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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治水得安澜[图]

Eedu.org.cn 作者:彭楚舒 阳明    资讯来源:湖南日报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4-9-3

湘江大道防洪工程既能防洪,又是一道美丽的风景。

 

省水利厅厅长王孝忠(中)在防洪一线。

 城市生活垃圾严重污染水质。钟正新 摄

  本报记者 彭楚舒 实习生 阳明

  一句“三湘四水”,道出了“水”在湖南社会生活中的重要地位。“最大的省情是水情,最大的忧患是水患”已成为全省上下的共识。9月1日,耗时两年、数易其稿的《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经省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后正式颁布实施,标志着我省进入一个依法治水、江河安澜的新阶段。

   跳出“水多”误区:湖南存在相当严重的“水少、水脏”问题

  每年一到汛期,总让人慨叹“湖南的水真多”。的确,湖南是个水资源较为丰富的省份,过去几年水方面最大的问题是“水多”。但是,冷静分析我省的水资源问题,特别是结合近两年来我省水资源紧缺、挑水抗旱、限电拉闸的现象,不难发现,我省还存在着相当严重的“水少、水脏”的问题。

  首先,水资源人均占用量并不大。我省多年平均水资源总量为1630亿立方米,居全国第6位,人均占有量为2500立方米,仅略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但只有世界人均水资源占有量的三分之一。其次,水资源时空分布并不均匀。我省的水资源补给主要靠降雨来体现。在时间上,我省降雨主要集中在汛期,特别是5至7月,降雨强度大,时间集中,经常引发洪涝,水多成灾,白白流失。而非汛期降雨稀少,经常造成干旱,甚至造成人畜饮水困难。如去年4至6月降雨量占了全年的70%,7月以后降雨量大幅度减少,导致全省性干旱,江河断流,水库干涸,水电站无水发电,给工农业生产和人民生活造成严重影响;在空间上,降雨高值区常常暴雨成灾,年降雨量达到1800多毫米以上,而降雨低值区经常一连几个月没有降雨,导致旱情出现。

  第三,水污染严重,水质性缺水现象越来越突出。随着经济发展,污染增加,不少江河湖泊水质下降,有水不能用的问题越来越突出,不少地方守着河流没水喝。据统计,目前全省5341条(长度5公里以上)共8万多公里的河流一二类水质不到30%,四五类水质占了20%。而据今年3月份省水利厅组织的调查,湘江下游河段四五类水质占到59%,由此可见水污染问题之严重。第四,水资源开发利用率低下,水资源综合效益没有得到充分发挥。不少地方开发利用率不足1/4,仅属中等开发水平。

  第五,我省水资源的节约、配置、保护和管理制度不健全,管理手段落后,保护跟不上开发利用的步伐。北方大部分省市都在建设节水型社会,而我省还没有起步。

  要解决“水少、水脏”的问题,需要观念、理念上的改变,更需要法制上的保障“水少、水脏”已经成为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重大制约因素之一,要解决这一问题,需要观念和体制的创新,更需要法制上的保障。早在11年前,我省就为水立了法。1993年,省八届人大通过了《湖南省水法实施办法》,对规范我省水资源的开发利用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原实施办法颁布已近10年,不能适应当前和今后水资源管理的需要,存在诸多问题:在水资源开发利用中重开源、轻节流和保护,重经济效益、轻生态与环境保护;在节约用水、计划用水和水资源保护方面缺乏相应的管理制度;对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规定得不够明确;河道采砂缺乏统一管理,滥采乱挖现象严重。

  2002年10月1日,国家重新修订颁布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为重新制定我省实施办法提供了依据,省、市、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多年贯彻原水法和实施办法中,也积累了不少成功的经验。因此,结合我省实际重新制定水法实施办法的时机成熟。省人大常委会、省政府对新实施办法的出台高度重视。省政府法制办多次认真修改实施办法(草案),并会同省水利厅的同志到娄底、郴州、冷水江、桂阳、望城等市县召开座谈会,广泛听取了各方意见。省人大农业委、法工委多次召开会议专题研究,听取了部分省、市、县人大代表和水利、环境保护、国土资源、城建等部门的意见,对实施办法(草案)逐字逐句进行推敲。省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后,立法部门又根据常委会委员们的意见对实施办法进行了修改。在5月底结束的省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上,这部凝聚了立法部门和各级水行政管理部门心血的地方性法规终获表决通过。

  法规体现新时期科学的“水”观念:充分发挥有限水资源的最大效益,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

  适时出台的实施办法为解决我省的水问题从法制上提供了支撑和保障。这部地方性法规的突出特点是:在以人为本的立法原则和可持续发展的科学发展观的指导下,确立了新时期科学的“水”观念,即:以建立节水防污型社会、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为目标,以提高水的利用率为核心,把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合理配置以及河道管理等放在了突出的位置,努力促进资源与社会经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近年来,一些地方出现了小水电违规开发或盲目开发的问题,特别是有的地方业主竞相投入巨资争夺水电资源开发权,时常发生水事纠纷,针对这一现实问题,实施办法第12条规定: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库水资源,应当按照水法规定做到公平有序,并符合水功能区划,服从防洪安全和水工程运行安全的需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开发利用水能资源应当符合规划,有计划地组织进行。开发利用权可以通过招标或者拍卖等方式取得。此外,实施办法还就限制地下水的过量开采、河道采砂须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应经许可并交纳水资源费等作出了详细规定。专家认为,这部法规强化了水资源的统一宏观管理,规定了水资源战略规划、江河流域(区域)规划以及水资源论证制度、河流水量分配和旱情紧急情况下水量调度预案制度、节水制度等一系列水资源配置的法律制度,明确了水资源规划的法律地位,改变了过去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脱节的状况,使江河水质保护建立在水资源承载能力的基础上,是一部成熟的法规。

    有法必依,江河安澜会有期

  认真贯彻实施新的实施办法,关键是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治水。省水利厅厅长王孝忠,这位曾多次在全国人大会上为依法治水大声疾呼的全国人大代表表示,作为依法治水的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转变过去主要靠行政手段工作的方式,增强用法律手段处理矛盾、解决问题的能力。当前的重点,一是要全面系统地建立健全贯彻实施新的实施办法的配套制度和规范,尽快建立和落实水行政执法责任制,大力推行和逐步完善政务、行政审批事务公开以及其他重要管理事务公开。二是要加强与有关部门的团结协作,争取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对水利部门统一管理江河湖泊水资源的支持。三是要加大执法力度。目前一些地方和单位为了局部利益在河道内乱建违章建筑物,阻塞行洪现象比较严重;一些地方和部门的领导干部法制观念淡薄,随意干预行政执法,造成执法困难;一些群众守法意识不强,破坏水利工程设施的案件时有发生。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一支素质高、纪律严、业务精的执法队伍,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水事违法案件特别是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破坏水工程、污染水资源、淤塞河道、流失水土等行为,使我省的依法行政、依法治水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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