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首度地方立法
——访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会长刘爱军
中国环境报记者 张俊
生态文明为何要进入立法?它对环境立法及经济社会将产生怎样的影响?记者近日对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副主任、山东省生态文明研究会会长、山东省法学会常务理事刘爱军教授进行了采访。
□概念是否虚无缥缈?
■对实践有现实指导作用
记者:有人说生态文明是一个很虚和形而上的概念,是这样吗?
刘爱军:生态文明是应对生态危机而产生的一种新的文明形态,是人类社会和生产力水平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产物。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目标,这是我党做出的重大决策,是理论上的重大突破,具有划时代的意义,我国正在进入建设生态文明的新时代。
生态文明不是空洞的,更不是虚无缥缈的,而是有着重大的理论价值和丰富的内涵,对人类的实践具有不可替代的现实指导作用。
生态文明的内涵主要包括:在文化价值上,对自然的价值有清醒的认识,树立符合自然生态规律的价值需求、价值规范和价值目标;在生产方式上,使生态产业在产业结构中居于主导地位,以生态技术为基础实现社会物质生产的生态化;在生活方式上,倡导科学、合理、适度消费,使绿色消费成为人类生活的新目标、新时尚;在社会层面上,使生态化渗入到社会结构之中,实现人类活动对生态的最小损害并能够进行一定的生态建设,从而使人类与自然更加和谐。
□为什么要将生态文明立法?
■法律可以保障先进理念和文明成果
记者:生态文明与环境立法的关系是怎样的?为什么说立法是生态文明制度化的最好方式?
刘爱军:人类文明的发展经验说明,文明每发展到一个转折阶段,就需要修正法律或以新的法律来承接文明的成果、布置文明的秩序。法律问题最终会成为文明问题,而法律改革的命运在根本上取决于文明建设的成败。以生态文明为导向的环境立法,作为连接文明与法律的桥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文明的建设与普及需要法律的约束力和强制力。对社会来说,单纯依靠环保民间组织和学界呼吁,或者依靠生态道德规范和倡导,其社会效果远远不像法律的刚性和强制力来得有效。法律可以对先进理念和文明成果起到保障作用,生态文明理念要被全社会所接受并转化为日常行为方式,就要用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面对目前生态危机时不我待的现状,我们必须要采取刚性约束的方式予以规范。所以,在环境立法方面应以生态文明理念作为指导,把生态文明放在中心地位,通过法律的强制性作用来影响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确保人类社会的永续发展。
记者:环境立法是否要与社会发展的阶段、生产力水平相匹配?
刘爱军:人类社会自进入工业文明以来,社会财富极大丰富、生产力水平极大提高,但生态被严重破坏,环境被严重污染,生态安全受到严重威胁,人类社会正面临着严峻的生态危机,甚至是生存危机。从现在的社会发展阶段来看,经济快速发展与生态环境的日益恶化已成为当前人类社会的突出矛盾。如果人类不改变自己的生产、生活方式,这个突出矛盾将上升为主要矛盾。
怎样解决这个突出矛盾呢?就是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理念,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应对生态危机的总对策、总抓手,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而在环境立法中遵循生态文明的理念就是这一实践的核心。但国家层面和各地方的生态文明建设是有层次、分领域并逐步进行的,需要一个较长的时期,此次《条例》的出台即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很好的信号和试点。
□何以贵阳走在全国前面?
■贵阳已准备了7年甚至更长时间
记者:《条例》的新意、创新性体现在哪里?会起到怎样的作用?
刘爱军:《条例》通篇贯穿着生态文明的理念,紧密结合贵阳的实际,以尊重和维护自然为前提,明确提出了建设生态观念浓厚、生态环境良好的生态文明城市的目标。《条例》制定的保障机制,明确了政府、司法机关、新闻媒体、公益组织及公民的权利和义务,措施具体得当,内容全面丰富,充分体现了生态优先的原则。
《条例》中生态环境和规划建设监督员制度、生态文明建设绩效考核“一票否决”制度等,均是富于创造性的规定。《条例》制定的问责制度,责任明确,措施严厉,彰显了贵阳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魄力和决心。
可以说,《条例》作为贵阳市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行动纲领,完全符合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符合贵阳市的实际,对推动全国各地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重大的指导和借鉴意义。
记者:贵阳市生态文明立法走在全国的前面,其主要原因是什么?
刘爱军:近年来,贵阳市一直在生态文明建设方面走在全国前列,致力于探索生态文明发展道路。早在2002年就提出“环境立市”的战略,后来又提出了建设生态文明城市的方针,并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可以说,《条例》的出台是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因为贵阳市为这一天已经在思想和行动上准备了7年乃至更长的时间。
这也与当地主要领导思想意识超前、文化素养高、政治魄力大有关。过去,我们党的干部队伍建设讲“四化”标准,即革命化、年轻化、专业化和知识化,面临当前严峻的生态危机,还需要再加上“生态化”。
所谓“生态化”要求,即各级干部在发展理念上,要深刻理解科学发展观的精神实质和内在要求,牢固树立生态文明的理念;在思想观念上,要坚持生态优先的原则,时刻保持忧患意识;在行为方式上,要遵循生态规律,按生态规律办事,促进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生态文明将向何处去?
■应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党章和《宪法》
记者:如果缺乏国家上位法的保障,《条例》会不会缺乏立法依据?面对实践中缺乏支撑的问题,会不会有流于“纸面上的法”的危险?
刘爱军:国家虽然还没有生态文明方面的上位法,但《条例》没有违背国家现有的法律制度。根据当地情况、运用地方权力制定地方法规,是合情、合理、合法的。同时,《条例》被确立以后,在区域范围具有法律地位和效力,它已成为地方总的指导思想、理念和抓手,在地方党委、政府的有力推动下,必将成为这个区域的全民意志。政策可能有变化,但法律具有相对稳定性,它不会成为“纸面上的法”,其实施程度则有赖于各方的共同推进。
记者:我国生态文明将向何处发展?其理论和思想以何种方式渗透和影响实践?
刘爱军:生态文明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内容,我国应把建设生态文明作为应对生态危机的总对策、总抓手,要把生态文明作为基本国策,写入党章、写入《宪法》,上升为党的意志和国家的意志,使建设生态文明成为全体民众的共同选择和国家发展的既定方针,只有这样才能实现可持续发展。
从实践的路径看,推进生态文明实践可以归结为一句话:按生态规律办事。我们必须研究和认识生态规律,遵循和运用生态规律,在保护好生态环境的前提下,适当满足人类合理的物质文化需求,使我们的人口规模与生态容量相适应,使我们的经济发展与生态容量相适应,使我们的生活消费与生态容量相适应,切实搞好“五个建设”,即社会主义生态经济建设、生态政治建设、生态文化建设、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社会建设,真正实现良性循环、可持续发展。这才符合我们党实事求是的原则,才是真正的按客观规律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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