅员辽阔、跨纬度大、气候形态多样的国度,但随着全球温室效应的日趋严重,近年来高温天气对中国的袭击次数逐年增多,影响范围日益广泛。每年因高温所致的损失高达数百亿元,仅在2006年,四川就因高温损失超百亿元。在这种气候变化的条件下,合理设计高温保护制度,使其惠及全体民众,不仅十分必要,而且是“以人为本”理念的必然要求。现在,我国的高温立法首先需要注意的是,必须摈弃高温立法仅仅保护劳动者的思路,转而关注全体民众的利益,将高温条件下的保护制度设定为全民性法律或法规。

  面对不时来袭的高温热浪,人们无法忍受,常常因高温致病、致伤甚至致死,这就在人的生存习惯和气候变化之间构成了人与自然的矛盾。在这个问题上,政府崇尚“以人为本”,就应当注重替民众着想,通过制度的因素帮助人们抗击自然威胁。总体来说,高温气候下的保护性立法属于福利性政策,它在制定时应当确立几条原则:

  第一,必须确立全民保护原则。即使国家的福利性政策惠及全民而不是少数群体或某些阶层。这样就能体现恶劣气候下的平等保护原则。第二,应当确立高温气候的应急机制原则。比如,规定高温达到多少度以上时,就应当按照紧急状态法的要求进行应急管理。第三,应当明确规定处置或应对高温天气的职能部门和它们的权限,同时也规定这些机构的义务,以便权责分明,提高法律的可操作性。第四,应当实行高温天气等级划分制度。参照气象预报的黄色、橙色警报等机制,规定在何等气温时政府和民众应当实行何种措施。第五,应当规定学校等单位在遭遇高温时应当采取的措施种类,防止一旦事发,社会陷入无序状态。第六,应当确立应对高温天气的经费来源,这实际上也是确定某些机构的责任。

  高温天气和洪灾等极端天气一样,是自然规律的表象。我们的立法者和民众、执法者要通过共同努力,以努力消解天气的威胁。在暂时不适宜制定《高温气候应对法》的情况下,国务院可以考虑根据宪法、《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先行制定出《高温气候应对条例》,落实“以人为本”的要求,确保全体民众的健康与安全。(陈杰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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