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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首创海洋生态赔偿办法 用海必补 损害必赔

Eedu.org.cn 作者:孙东辉 蒋兴坤    资讯来源:中国经济时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0-11-16

  “在山东省管辖海域内,发生海洋污染事故、违法开发利用海洋资源等行为导致海洋生态损害的,以及实施海洋工程、海岸工程建设和海洋倾废等导致海洋生态环境改变的,应当缴纳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11月4日,在宣传贯彻《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座谈会上,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厅长侯英民在接受中国经济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首创我国海洋生态赔偿补偿办法

  今年以来,海洋污染事故频发。墨西哥湾石油开采漏油事故、大连大窑湾输油管道溢油以及越来越多的围海造陆工程再次将如何实现海洋生态保护和开发利用的协调推到了世人关注的焦点。山东首创的我国海洋生态赔偿补偿办法为海洋环境保护与开发起了一定的示范作用。

  据悉,山东海岸线长达3100多公里,濒临海域面积约15万平方公里,随着近几年海洋开发力度的加大,海洋工程、海岸工程用海持续升温,山东省每年海域使用审批1000公顷左右,而且呈不断增长趋势。加上不可预测的海上溢油等污染事件,对海洋生态造成的损害和带来的损失是巨大的。

  侯英民告诉记者:“山东省每年仅查证需要索赔1000万元以上的海上溢油等污染案件即达10余起。2007年我省长岛县海域接连发生了4起溢油污染事件,经济损失1.95亿元。”

  “由于缺乏制度规定,有关部门在主张赔偿和补偿要求时,难以达到目的,司法机关也难以裁定,有些时候,海洋资源环境虽屡遭破坏、损害,却束手无策,肇事者逃避了责任,巨大的生态和经济损失由政府全额承担,既不公平公正、也不科学合理。”山东省财政厅副厅长于国安认为,“这迫切要求我们尽快完善相关政策,为保护海洋生态环境提供科学、有力、切实可行的政策依据。”

  为了遏制海洋污染、保护海洋生态,山东省财政厅、海洋与渔业厅在今年6月联合下发了《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费和损失补偿费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合并制定制度规定,这在全国尚属首创。

  坚持“凡用海,必补偿”原则

  据记者了解,《办法》明确规定了“凡用海,必补偿;不补偿,不审批”的原则。海域使用、海水利用及其他海洋开发利用活动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应当包括海洋生态损失补偿的内容。申请人不缴纳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的,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中止相关审批程序。

  根据《办法》以及此前山东省政府出台的《山东省海洋生态损害赔偿和损失补偿评估方法》规定,如造成5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应当缴纳1000万元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如果造成1000公顷用海生态损害,则应当缴纳2亿元损失补偿费。

  同时,《办法》对赔偿费和补偿费资金征管主体做了明确规定。按照实施办法,污染范围较广、直接经济损失额在1000万元以上及涉外污染等重大事故,由山东省海洋与渔业厅直接处置并索赔;对造成直接经济损失额不足1000万元的,由当地设区的市、省财政直接管理县(市)海洋部门处置和索赔。《办法》还确定海洋生态损失补偿费实行省、市、县三级分成的管理模式,其中省级分成50%、市15%、县35%,做到资金使用要取之于海、用之于海。
 

  据记者了解,《办法》的出台,在一定程度上是为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和黄河三角洲高效生态经济区的建设以及对海洋生态环境的保护,提供了统一的规范标准,并在全国起到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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