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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治光污染需补足立法短板

Eedu.org.cn 作者:张智全    资讯来源:中国环境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6/8/17
摘要: 一项研究显示,城市光污染可能会让春天提前,可能对动物和植物起到连锁反应。

毕传国制图

张智全

近日,发表在《英国皇家学会学报B:生物科学》上的一项研究显示,城市光污染可能会让春天提前,可能对动物和植物起到连锁反应。

光污染的危害性不亚于其他环境污染。正是因为光污染对人体存在的巨大健康危害,不少国家都通过立法对其予以防治。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光污染也呈现出日益加速的发展趋势,而法律对光污染的防治却存在明显短板。如《环境保护法》第42条将“光辐射”作为污染对象要求进行防治,但究竟该怎么防治、防治光污染的执法主体以及责任承担的标准,都没有具体规定。同时,散见于民法通则、物权法及地方性法规中的一些碎片化规定,因缺乏必要的系统性和具体标准的不明确,难以有效遏制光污染的不法侵权行为。从这种意义上说,补足立法短板,将光污染的防治纳入规范的法治轨道,也就有了更为现实的针对性和紧迫性。

首先,立法防治光污染,符合国际惯例。如捷克制定了专门针对光污染的《保护黑夜环境法》;美国新墨西哥州颁行《夜空保护法》,规定室外照明要安装适当合理的装置防治光污染,并应对违法者处以罚款。通过立法,不少国家都取得了防治光污染的主动性。国外立法防治光污染的实践,为我国完善防治光污染立法提供了样本,值得借鉴。

其次,立法防治光污染,是厘清监管职责的现实需要。我国现行的执法体制,将防治光污染的监管职权赋予给工商、环保、城建等多个部门,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看似为光污染的防治织密了防护之网,但实质上仍没跳出“九龙治水”的思维桎梏。这不但难以形成合力,反而在某种程度上因职责不清而导致相互推诿,以致监管形同虚设。在光污染防治任重道远的现实语境下,通过立法厘清监管职责势在必行。

再次,立法防治光污染,是提高违法成本的必然选择。光污染防治效果不彰,在很大程度上源于违法成本的低廉。只有通过立法系统地规定违法的责任,加大惩处力度,让违法者付出应有的代价,才能真正确保法律长出“钢牙利齿”,从而有效遏制光污染的泛滥和蔓延。

良法是善治之前提。面对光污染日益严峻的态势,必须加快光污染防治的立法步伐。要补充完善相关法律规定,让防治光污染的法律之网更加严密。唯有如此,才能以法律的强力威慑,确保光污染防治的有序进行,进而实现标本兼治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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