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将试行河流生态补偿法 上游污染补偿下游
3月5日起,长沙将实施《长沙市境内河流生态补偿办法(试行)》,规定凡是交界断面当月水质指标值超过水质控制目标,上游区、县(市)应当给予下游区、县(市)超标补偿。补偿按季度计算,每半年实施一次补偿。
“在环境保护上,除了行政手段,经济手段也是很重要的一种方式。”长沙市环保局局长黎建介绍,该《办法》的实行已经酝酿了几年,适用于长沙市境内的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等跨行政区域河流。“比如浏阳河,在长沙市境内就依次流经浏阳市、长沙县、雨花区、芙蓉区和开福区。如果从芙蓉区流出的河水超标,芙蓉区就得向开福区赔钱。”
具体要赔多少钱?《办法》规定,河流生态补偿按超标补偿实施,浏阳河、捞刀河、沩水河、靳江河地表水水质控制标准为III类标准限值。河流生态补偿的污染因子为化学需氧量、氨氮两种,“这是两种主要的污染物。”黎建表示,今后还将根据各河流水质情况,适时调整生态补偿因子的种类。
那么,超标补偿的账单是如何算出的呢?《办法》中给出了一个计算公式:流域单因子补偿资金=当月断面水量×补偿标准×(断面水质监测指标值-断面水质达标值)×系数(出境地表水环境标准值÷入境地表水环境标准值)。
超标补偿金为各单因子补偿资金之和,按季度计算,每半年实施一次补偿。每个断面视为一个排污口,依据排污费征收和环境保护三年行动计划(2008-2010年)资金补助标准,补偿标准为化学需氧量800元/吨,氨氮900元/吨。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变化或国家出台新规定,市环保局将适时调整补偿标准。
《办法》要求,各区、县(市)政府应安排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补偿资金,并按要求上缴市财政,市财政应当设立流域生态补偿专户。
而各级政府应当将获取的补偿资金纳入流域生态补偿资金管理,补偿资金应当做到专款专用,统筹用于该区域环境污染治理和环境质量改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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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ahaoxi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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