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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新建建筑需保护气候环境

Eedu.org.cn 作者:韦娜    资讯来源:南宁晚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11-4-3

  新建建筑物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应对气候变化的要求,避免或减轻风害、光污染和气体污染。昨日,记者从自治区气象局了解到,《广西气候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5月1日起实施。对于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未开展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气候与人们的生活休戚相关,光照、降水、风等都是气候资源的成员,四季有不同的气候形态,人的活动也能给气候带来影响。由于修建楼房、路面时,没有充分考虑气候环境和影响,排水设施达不到要求,容易发生“水浸街”。如果城市中大型建筑间距狭窄也能改变光、热、水等气候资源的数量与分布,导致城市热岛效应,污染物不易扩散,影响人们的生活环境。

  我区地处中、南亚热带季风区,拥有光照、热量、降水等多项气候资源,且资源含量丰富。是全国积温资源和降水资源最丰富的省区之一。近50年来,我区气候发生明显变化,全区年平均气温升高了0.66℃,1986年来经历了15个暖冬,极端天气气候事件发生的频率和强度增加,2008年低温雨雪冰冻灾害、2009—2010年大范围干旱均属百年一遇,近3年来多次出现大范围暴雨,许多地方的雨量超历史极值。比如滥伐森林,产生水土流失,造成干旱、洪涝灾害等,像重大区域工程,太阳能、风能等涉及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的项目,如果没有充分考虑气象灾害防御要求和对气候变化的影响,就有可能造成损失和生态环境恶化。

  《办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气候资源丰富区域或者气候敏感区域,划定气候资源保护范围;气候资源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破坏气候资源的项目;开发建设项目、工业生产项目、工程建设项目和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应与当地气候资源承载能力相适应,避免气候和生态环境恶化;可能影响气候变化或者直接涉及公众气候环境权益的项目,应当举行气候环境影响听证会;导致气候环境恶化的项目不得实施。

  《办法》同时规定了违反气候资源开发保护行为的法律责任和处罚办法,对不按规定汇交专项气候资源调查资料、不按规定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和违法使用气象资料3类行为设定了罚款处罚。对于需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的规划或建设项目 (包括城市总体规划、重点领域或区域发展规划,国家自治区重点建设工程,大型太阳能、风能等气候资源开发利用等),建设单位未开展气候可行性论证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记者 韦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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