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节能管理尚有法律漏洞

Eedu.org.cn 作者:佚名    资讯来源:CCTV《经济信息联播》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6-9-11

  其实,像潍坊的节能警察遇到的尴尬,在全国各地都比较普遍。这一方面当然有当地的特殊原因,但我国在节能执法方面、还没有统一的法律规定,是导致这种尴尬的重要原因。

  我国1998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节约能源法》第一章规定,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由本地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也就是一般由当地发改委或经贸委主管。专家认为,这种架构,有可能让节能执法遭遇环保和土地执法曾经面临的受制于地方政府的困惑。而在第五章中,违法的认定和处理又交给工商、质检等不同的部门,这也容易导致事权不一,多头管理。

  我国现有节能监测(监察)中心和节能技术服务中心147家。节能监察部门的职能,一般是监测当地企业用能情况、提供技术服务、推广节能技术,同时对企业的用能情况进行监察。这也就导致像潍坊所出现的“一边服务收费,一边执法”的尴尬。

  专家认为,节能法律法规不够完善,以及政府投入不足,是当前节能执法工作面临的最大难题。目前需要对节能执法主体和监督主体的职能、地位、权限作出明确界定,并对执法过程的技术细节、违规处罚的量化标准作出说明,这样才能让节能执法真正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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