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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生态损害应受重罚

Eedu.org.cn 作者:张骏    资讯来源:解放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2-3-4

  不久前发生的渤海湾康菲石油污染事件,让人们看到了海洋原油泄漏事件对海洋环境及人类造成的巨大危害。全国政协委员、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环境资源法研究所所长王曦认为,应充分吸取教训、亡羊补牢,加快建设和完善我国海洋石油污染法律救济制度。

  王曦提出,在环保事业中,政府是环境管理者,企业是被管理者,“第三方”主体是对于政府环保履职和企业履行环保社会责任的监督者,包括国家权力机关、国家检察机关、国家审判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三者在环保事业中各司其职,才能共同推动环保事业发展。王曦说,我国需要下大力气建设和完善关于政府、公司和第三方主体在环保事业,尤其是在重大污染事件中的良性有效互动的法律保障制度。

  王曦认为,应明确海洋生态损害赔偿提出程序。目前我国法律对政府如何提出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包括什么时候提出索赔、提出多少索赔额,能否达成和解解决等具体问题没有明确规定。

  王曦认为,对于海洋石油污染事件还需完善共同诉讼制度,同一环境污染的受害者可对污染者提起共同诉讼。由于海洋石油环境污染损害认定原因复杂、鉴定所需时间长,因此为及时给原告提供司法救济,只要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起诉条件,法院就应受理。“海洋原油泄漏事件危害巨大,如果对这类事件不采取严厉惩罚,必然使一些企业对海洋环境保护掉以轻心,酿成大祸。”王曦建议设立惩罚性损害赔偿制度。

  从1997年到2008年,我国被追究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的案件仅29起,对海洋污染事件追究刑事责任的更少。王曦建议,对于污染海洋环境资源的行为,不仅要追究民事责任,更要追究刑事责任,特别是对公司单位要课以高额罚金。(本报北京3月3日专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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